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法典關於退休返聘的規定
應當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雙方無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相關條款或者行業習慣,若還無法確定的,勞務關系相比較勞動關系,受到法律的約束力更小了,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無協議約定,將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清,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原則上適用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有個別地方認為這屬於工傷。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不幹涉,完全根據雙方約定來,雙方對此無特別約定的,則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持員工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
一、退休的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貳』 國家退休返聘政策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返聘人員之間的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退休金標准為: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滿整年後的剩餘月數,每個月按照0.083%計發。
一、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1]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二、退休返聘的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三、退休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叄』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的內容: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
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肆』 退休人員返聘勞動規定
《返聘人員管理規定》由人力資源部制定,並經相關單位會簽完畢,現予以發布實施,請各單位認真學習,嚴格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勞動用工管理,規范返聘人員管理程序,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返聘人員,是指離開原工作崗位,已按國家規定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但因生產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內暫時由公司聘用的人員。
第四條 各單位返聘人員工作應堅持「一事一聘」的原則。用人單位屬以下情況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請:
一、臨時性、階段性工作難題、技術攻關等所需人員無法在集團范圍內調劑解決的;
二、各單位業務工作的開展需要專業人員進行指導的;
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人員原則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返聘人員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經指定的縣級及以上醫院檢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不得超過65周歲,女不得超過60周歲;
三、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第六條 聘用審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產、工作急需,計劃使用返聘人員時,原則上應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書面申請,並填報《返聘審批表》。人力資源部負責統一組織符合返聘條件的人員進行應聘,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出聘用人選、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項,並將最終結果反饋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據審批結果與應聘人員簽訂《返聘協議》。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需使用返聘人員時,由用人部門出具書面申請,並填寫《返聘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批,《返聘協議》由人力資源部與聘用人員簽訂。
第三章 聘用期限及薪酬、協議管理
第七條 返聘人員的聘用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兩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具體時間長短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員聘用期滿或工作任務完結後,各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手續,未經人力資源部審核批准,均不得繼續聘用。確因工作需要,應繼續使用時,各用人單位須重新填寫《返聘審批表》,由人力資源審核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 返聘人員在聘期內勞動報酬支付標准,由人力資源部根據聘用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量進行核定,原
則上不高於集團(股份)公司范圍內同類人員工資收入水平。返聘人員勞動報酬的支付由用人單位負責,在勞務費用中列支。用人單位根據返聘人員出勤和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後按月發放,不承擔返聘人員的各項保險、住房公積金。返聘人員不享受公司各項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資源部書面報告返聘人員薪酬情況。
第九條 各用人單位為返聘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若發生工傷事故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第十條 返聘人員在聘期內應自覺遵守所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職責,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 在《返聘協議》規定的聘用期內,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協議》而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時,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用人單位須在協議解除後向聘用人員多支付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作為提前解除協議的補償;由聘用人員單方解除的,聘用人員應向使用單位支付一個月本人勞動報酬的補償費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返聘審批表》
《返聘協議》
返聘審批表
返聘協議書
甲方:
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聘用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工作內容
甲方因業務所需,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
第二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 ,於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
第三條 勞動報酬
在乙方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其承擔的工作內容的基礎上,甲方每月按( )的標准,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根據乙方出勤及工作情況按月結算。
第四條 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甲方不承擔乙方的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除勞動報酬外,乙方不享受甲方其它任何福利待遇。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若發生工傷事故,雙方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伍』 企業返聘退休職工規定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的內容: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3、《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以上就是關於退休人員返聘規定。由此可見,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只要符合法律是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陸』 退休人員返聘最新規定
