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遼寧省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廠長(經理)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經營業績,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廠長(經理)離任審計,是指廠長(經理)因辭職、免職、撤職、調離、辭聘、離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由審計機關對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經濟責任進行的審計。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所屬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離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廠長(經理)離任必須實行審計。未經離任審計的廠長(經理)不得解除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
離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廠長(經理)使用的重要依據。第五條廠長(經理)離任審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經營協議進行,並與日常審計相結合。第六條省、市、縣審計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廠長(經理)離任審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對離任審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指導和監督。第七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實施離任審計,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第二章審計組織和審計管轄第八條離任審計由審計機關實施。
審計機關可以組織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委託審計機構實施離任審計。
審計機關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離任審計所需的費用,由被審計單位承擔。收費標准按照《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執行收費標准及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九條審計機關、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以下統稱審計組織)實施離任審計時,具有下列職權:
(一)審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計劃、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查閱與廠長(經理)任職期間有關的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資產;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廠長(經理)的經營業績進行評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監管關系,確定離任審計管轄范圍。審計管轄不清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審計機關確定。第十一條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范圍內的廠長(經理)離任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可以對下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廠長(經理)離任審計事項,進行直接審計。第三章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第十二條廠長(經理)離任審計內容:
(一)遵守財經法紀情況;
(二)執行國家合同情況;
(三)國家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四)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五)任期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六)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提出廠長(經理)離任的部門,應當在廠長(經理)離任之日起5日內通知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實施審計。第十四條審計組織應當根據離任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離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應當註明離任審計的起止時間、對被審計單位的要求以及審計組組成人員等。第十五條廠長(經理)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有權要求審計人員迴避。
審計人員認為自己與被審計單位的廠長(經理)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應當申請迴避。
審計人員是否迴避由審計組織決定。第十六條廠長(經理)離任,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產核資,企業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第十七條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配合審計組織依法實施審計,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財務計劃、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二)資產盤存、變動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資料;
(三)企業章程、經營目標、合同或協議、生產經營有關資料;
(四)與可能發生債務有關的資料;
(五)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資料。
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完整。不得毀棄、轉移、隱匿、篡改。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組成的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提出離任審計報告;社會審計機構組成的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提出查證報告。審計組在向審計組織報送審計報告或查證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或查證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㈡ 離任審計方案
離任審計方案 (一)
根據縣局(分公司)4月份辦公會議安排,決定對4月份調整的煙葉工作站站長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根據審計工作相關的規定,特訂以下審計方案。
一、審計目的
通過對煙葉工作站站長任職期間的資產管理、資金往來、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規性的審計,正確評價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從而進一步規范煙站的管理行為。
二、審計對象和審計期間
審計對象:西村煙葉工作站站長:陳百清
段村煙葉工作站站長:姚合群
仁村煙葉工作站站長:唐萬民
果園煙葉工作站站長:席東峰
西陽煙葉工作站站長:古慶輝
審計期間: 20xx年3月—20xx年4月
20xx年6月—20xx年4月
20xx年3月—20xx年4月
20xx年4月—20xx年4月
20xx年8月—20xx年4月
三、審計內容
1、費用報銷方面是否合規?有無超預算執行的現象?
2、物資差價款的收取是否按程序要求辦理?交款是否及時,原始憑證是否齊全?
3、煙葉生產專用物資管理手續是否齊全?報賬是否及時?簽字是否有代簽現象?賬賬、賬實是否相符?
4、資產管理是否建立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明細賬,是否賬賬、賬實相符?是否有擅自處置資產情況?
5、是否建立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往來、包裝物、材料物資、庫存商品明細賬?
6、是否將以下單據整理歸檔?
(1)司磅員存留的過磅單及煙葉收購清單?
(2)倉庫保管的出、入庫單 和數量帳、調撥單、盤點表、成包驗收入庫單、質量認可卡及其它票據?
(3)微機操作員的收購發票及日報表、月報表?
(4)付款員的現金帳、付款憑證及報表?
7、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情況?
8、財務專用章和煙站專用章是否按照規定放置和使用?
