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規定
1、喪葬補助費,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
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40個月的標准發給;
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
3、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4、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的待遇是需要發給其遺屬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退休人員去世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應及時通知退休人員單位,由單位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減員手續。單位填寫《離退休(退職)人員減少表》,同時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原件、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證明書》復印件1份。
2、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發放去當地人社局辦事窗口辦理。應該提供死亡人員:
(1)、身份證、社保卡、火化證、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死亡人員火化收據原件;
(3)、繼承人與死亡人員關系證明材料;
(4)、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❷ 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待遇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待遇一般有 以下幾個待遇:(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三個月和十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二百發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傷殘職工在停I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的待遇 。一級 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待遇。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❸ 烏魯木齊鐵路局退休職工死亡有什麼補助費
烏魯木齊鐵路局退休職工死亡,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1、喪葬費為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2、撫恤金為死者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
依據
新疆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於當前養老保險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12〕111號
三、關於喪葬撫恤待遇問題
在國家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6年10月1日之前發生工傷,現仍按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領取養老金的1—4級工傷職工死亡,其喪葬撫恤待遇既可按工傷保險辦法領取,即喪葬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領取;也可按照《關於調整我區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新人發〔2004〕3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問題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169號)規定領取,即喪葬費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支付,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時本人月養老金20個月支付。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以上兩種喪葬撫恤政策不能同時享受。以往作出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
已參保的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按其死亡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准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對月養老金標准低於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可按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為基數計發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對新政辦發〔2010〕169號文件下發後死亡的,按其本人月養老金標准發給的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低於按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調整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問題的通知》
新政辦發[2010]169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提高我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後,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准執行:
(一)已達到退休年齡,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死亡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准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准,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離退休人員失蹤後按規定被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
三、一次性撫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
四、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保人員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試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98號)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在參保繳清養老保險費用後領取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❹ 新疆烏魯木齊社保局針對死亡工人的撫恤金是怎樣發放的需要什麼手續辦理
這個文件是最新的,手續的話,建議你把亡者和辦理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社保卡(亡者)死亡證明等有關證件都帶上。個人覺得一次是肯定辦不完的,還有就是應該是直系親屬或者是單位人事專員辦理。
關於調整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問題的通知
【字體:大 中 小】 【關閉】 日期:2010-8-2
關於調整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問題的通知
新政辦發[2010]169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提高我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後,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准執行:
(一)已達到退休年齡,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死亡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准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准,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離退休人員失蹤後按規定被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
三、一次性撫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
四、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保人員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試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98號)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在參保繳清養老保險費用後領取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字體:大 中 小】 【關閉】
❺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有什麼待遇
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❻ 企業職工退休後死亡有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倆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一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供養倆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供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三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❼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退休幹部去世後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
按目前的規定,企業單位:
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准支付;
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准支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撫待遇標准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