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廣西退休年齡及辦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資料政策
在我們生活中經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齡,卻因單位或自己的原因沒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是材料不齊全,導致無法及時辦理退休。還有一些人,以為只要到了退休年齡,社保經辦機構就會自動發放養老金,這些想法都是大錯特錯的。如果企業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因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需要處理好社保事項。本文我將帶你一起了解關於廣西職工退休年齡廣西職工退休流程和辦理所需材料的相關知識。那麼,恢復企業員工退休辦理流程是怎樣的呢?退休年齡是多少歲呢?
一、廣西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政策規定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體規定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廣西職工辦理退休流程
第一步 准備材料,送檔案。
材料:檔案、《南寧市職工退休申報表》一份(註明離職、開除、調出、調入等離開單位原因,在我中心開始託管時間)、《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一式三份,《職工退休公示證明》一份、《南寧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離退休人員增減情況月報表》一式三份(原因:增)、養老手冊(已貼好首次參保、退休當月的兩張對帳單)、退休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兩份、戶口復印件兩份(含戶主頁、本人頁)、工商銀行開立的個人存摺的原件及復印件兩份、一寸免冠證件清晰彩色照片一張
辦理地點:一樓退休人員管理科101室審檔案,102室2號桌審核錄數據入電腦
第二步 醫保繳費年限認定
材料:已審核的《南寧市職工退休申報表》原件及復印件1份、《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一式三份辦理地點:三樓醫保繳費年限認定處(26號工作台 )
第三步 人員變更 材料:已審批的《南寧市職工退休申報表》辦理地點:一樓個體征繳部,辦理在職轉退休(如是在職員工在三樓專管員處辦理)
第四步 核定養老待遇,打出《南寧市職工退休審批及基本養老金核定表》 材料:辦好的《南寧市職工退休申報表》、《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工行存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各2份,《南寧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離退休人員增減情況月報表》一式三份(原因:增) 辦理地點:一樓退休人員管理科102室,4號桌入機->1號桌打核定表->6號桌交《南寧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離退休人員增減情況月報表》一式三份(原因:增)及一份身份證、工行存摺復印件 第五步 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證》、領取開至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的介紹信 材料:《南寧市職工退休審批及基本養老金核定表》、一寸免冠證件清晰彩色照片一張
三、廣西職工辦理退休所需材料
材料:辦好的《南寧市職工退休申報表》、《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工行存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各2份,《南寧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離退休人員增減情況月報表》一式三份(原因:增) 辦理地點:一樓退休人員管理科102室,4號桌入機->1號桌打核定表->6號桌交《南寧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離退休人員增減情況月報表》一式三份(原因:增)及一份身份證、工行存摺復印件 第五步 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證》、領取開至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的介紹信 材料:《南寧市職工退休審批及基本養老金核定表》、一寸免冠證件清晰彩色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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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企業退休職工工資調整2015年怎樣上調
企業退休職工工資調整,2015年應該與以前大致相同。
從2004年第一次為退休人員漲工資至2014年底,退休工人已連續十一年漲工資,平均漲幅約為10%左右,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退休人員的關心和照顧。
2015年退休職工的工資調整,應從2016年1月1日起開始。
屆時,各地將出台相應的調整政策,敬請期待。請參閱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冀人社發【2015】12號
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和《關於做好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5〕3號)文件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15年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3、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的0.5%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年齡滿71周歲至75周歲(含75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歲至80周歲(含80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艱苦地區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准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文件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月增加額達不到207元的,補足到207元。
三、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力爭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二)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三)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採取措施,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經辦規程規定的調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進行調整。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5年3月26日
③ 退休人員漲工資2015年新政策怎麼算
人社部、財政部
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5年1月1日起,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掛鉤調整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進一步體現鼓勵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國家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省份,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的具體調整水平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上漲、工資增長等實際情況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各地區的具體實施方案於2015年2月28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經審批後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兩部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的地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測算,詳細制定調整辦法。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完善省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④ 廣西女性高級職稱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5文件:三中全會中央已敲定:延長5歲用10年。對於延遲退休提出的方案是:
第一,從2015年開始,1966年出生的女性職工和居民應當推遲1年領取養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遲2年,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女性65歲領取養老金;
第二,從2020年開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職工和居民推遲6個月領取養老金,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男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
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5文件:對於延遲退休年齡的探討
我國現行的法定退休年齡規定始於上世紀50年代: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職工為50周歲,女幹部的退休年齡提高至55周歲。但是隨著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我國人口平均壽命也隨之提高,因而對於勞動者退休年齡的推遲問題擺上了桌面。
具體的方案如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早在 2000年提交的報告《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中就建議,國家應盡快確定推遲退休年齡方案。
第一步,用五年時間清理和取消提前退休的工種,基本達到嚴格按法定退休年齡執行;