四、審計成員
審計組組長:楊社軍
審計組成員: 魏秋林 李留群 王龍
五、審計時間:
20xx年4月24日至5月10日
六、審計步驟:
①聽取煙站匯報,②實施審計,③編寫審計底稿,④匯總分析,⑤撰寫審計報告,⑥和被審單位交換意見並簽字。
七、工作要求
為了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有效控制審計風險,對審計工作提出要求:
1、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完成好審計任務,做到審計結論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理由充分,評價客觀。
2、嚴格遵守審計程序和審計紀律。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內容,依法開展審計,取得審計證據。嚴格遵守審計紀律,保守審計秘密。
3、加強基礎工作管理,要求每天審計工作結束後記審計日誌,審計事項結束出具審計工作底稿,強化過程式控制制,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防範審計風險。
離任審計方案 (二)
為切實加強對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村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把我鄉村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工作落到實處,根據《 xxx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第八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xx】74)號精神,結合我鄉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審計目的
通過專項審計,進一步加強村幹部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礎組織建設,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切身利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推動我鄉農村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進一步提高農村經濟審計工作的透明度,真確評估村幹部在任期內的工作業績和經濟責任,確保第八屆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順利進行。
二、審計對象
村幹部財務專項審計工作的主要對象是行使村集體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村兩委成員。
三、審計內容
1、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2、財務預決算;3、財務收支;4、生產經營;5、項目建設的發包管理;6、集體的債權、債務;7、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8、物資使用;9、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包括集體土地徵用補償費、集體資產經營所得、村內「」一事一議籌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發放到村到戶的各項補貼資金和物質等事項);10、農民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熱點問題。
四、審計依據
主要依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xx省村級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xx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審計。
五、審計范圍
審計時限為20xx年1月1日以來的村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追溯和延伸。
六、審計方式
主要由鄉人民政府組織審計小組對各村財務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進行公示,五天內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維持原審計;若對公示結果存有異議,則由鄉審計小組報縣審計小組重新進行審計。
七、審計時間
從20xx年9月10日開始,至9月25日結束。各鄉要根據所制定的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的時間、期限,排出審計時間表,確保村財務審計工作在正式選舉前全面完成。
八、審計要求
1、鄉審計小組實施審計要以會計制度和財經法規為依據,嚴格按審計程序辦事。認真做好審計筆錄,全面收集審計證據,做到嚴肅認真、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一絲不苟,不得主觀臆斷、馬虎了事。
2、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要廉潔奉公,不準吃拿卡要,不準借機刁難,不準故意泄露審計事項,以保障高標准、高質量完成審計工作。
3、審計報告經審計小組全體成員討論後,要與審計對象見面,征詢審計對象的意見。如審計對象提出不同意見的要進行復核,復核屬實的應予糾正,復核無誤後應向審計對象作出解釋。
4、審計小組審計結束後,應根據審計結果及時撰寫審計報告,並作出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於9月23日前將審計工作總結及情況統計表報送縣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農業局農經站)。
九、組織領導
根據縣委、縣政府和縣村級換屆領導小組工作安排,縣農業局及相關部門負責全縣業務指導,鄉人民政府組織鄉紀委、農推、財政及村財務代管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審計小組開展村委會換屆村財務審計工作。由於換屆選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鄉要加強領導,制定具體審計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安排,明確人員責任分工,及時部署開展專項審計。縣成立領導小組及審計工作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局農經站。
在審計過程中,要嚴格審計工作紀律,規范審計操作程序。在對村幹部進行審計和確定經濟責任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既要找准問題,又要肯定成績,分清前任與現任、個人與集體、失誤與舞弊等責任的界限。在提出處理建議和審計決定時,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既不能放縱違紀違法行為,又不能單純脫離實際情況找問題,挫傷幹部的積極性。在審計中查出黨政機關幹部和村幹部侵佔集體資產和資金、鋪張浪費等給集體造成損失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和賠償,並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審計結束後,審計結果要向全體村民公開。
十、工作安排
(一)准備階段(9月10日——15日)
1、建立審計領導工作機構
