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5浙江退休金計算方法
2015浙江退休金計算方法
養老金如何領取?養老金如何計算領取?養老金計算方法?養老金是社會退休老人以後生活的重要來源之一,辛辛苦苦交了幾十年的社保金,也就為養老做准備,因此退休金的計算方法,如何計算領取成為了大家關注的問題,下面我和你一起看看浙江企業老人退休後養老金計算方法。
一、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並參保繳費的人員 (以下簡稱新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從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上式中: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退休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執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年齡不足40周歲的,按40周歲的計發月數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年齡超過70周歲的,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並參保繳費 (以下簡稱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從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其中: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計算公式與新人相同;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1.4%。
上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19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延伸閱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妥善解決2015年新辦理企業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下簡稱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規范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2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問題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二)根據浙人社發〔2011〕146號文件規定,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2015年,全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400元,調節系數確定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9號)規定,按「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問題
(一)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2015年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2014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2014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當地2015年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14年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4年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4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2014年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區綜合補貼)除以2014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積極穩妥做好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切實維護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6月29日
⑵ 杭州退休工資標准2022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人社發[2022]52號)精神,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補付1—7月的金額已於2022年7月22日全部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賬戶。
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增資人數達150.88萬人,增資補發金額達13.47億元。漲了多少怎麼算?
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市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調整水平和辦法
2022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2元
2、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34%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2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⑶ 2014杭州市退休養老金調整什麼時候發
3月底前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文件
浙江省財政廳
浙人社發[2014]45號
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4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2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⑷ 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新演算法從什麼時間開始
青人社廳發〔2022〕89號⑸ 浙江關於201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關於公開徵求《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意見的公告
根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廳擬制的《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2月3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系電話(傳真):0571-87053074
聯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杭州市省府路8號,郵編310025)養老保險處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1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草案)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30元的額度,根據2013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寧波市133元,溫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興市129元,紹興市129元,金華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麗水市12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3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標准調整。
(二)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的,按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⑹ 浙江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相關規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妥善解決新辦理企業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規范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2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問題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二)根據浙人社發〔2011〕146號文件規定,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全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400元,調節系數確定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9號)規定,按「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問題
(一)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區綜合補貼)除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積極穩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切實維護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6月29日
⑺ 2015年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出來了嗎
你好,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暫未出爐,下面跟大家分享浙江寧波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僅供參考。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
浙江寧波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
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甬政發〔2007〕14號)和《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社發〔2011〕65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2014年度,基準調節金為270元,調節系數為3。
(二)2014年度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其基準調節金按上述標准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暫未出爐,下面跟大家分享浙江寧波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僅供參考。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如統籌地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13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3年度統籌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統籌地2013年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2013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2014年度享受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月養老保險待遇
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2013年市級統籌區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195.39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深入細致地做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主動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工作的平穩有序,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⑻ 寧波退休公務員工資
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回》規定,2015年12月底之前已退答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養老金,總體水平為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就是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最近以來,浙江省、寧波市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敬候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