【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四】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柒』 員工退休以後公司返聘總則
員工退休以後公司返聘總則
第一條 總 則
為規范退休人員返聘管理,繼續發揮退休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及管理經驗豐富的優勢,促進公司經濟發展,實施對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傳、幫、帶,特製定本辦法。
公司及各子公司到齡退休人員原則上辦理退休手續,不再返聘,確因工作需要返聘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返聘原則
1、堅持工作崗位需要的原則。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返聘人員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返聘崗位必須是當前工作急需且暫時無合適的替代人選。返聘人員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及較高專業技術水平且是崗位較適合人選。同時,聘用部室(子公司)應盡快安排在職員工上崗替代返聘人員。
2、堅持返聘人員年度審查的原則。返聘人員聘期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返聘人員一年一聘,特殊崗位或人才返聘任期可超過一年。凡聘期超過一年,或聘期在一年以內但跨年度的,要進行年度審查。
3、堅持自願的原則。返聘退休人員必須尊重本人意願,在本人自願的前提下聘用。
第三條 返聘范圍與對象
1、返聘范圍:退休的高層管理人員;具有豐富經驗的中層管理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確因公司經營生產發展需要返聘的其他具有特殊專長和作用的人員。
2、返聘對象:已於公司總部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與公司所屬各子公司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與其他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四條 返聘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考慮返聘:
1、對某個項目或原工作中承擔的任務未完成且公司內暫沒有能夠承擔該項工作的人員時,可考慮返聘。
2、公司內某項技術或管理工作, 目前的人員不完全具備或未達到承擔該項工作的技術能力時,可考慮返聘。
3、公司開發某個新項目,承擔該項目的人員因經驗、技術缺乏需要指導時,可考慮返聘。
4、能夠幫助解決工程項目和科研攻關等工作的疑難問題時,可考慮返聘。
5、經公司討論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條 返聘人員條件
1、從事擬聘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擬聘專業中、高級以上職稱,或在該專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或在某項技術有特殊專長。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職稱要求。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日常工作。
3、年齡一般男性在65周歲以下,女性在60周歲以下,確因工作需要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返聘期限
返聘期限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一年一聘;臨時聘用針對幫助解決特殊要求的工作和重要項目等的疑難問題,一事一聘。
第七條 返聘程序
1、空缺崗位需求分析。當由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出現該工作崗位人員空缺時,公司綜合辦公室應會同用人部室或子公司從工作的角度出發,共同協商是否返聘退休人員。
2、返聘申報。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員的部室、或子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預計返聘期限等,或填寫《人員需求申請表》(附件一),報分管領導審批後,公司綜合辦公室在核實情況並徵得擬返聘人員本人同意後,該擬聘人員同時提交《退休人員返聘申請表》(附件二),由綜合辦公室報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最後由綜合辦公室辦理返聘手續。
3、返聘原公司領導。返聘工作職責主要為協助公司領導負責某方面工作的,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討論同意,根據返聘的需求、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返聘職責及期限、待遇等,由綜合辦公室辦理返聘手續。
4、組織體檢。由綜合辦公室組織擬返聘人員參加體檢。
5、返聘協議。公司與返聘人員簽訂《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附件三),協議書明確聘用期間的.工作崗位、工作職責、工作任務、薪資報酬、福利待遇、聘用期限等內容。
6、重新上崗。返聘協議簽訂後,綜合辦公室應在2個工作日內,安排返聘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重新上崗。
7、返聘人員聘用期滿後,如需繼續返聘的,按以上程序辦理,並提前15天通知本人;如期滿前15天內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滿終止聘用,不再另行通知。
第八條 返聘人員職責
1、自覺遵守公司及所屬各子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服從公司及所屬各子公司工作安排,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務。
3、履行傳、幫、帶工作職責。
第九條 返聘人員待遇
1、根據返聘人員在返聘崗位工作任務中承擔的工作責任及相應的工作量大小結合公司(或所在子公司)在崗人員薪酬情況,公司總部
各部室的返聘人員工資由公司領導辦公會討論確定。各子公司的返聘人員工資待遇由各子公司提出意見上報綜合辦公室後,提交公司領導辦公會討論確定待遇。
2、返聘人員因公出差費用及報銷辦法與在崗員工相同。
3、返聘人員和在崗員工一樣享受公司的帶薪假。返聘期在一年內的員工不享受工休假;返聘期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人員,工休假計算年限從返聘之日起開始計算。帶薪假待遇按基本工資標准折算支付。
第十條 返聘人員的管理
1、返聘人員實行考勤管理。聘用部室(或子公司)負責返聘人員的日常考勤與管理,要嚴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執行,如需請假,按照請假程序辦理相應手續,請假期間(除帶薪假外)按缺勤辦理,不支付任何返聘費用。
2、在返聘期內,返聘人員因故不能繼續工作的, 可以向聘任部室(或子公司)提出終止聘用意見,經聘任部室(或子公司)研究後,報公司綜合辦公室按規定辦理解除聘用關系手續
3、高級管理人員返聘期滿或聘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 由公司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續聘或解聘事宜,綜合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部室(或子公司)可予以解聘:
4.1 返聘人員在聘用期間未能按約定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的;
4.2 返聘人員在返聘期內出現重大差錯、過失及其他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
4.3 返聘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相關法律規章制度, 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
4.4 在返聘期內聘任部室(或子公司)因工作變化不再需要返聘人員時;
4.5 聘用部室(或子公司)認為要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其他
由董事會聘任的人員,按董事會決議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附則
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捌』 勞動法對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幹部退休返聘規定。退休後可以返聘。退休職工返聘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雙方所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玖』 退休人員返聘最新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如下: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