為切實加強對全縣村幹部離任審計工作的指導,縣鄉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指導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各鄉(鎮)審計工作小組要在9月15日前建立,列出審計計劃,並報送縣村級離任審計小組辦公室,要求有審計工作組主要負責人的聯系電話。
2、制定具體審計實施方案
各鄉要結合各村實際,制定具體的、行之有效工作方案。
各鄉的審計方案務必於9月15日前報送縣村級離任審計小組辦公室。
(二)實施階段(9月15日——9月21日)
根據審計方案中所確定的范圍和步驟,由各鄉審計小組開展審計工作。對群眾意見大,要求縣級部門審計的由縣級組織人員進行審計。
1、進行初步調查,收集有關資料;
2、總體評價村級財務運行情況;
3、審查有關資料和經濟活動,收取有關審計證據;
4、做好審計工作記錄;
5、整理匯總審計工作底稿;
(三)總結、公示、上報階段(9月22日——9月25日) 各鄉在審計工作結束後,要對審計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撰寫和提出審計報告,並作出審計決定,建立審計檔案等。同時,將審計結果在鄉、村所在地政務、村務公開欄予以公示。各鄉在完成全部村幹部離任財務審計工作後,務必將審計工作總結和審計情況統計表於9月23日前報送縣第八屆村委換屆離任審計小組辦公室,由審計小組辦公室整理後報送縣第八屆村委換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州業務主管部門。
離任審計方案 (三)
一、離任審計程序
1、審計准備階段:一要取得離任審計委託,應及時取得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的書面授權或委託書,依據集團企業的有關制度開始實施審計工作。集團企業董事會和領導層對審計任務的布置與大力支持,是順利實施離任審計的前提。二要做好審前調查,要分析任期內歷年審計資料及結論,以便整合審計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三要制定審計方案,方案要把握目標,突出重點,對具體步驟、人員分工及審計方法,以及是否延伸對被審企業下一級企業進行審計等內容應當明確。四要下達審計通知書,在通知書中應向被審企業說明本次審計的時間、范圍、方式(送達或就地審計),並提出需配合工作的具體要求,例如准備好財務帳冊、憑證、報表及相關合同資料等。
2、審計實施階段:一是要召開審計進點會,講明審計目的和要求,聽取情況介紹,並取得被審企業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所作出的書面承諾。二是組織審計查賬,在審閱、核對、調節、盤點和調查的基礎上,將賬面審查的結果與收集的賬外證據結合起來進行分析。
3、撰寫離任審計報告:在整理工作底稿、徵求意見後要撰寫好離任審計報告,並向委託方及有關單位出具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撰寫的內容及要素和其他審計項目一樣,區別在於離任審計報告反映的審計客體是「企業負責人」,其作用是為集團企業考核、任用管理人員提供依據。報告中要高度重視對離任者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合理評價,這部分內容對於被審計企業和離任者來說較為敏感,也是離任審計成果的綜合體現。如何恰當進行審計評價,要把握好以下四個原則:
(1)客觀公正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以法規制度為准繩,以資料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價。對問題要結合客觀條件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地以表象論功過、斷是非,並注意有無潛虧和短期行為。在審計報告中應盡量使用量化指標和對比的方式說明企業經營狀況,用寫實的表述客觀反映企業對外投資、償債能力等方面情況,不用感情色彩濃的詞語,切忌做無審計依據的隨意評價。
(2)謹慎性原則。審什麼就評什麼,要有針對性。審計證據不足或不太清楚的事項不要做評價,超出審計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評價措辭要恰當,有分寸。
(3)責權分清原則。對所發現的問題,結合企業所處的經營環境與政策影響面,實事求是地剖析問題產生的主、客觀原因,明確前任與現任責任,分清直接與間接責任,主觀與客觀責任,集體與個人責任。
(4)突出重點原則。要抓住主要問題進行評價,事無巨細、評價過長,會影響審計報告的效果。
二、離任審計內容
1、檢查內部控制:檢查被審計企業的內部控制,既是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也是進一步確定審計重點的必要前提。檢查一個企業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是參照有關規范性文件確定該企業內控制度模式,二是檢查該企業內控的現狀和健全性,三是測試該企業內控的有效性(即符合性測試),四是根據測試結果對企業內部控制予以評價。
2、審查任期內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審查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一是審查財務收支及遵守財經法規和集團規章等情況,關注有無隱瞞收入、偷漏稅行為,有無利用職權便利謀取私利的不法行為,有無按規定程序辦理投資決策、重大采購、股權變動、經濟擔保等事項;二是審計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關注有無弄虛作假、潛虧掛帳、虛盈實虧、轉移損失等問題;三是審計資產、負債和損益,關注債權債務是否清晰,有無呆壞帳及其他經濟遺留問題。
3、審查任期內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企業負責人作為資產的受託經營者和管理者,必須履行其託管責任,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對企業存量資產進行審計核實,能劃清前後任的經濟責任歸屬。一要謹慎地檢查各類資產的真實完整性、合法合規性,例如,對現金、原材料、產成品、固定資產進行實物盤點或抽查,對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進行證實;鑒別資產報廢依據等。二要審查各項資產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情況,將企業縱向變化的相關指標和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對比與分析,如投資回收期、資金利潤率、設備完好率等,有利於考察企業發展前景和生產後勁。
4、重點審查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著重評價企業負責人是否完成經濟責任目標,一般包括銷售、利稅、固定資產及投資管理、資產保值增值等內容。實施審計要逐項核查指標完成情況,並適當拓展和延伸審計內容。例如審核固定資產投資時,將項目計劃、合同與實際投資支出進行對比,分析取得的投資收益。對任期經營業績的分析與評價,由於企業實際情況不同,可以因地制宜,選取一些最能反映經營活動真實情況的經濟指標來進行。
三、離任審計的方法
因受時間和人力安排等條件的限制,離任審計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科學地選用審計方法。在具體操作時應注意以下幾個「結合」:
1、企業自查與審計檢查相結合。對資產規模較大,情況比較復雜的企業,可先由企業對實物和資產進行盤點,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在此基礎上由審計人員進行重點抽查核實,以提高審計效率。
2、檢查會計資料與檢查內部控制相結合。較好的內部控制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關鍵,能預防差錯和舞弊行為的發生。檢查會計資料與檢查內部控制的有機結合,可減少審計風險,提高工作效率。
