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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能否享受帶薪年休

發布時間:2023-01-25 11:33:57

A. 退休返聘人員有年休假嗎

退休人員不享受帶薪年假。退休人員不再具有勞動者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法和公務員法。退休人員也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營非企業單位、有員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員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B. 退休後被返聘有年假嗎

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依據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於上述兩法的。

依據2: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C. 返聘的退休人員是否有年假待遇

法律分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至於退休返聘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服務合同。所以,退休返聘的員工與單位建立的關系一般不作為勞動關系,在現實實踐中大都處理為僱傭關系。因此,退休返聘的勞動者都無法享受帶薪年休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D. 返聘有年假嗎

法律分析:返聘沒有年假。退休返聘職工並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以彌補退休返聘職工與普通職工在這方面的差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E. 退休返聘人員有年休假嗎

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以彌補退休返聘職工與普通職工在這方面的差別。公司一般會讓退休返聘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和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退休返聘員工所做的工作和一般員工沒有區別,且員工退休後得到返聘往往說明單位對其能力比較看重。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對於國家未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如醫療保險等內容,應作明確的約定。發生糾紛時,方可以合同約定作為依據來處理。
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關系。
法定帶薪年休假屬於勞動法中的福利待遇,不適用退休返聘人員。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1》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一、年休假與其他休假的關系,年休假可以分開休嗎
目前,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及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F.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民辦非企業單位 、有僱工的 個體工商戶 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 建立勞動關系 的職工,適用本辦法。也就是說,只有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如果是民事關系(包括勞務協議、承攬合同等),則不能享有帶薪年休假,如單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因支付年休假給予的報酬。知識延伸——退休返聘性質對於退休返聘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國勞動立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各地對此的具體規定也各有差異,理論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兩種。筆者暫從二者的比較而做說明。第一,主體方面。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法定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也可是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即勞務關系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對主體並沒有特殊要求。第二,主體的地位方面。第三,確定報酬的原則方面。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並須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福利等,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得淋漓精緻。而在勞務關系中,主要是根據等價有償的原則,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體現出市場經濟的效率性。第四,國家干預的程度方面。勞動關系經常受到強制性法律規范的調整,比較典型的是國家立法對於 勞動合同訂立 、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解除等諸多方面都有明確規定,傾向於對勞動者的保護,即「它從正面承認了僱主與勞動者之間在經濟、社會方面的不平等,並企圖糾正從那些不平等產生出的不正當結果」回。勞務關系中,起主導作用的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然這是不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為前提的。在實踐中,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有時會難以區分,在退休返聘問題的研究中看上去更是多有重疊之處。而諸多問題之中,如何為退休返聘定性首當其沖,筆者認為應當將退休返聘的行為認定為勞務關系,首先從現行立法上來說, 退休返聘人員 已經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年齡標准,而致其主體資格的不完善,也就是說,現行立法僅僅從年齡不適上已經斷絕了將其認定為勞動關系的可能性圈。其次,從實踐上來說,退休返聘人員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管,但是其身份以及權利義務的自由性和模糊性相比於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差異非常之大,明顯地體現出勞動與報酬的交換性,將其認定為標準的勞動關系實在有些勉強。再次,從退休返聘人員自身的微觀層面來說,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其薪酬標准、福利待遇、工作性質、勞動時間等諸多方面無從調整,若將其認定為勞動關系,必將遭遇法律缺位。最後,從社會發展的宏觀層面來說,將其認定為勞動關系,會出現過多的退休人員「發余熱,搶飯碗」的情況,對於工作就業形勢和勞動力的更新換代的負面作用可想而知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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