Ⅰ 破產工傷職工工傷待遇是怎樣的,我工作的公司
對破產企業的工傷人員的工傷等級、待遇標准等進行了明確。
1至4級工傷人員
傷殘津貼清算到退休
在傷殘津貼方面,企業破產時,1至4級工傷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傷殘津貼清算到工傷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工傷人員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傷殘津貼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生活護理費,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護理費為基數,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基本醫療保險費,首先以清算時傷殘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當地單位繳費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齡,再以清算時當地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上年實際支出水平為標准,清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舊傷復發醫療費,按照工傷人員傷殘等級和企業破產時,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清算,一級傷殘15%,二級傷殘13%,三級傷殘11%,四級傷殘9%,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其中平均預期壽命與清算時年齡之差低於5年的按5年計算。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一次性待遇,按相關規定的標准進行清算。
七至十級在職工傷人員
可按一次性補償標准清算
而5至6級工傷人員待遇費用清算項目標准,則以清算時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清算到工傷人員法定退休年齡;舊傷復發醫療費,按照工傷人員傷殘等級和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清算,五級傷殘8%,六級傷殘7%,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其中,平均預期壽命與破產清算時年齡之差低於5年的按5年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清算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在基本醫療保險費方面,首先以清算時傷殘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當地單位繳費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齡,再以清算時當地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上年實際支出水平為標准,清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此外,對於七至十級的在職的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將按照七至十級傷殘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補償標准清算;已退休的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直接支付給退休人員。
供養親屬子女
撫恤金清算到18歲
作為供養親屬為子女的,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清算到18周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其他供養親屬,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為基數,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已超過平均預期壽命的按5年清算;供養親屬自願一次性領取撫恤金待遇的,供養親屬為子女的,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計算至18周歲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其他供養親屬,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清算20年,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清算年限相應減少1年,扣減後的年限低於5年的,按5年計算,同時終止其工傷保險關系;一至六級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需住院,應由企業負擔的交通、食宿、護理等費用,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明確費用的清算辦法。
破產企業工傷人員
清算組依據工傷認定
破產企業的工傷人員,由破產企業和清算組依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或工傷相關證據等書面資料進行清理、登記、造冊。需要納入社會保險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由管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職工受傷時的有關政策規定對其核認。對於從事過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應按為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為職業病的工傷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建立健全工傷人員的工傷檔案,為處理工傷人員待遇提供基礎性資料。
Ⅱ 企業破產,退休職工工傷有什麼相關補助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版待遇:1、一權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這個在傷殘等級鑒定完就應該賠付;2、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現在你能到工傷處辦理的只有第一個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你發生工傷時的月工資乘以21個月。其他的賠付,就沒有了,因為企業已經和你保留勞動關系至退休,期間給你繳納了養老保險。你的問題和交不交工傷保險基本沒有關系了。
Ⅲ 企業破產並欠交工傷保險,退休職工的工傷賠償如何處理
工傷賠償標准(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第29條第3款
1、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二)伙食補助費第4款
1、標准: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第4款
1、標准: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第6款
1、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五)輔助器具費第30條
1、標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條
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第31條
1、標准: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第36條
1、標准: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准:一級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准: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准:五級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准: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准:五級、六級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准:七級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准: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第43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
三、工亡保險待遇第37條
(一)喪葬補助金
標准: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供養親屬范圍:
(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6、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要求:(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第39條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五、備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2條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29條
3、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4、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5、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6、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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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倒閉企業退休職工的醫保問題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後,與原企業職工即不存在勞動關系,醫療保險由個人自行繳納個人可以選擇在戶口所在街道社保所繳納居民醫保,辦理時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或者選擇在存放檔案職介所或者人才中心繳納靈活就業社保,辦理時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存檔證醫保一般累計繳納滿20-30年(具體年限各地醫保部門規定)後,辦理退休後不需繳費即可享受醫療報銷。如果到達退休年限未累計滿規定年限,可以辦理退休後在戶口所在街道社保所繼續繳納居民醫保累計剩餘醫保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Ⅳ 企業破產!退休了的工傷職工!還有沒有補償
沒有補償,因為退休職工已經享受養老金待遇,勞動合同終止,已經和原用人單位版不存在勞動關系。法律依據《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