3、賬簿審查與實物核對相結合。對重要的資產除對賬表進行審查外,還要核對實物,這樣可以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確保審計質量。
4、賬簿審查與調查研究相結合。審計中除審查賬簿外,還可通過調查,如與有關人員進行交談,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為合理評價打好基礎。
5、離任審計與延伸審計相結合。延伸審計下屬企業及有經濟往來的企業,是全面有效評價經濟責任的一個有效途徑。
6、離任審計與專項審計等日常審計相結合。能充分利用以前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避免重復審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㈢ 公司高管離職,離任審計一般查什麼
大家估計聽到這個這個審計名詞會認為,怎麼離職還需要審計?其實呢,在一一般的中小企業並不會,但是在國企央企或者大型的集團公司,這些公司的的高管離職,是一定要進行離任審計的,一般都是經驗豐富的審計老師帶著助力入場,進行審計。
一般性的離任審計都是在,當事人在離職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在一個月內必須完成對當事人的離任審計工作。審查的內容主要圍繞2點展開:1.對當事人在職期間的職權合規性進行審計。2.對當事人在職期間經濟效益進行評估審計。
下面就這兩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需要對公司的人員構成、工作流程、公司業務流程、以及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詳細了解,向上級部門申請審計許可權,調差審計當事人在職期間的資金流入與流出,以及在重大的項目上所做出的決策的執行情況以及執行後產生的效果影響進行評估。如果在在職期間有相關的違紀違規情況和受處罰的決定進行細致審查,通過和直接的上下級進行談話,了解實際情況,是不是有濫用權力,不作為、以權謀私等行為。
第二進行經濟方面的審計,查找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把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並逐個進行核算,確認其准確性。對資產變動情況進行分析,了解具體的損失與盈利,是否造成的公司的資源浪費,有沒有侵佔公司資產,通過經濟項目進行牟利。
基本上離任審計也就是針對以上兩點展開進行的,不過審查的結果還是很大程度上由審計老師的經驗決定的,因為有些公司存掩蓋了事實卻沒有被檢查出來,所以對於離任審計還是需要花重金請專業人士進行審計。
㈣ 領導幹部離任審計程序是怎樣
下達審計通知書;
進駐審計;
查閱相關資料;
取證;
匯總審計資料;撰寫審計報告;
與被審計人交談;
下達審計決定(意見);
裝檔歸卷。
㈤ 煤炭工業局長(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第十條關於「廠長離任前,企業主管機關(或會同幹部管理機關)可提請審計機關對廠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規定和審計署關於對部直屬企業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除一部分由審計機關直接進行審計外,主要由上級內部審計機構進行的精神,並結合煤炭工業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審計的對象是煤炭工業已實行廠長負責制企業的局長(經理、廠長),任職期滿或中途調動均按本辦法進行審計;在特殊情況下如上級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通過審計了解局長業績,也可按本辦法進行審計。第三條審計的目的是為了有利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局長任職目標責任制或總承包任務的貫徹實施,考核任職期間生產經營管理上的主要業績和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作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審計評議,作為幹部晉升、任免、調動的考核依據之一,完善企業主要領導工作交接制度。第四條審計的許可權:按照企業管理的隸屬關系和幹部管理許可權,採取上級主管單位對所屬企業進行審計的辦法;部直管礦務局和年產千萬噸以上的礦務局的局長、部直屬施工企業的經理和直屬煤礦機械廠的廠長(均不含副職)由煤炭部進行審計;省局(公司)管理千萬噸以下的礦務局授權各省煤管局(公司)進行審計。非部屬的礦務局由各省煤炭廳按本辦法結合各省規定辦理。第五條審計的主要內容
1.企業的產量、投資、利潤(虧損)、安全、效率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是否達到任期目標或總承包指標;技術政策執行如何,採掘比例是否正常。
2.企業會計報表,財務決算和經濟效益是否真實、正確、合規、合法;有無虛盈潛虧,弄虛作假等問題。
3.企業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制度情況,有無損公肥私,揮霍浪費,謀取私利等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4.國家財產完整情況。主要財產和物資的保管、使用、調撥、增減是否合規,有無嚴重積壓、浪費、損壞、丟失等問題。
5.主要財務收支是否合規,是否依照規定繳納稅、利和其他應上繳款項,有無大量欠帳、壞帳和重大經濟遺留問題。
6.專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規,有無不按計劃、違反基金使用范圍的情況。第六條審計的程序:局長(經理、廠長)在確定調離時,由其上級主管單位的幹部部門,向同級審計部門提出幹部調離審計要求,共同研究提出主要審計意見,報經領導批准後,在半個月內由審計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會同離任人員所在單位的審計部門共同進行就地審計,在一個月以內將審計出的主要成績和問題提出「審計評議書」(格式附後),與當事人交換意見後,送交主管單位的領導,作為局長(經理、廠長)調離、任免的考核依據。第七條審計的方法: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調查研究、現場考察、查閱帳目、核實數據或與任期前的各項資料分析對比等方法進行。根據煤礦生產的特點,既要看任期內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也要看煤礦生產的基礎工作做得如何。整個審計過程要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的原則。第八條當事人對《審計評議書》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提出書面報告向上級主管單位申述。第九條經審計查證核實當事人在任期間勇於開拓,經營成果顯著的應給予獎評。如有以權謀私、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等嚴重問題時,應提請有關部門查處,如有觸犯刑律的應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條參加審計的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如發現徇私舞弊等現象,應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由有關部門查處。第十一條礦務局(公司)所屬的礦長(廠長、工程處長,不含副職)離任時也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許可權,按礦、廠長的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辦理。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在實行廠長負責制的企業實行,各煤管局(公司)和礦務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實施細則。
㈥ 合肥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客觀公正評價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內的經營業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離任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以下統稱審計組織)對因任期屆滿、轉任、晉升、調動、辭(免)職、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職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的審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市、縣(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公司制企業和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工作。第四條市、縣(區)審計機關主管本轄區內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工作,對社會審計機構(指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下同)和企業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部門內審機構)的離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考核確認其從事離任審計資第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必須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組織作出審計結論前,不解除離任者的經濟責任。第六條離任審計工作應遵循客觀、及時、真實性原則。第二章審計管轄第七條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按下列分工分別由國家審計機關、經同級國家審計機關確認資格的部門內審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實施:
(一)市屬大型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由市審計機關審計;
(二)市屬未確定企業類型的商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管轄,由市審計機關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市屬中小型企業及未確定企業類型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由部門內審機構或市社會審計機構負責審計;
(四)縣(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管轄,由縣(區)審計機關確定。第八條審計組織進行離任審計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及依法訂立的企業經營目標合同、協議進行。實施審計時應主要審查下列內容的真實性:
(一)任期經營目標、主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指標及企業發展後勁和潛力;
(四)企業職工人均收入水平和職工生活福利狀況;
(五)企業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貫徹執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情況;
(六)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狀況以及與離任審計相關的其他事項。第九條審計時限,一般以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為限。重大問題涉及以前年度的,審計組織有權追溯,但應分清階段和責任。第三章審計程序與審計結論第十條同意或決定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的機關或部門,應將任免文件抄送同級審計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在決定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的任免文件下達後5日內或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中止任期前2個月,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分工向審計組織書面提出離任審計申請或委託,並通知離任者所在單位做好接受審計的准備工作。審計組織收到離任審計申請或委託後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社會審計機構受理離任審計申請或委託,應當與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簽訂協議書。第十一條審計組織應在實施離任審計前3日組成審計組並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或協議書副本。第十二條審計組實施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下列資料:
(一)財務計劃、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統計)報表等有關文件資料;
(二)企業年度資產盤存、變動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資料;
(三)企業章程、經營目標合同或協議、生產經營計劃及經營決策資料;
(四)離任者的述職報告和單位工作總結;
(五)有關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方面的資料以及與離任審計事項有關的其他資料。第十三條審計組應自實施審計之日起1個月內終結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工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過派出其工作的審計組織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因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未能有效配合審計組的審計工作,致使審計期限延誤的,審計組應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第十四條審計組實施離任審計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派出其工作的審計組織提交離任審計報告或查證報告,但在提交上述報告之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或查證報告之日起10日內簽署書面認可或異議意見送交審計組或派出其工作的審計組織。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對審計報告或查證報告的認
㈦ 企業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管理責任 l、流動資產變動情況評價。
接任時的各項流動資產數額與離任時的流動資產數額比較。主要對債權資金的分析評價:
一是接任時應收賬款的清理狀況,是否履行了企業管理者的職責,及時組織清理催收債權資金。
二是接任後有無新增應收款項,是否存在呆死賬和潛虧因素。
三是預付款的結轉時間,是否及時結賬,存在賬外經營問題。日常審計工作中,經常發現現任領導者不管前任賬面存在的問題。比如:數年前遺留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債權長期掛賬,接任多年既不積極組織人員催收,也不做壞賬處理。長期推倭、扯皮,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影響企業效益,也影響經營者任期內財務指標的完成。審計評價要指出領導幹部在資金管理上存在的責任,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是前任遺留的潛虧,還是任期管理不善。
2、對庫存商品及材料的分析評價。
一是庫存商品真實性;二是庫存材料無積壓;三是商品材料無虧庫。
3、固定資產變動情況評價。
接離任時固定資產增減變化反映出企業權益狀況,同時折舊額也是考核評價企業資產經營管理責任的主要指標,提足折舊能夠保證從成本中收回資本,重新擴大生產能力,也是第一管理者經營企業的主要經濟責任。
二、負債運用責任 l、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評價。
接、離任時的負債狀況對比能夠反映出第一管理者在資金利用方面的能力,同時也是企業對債權人承擔的經濟責任,此項可評價債務狀況和償還能力,也可以看出經營者在企業管理中的資金管理水平。企業佔用其他企業資金開展生產經營,在財務賬面反映出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財務數據,要客觀評價接、離任前後的債務對比,計算資產負債率的增減變化。企業管理者在負債經營方面應承擔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的危險和國有資產不能保值增值等經濟責任。
2.負債真實性評價。
某些領導者要求財務人員在完成當年承包指標或實現盈虧目標時,賬面懸記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不及時結轉收入。或者虛列成本費用,虛擬應付對象,以負債形式隱瞞資金。審計評價要如實反映企業領導者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三、生產經營責任 生產經營管理的結果,體現在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上,從而反映出領導者組織生產的能力。
收入是否完成預期目標,既是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又是檢查收入完整狀況。收入未及時進賬或沒有記人收入科目,擠列、虛列和少計成本費用,隨意調節利潤,這雖然反映出財務會計人員沒有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屬於會計人員的責任,但也反映了領導者的某些意願,表現出領導者財務管理的混亂,應負有主管責任。如果是領導者要求留有餘地,應負直接責任,以劃清領導者與財務人員的經濟責任界限。
從理論上講,作為企業的決策者,對企業的財務管理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管理是一項復雜、科學、連動的控制工程。作為企業領導者,不可能對每一個控制點都觀察到,所以審計評價,不能事無巨細都推到企業第一管理者身上。尤其是在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些是財務人員的責任范圍內的問題,與正確評價領導者的業績關系不大,可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要求,不宜作為評價領導者的經濟責任的依據。
四、投資決策責任 企業投資是謀求事業發展。但對於亂投資的管理者應當明確指出,這不單單是負有責任的問題,而是失職、瀆職犯罪。一個企業的資金運用,只有第一管理者一支筆有批准權。如果是未經必須的程序,亂撥款,用於投資、借款,造成國家和企業資金重大損失,就構成演職犯罪。即使經過了必須的程序,造成投資損失的,也要分清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
五、違紀違規責任 對於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領導者,應明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性質及數額,明確違紀責任的輕重情節。對於截留收入、擠列成本、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私分國家和企業資財的領導者,應從重處罰和提出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建議。
上述五項是每個企業法人或第一管理者在經營管理企業時最為關注的經濟業務活動,應列為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主要內容。
㈧ 無錫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審計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管轄的境內外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領導人員離任,必須依照本條例接受離任審計。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
本條例所稱離任審計,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任職期滿、退休、調任、免職、辭職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由審計組織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領導人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第四條無錫市審計機關是全市離任審計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不設區的市、區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本地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審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未經離任審計,不得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不得任命新的領導職務;其檔案、工資等行政關系不得移轉。第六條實施離任審計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經濟考核指標、合同、協議、章程等為標准,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則。第七條依法實施的離任審計結果報告,是有關部門和組織考核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工作情況,實施獎懲、升降職務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據。第二章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第八條離任審計由下列審計組織實施:
(一)市、不設區的市、區審計機關;
(二)經同級審計機關確認的企業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
(三)依法成立的社會審計機構。第九條下列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離任,由市審計機關負責審計: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專門從事國有資產經營的投資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控股公司、集團公司;
(二)市屬大型國有企業;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第十條除第九條規定的其他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由內審機構負責審計。第十一條不設區的市、區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審計的分工,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離任審計,並簽訂委託協議書。
委託審計所需經費,由委託方承擔。第十三條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離任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離任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內審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的離任審計在業務上予以監督、指導。
審計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內審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的離任審計結果進行抽查審核。第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離任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經驗和職業道德。
主審人員應具有中級以上審計會計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第十六條審計人員依法實施離任審計,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不得打擊報復。第十七條審計人員進行離任審計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企業的資產、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八條被審計企業或者離任領導人員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有僅申請審計人員迴避。
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企業或者離任領導人員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審計人員是否迴避,由其所在審計組織負責人決定。第三章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第十九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審計的內容是:
(一)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二)企業及其領導人員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
(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四)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增減變動情況;
(五)企業財務核算和成本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六)有關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決策情況;
(七)其他應當進行審計的事項。
㈨ 蘇州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監督,明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業績,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市、縣級市、區及其主管部門任命、聘任或者選舉產生的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對本企業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應負的責任和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第四條市、縣級市、區審計機關是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的主管部門,負責離任審計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第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必須進行離任審計。未經離任審計的,不得晉升或者轉任其他職務。
離任審計的結果,應當作為考核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第二章審計管轄第六條離任審計,由下列審計組織實施:
(一)市、縣級市、區審計機關;
(二)經同級審計機關認可的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
(三)依法成立的社會審計組織。第七條市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市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縣級市、區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縣級市、區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實施。第八條市、縣級市、區主管部門任命、聘任或者選舉產生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審計機關認可的內審機構負責實施。第九條審計機關和內審機構負責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可以由審計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第十條市、縣級市、區政府指定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由審計機關負責實施。
審計機關可以對同級主管部門管轄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直接進行審計。第三章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第十一條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內容包括:
(一)企業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二)企業主要經營指標完成情況;
(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四)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五)投資決策及其效果情況;
(六)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第十二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因辭職、辭聘、退休、職務變動等原因離任的,必須先審計,後離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因解聘、免職、撤職等原因離任的,可以先離任,後審計。
先離任、後審計的,必須在離任決定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計。第十三條審計機關負責的離任審計,由同級幹部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
內審機構負責的離任審計,由同級幹部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內審機構辦理審計事項。
前兩款規定的書面通知,屬於先審計、後離任的,應當在離任前發出;屬於先離任、後審計的,應當在離任後七日內發出。
內審機構實施的離任審計和主管部門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實施的離任審計,應當將審計通知書、委託書抄送審計機關。第十四條審計組織應當依法成立審計組,並必須在實施離任審計三日前將審計通知書或者委託協議書副本送達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
審計通知書應當載明審計內容、審計組人員、離任審計的起止時間、對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的要求等。第十五條審計組實施離任審計,被審計企業、離任人和相關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下列資料:
(一)經濟考核指標、合同、協議、章程;
(二)離任人的述職報告;
(三)財產清查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資料;
(四)財務會計資料;
(五)企業自查報告;
(六)其他有關資料。第十六條審計組在實施離任審計時,應當聽取被審計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第十七條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後,應當提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的意見。
審計報告應當對離任人任職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組織,逾期未送交的,視同無異議。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和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定審計報告,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
社會審計組織應當及時審定審計報告,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審計查證報告送達委託人。委託人對社會審計組織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經濟問題應當進行復核。
㈩ 離任審計內容及方法是什麼
1、檢查內部控制:檢查被審計企業的內部控制,既是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也是進一步確定審計重點的必要前提。檢查一個企業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是參照有關規范性文件確定該企業內控制度模式,二是檢查該企業內控的現狀和健全性,三是測試該企業內控的有效性(即符合性測試),四是根據測試結果對企業內部控制予以評價。
2、審查任期內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審查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一是審查財務收支及遵守財經法規和集團規章等情況,關注有無隱瞞收入、偷漏稅行為,有無利用職權便利謀取私利的不法行為,有無按規定程序辦理投資決策、重大采購、股權變動、經濟擔保等事項;二是審計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關注有無弄虛作假、潛虧掛帳、虛盈實虧、轉移損失等問題;三是審計資產、負債和損益,關注債權債務是否清晰,有無呆壞帳及其他經濟遺留問題。
3、審查任期內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企業負責人作為資產的受託經營者和管理者,必須履行其託管責任,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對企業存量資產進行審計核實,能劃清前後任的經濟責任歸屬。一要謹慎地檢查各類資產的真實完整性、合法合規性,例如,對現金、原材料、產成品、固定資產進行實物盤點或抽查,對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進行證實;鑒別資產報廢依據等。二要審查各項資產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情況,將企業縱向變化的相關指標和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對比與分析,如投資回收期、資金利潤率、設備完好率等,有利於考察企業發展前景和生產後勁。
4、重點審查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著重評價企業負責人是否完成經濟責任目標,一般包括銷售、利稅、固定資產及投資管理、資產保值增值等內容。實施審計要逐項核查指標完成情況,並適當拓展和延伸審計內容。例如審核固定資產投資時,將項目計劃、合同與實際投資支出進行對比,分析取得的投資收益。對任期經營業績的分析與評價,由於企業實際情況不同,可以因地制宜,選取一些最能反映經營活動真實情況的經濟指標來進行。
離任審計的方法
因受時間和人力安排等條件的限制,離任審計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科學地選用審計方法。在具體操作時應注意以下幾個「結合」:
1、企業自查與審計檢查相結合。對資產規模較大,情況比較復雜的企業,可先由企業對實物和資產進行盤點,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在此基礎上由審計人員進行重點抽查核實,以提高審計效率。
2、檢查會計資料與檢查內部控制相結合。較好的內部控制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關鍵,能預防差錯和舞弊行為的發生。檢查會計資料與檢查內部控制的有機結合,可減少審計風險,提高工作效率。
3、賬簿審查與實物核對相結合。對重要的資產除對賬表進行審查外,還要核對實物,這樣可以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確保審計質量。
4、賬簿審查與調查研究相結合。審計中除審查賬簿外,還可通過調查,如與有關人員進行交談,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為合理評價打好基礎。
5、離任審計與延伸審計相結合。延伸審計下屬企業及有經濟往來的企業,是全面有效評價經濟責任的一個有效途徑。
6、離任審計與專項審計等日常審計相結合。能充分利用以前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避免重復審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