第二步,用五年的時間取消女工人、女幹部退休年齡的差別,女職工一律55歲退休;
第三步,用十年時間初步將退休年齡推遲至65 歲。
⑤ 廣西貴港市退休金如何計算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退休職工2016年增加基本養老金,自2016年元月1日起執行,在9月底前不發到位。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人社發〔2016〕50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駐桂中直、區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6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在2015年12月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並在2016年1月起按月發放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二)掛鉤調整
1.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從繳費年限滿15年起計算,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按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保留1位小數點,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料庫記載數據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
2.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發〔2016〕1號文件規定加發的退休補助)的4.1%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適當傾斜調整
1.2015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其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料庫記載數據為准;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從年滿70周歲起,每年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區艱苦邊遠地區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第(一)、(二)、(三)點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養老金2160元計發。
三、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待遇調整的審核
(一)企業退休人員
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可參照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和標准進行調整,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審核。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核定;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或已辦理參保手續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所在單位(單位已撤銷的由主管部門)負責發放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其中,2014年9月底前退休的人員,按其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2014年10月以後退休的人員,暫按2015年12月預發養老金金額核定,待完成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予以核定其基本養老金標准,並與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結算。
五、資金來源
(一)企業退休人員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按原資金列支渠道解決。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已參保並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暫由退休人員原單位(無單位的由主管部門)籌集資金發放,待辦理參保手續後,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六、調整要求
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首次將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同步調整,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市、縣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務必在2016年9月底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各地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撐能力;同時,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要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七、及時報告調整情況
此次調整工作落實到位後,各市人社局要及時進行總結,將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並填寫《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基本情況匯總表》,於2016年9月20日前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2016年8月25日
⑥ 廣西2015年退休工人喪葬費標准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廳
《廣西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規定》
桂政勞險字〔1995〕23號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企業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補助費,職工在火葬區域內死亡的應實行火葬,對堅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發給喪葬補助費。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從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供養城鎮戶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發給,每增加1人者增發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0%發給,戶口在農村的按城鎮戶口供養人標準的80%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人數超過3人的按3人計發,每月領取救濟費的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總收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至失去供養條件時止。
四、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除按上述一、二條規定給予定期救濟費外,另發給死者直系親屬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其標准:按死亡職工當月工資收入發給8個月的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困難補助費親屬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第一順序領取。沒有第一順序領取人的由第二順序領取。困難補助費同一順序人員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遺囑的按遺囑辦理。
五、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完善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的通知》
桂勞社發〔2009〕90號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單位:
為規范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放標准實行動態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供養人員范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被供養人員條件具備被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在供養者死亡當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由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一)離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以及符合《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貫徹桂勞社字〔2001〕87號文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發給救濟費。
(二)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救濟費。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隨被供養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而同步自行調整。
四、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救濟費期間,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救濟費,期滿後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恢復發放救濟費,停發期間的救濟費不予補發。
五、享受救濟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到境外或出國定居的,停發救濟費。
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
七、本通知下發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時,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原有規定而沒有給予定期救濟費的,現其直系親屬還符合供養條件的,可申請予以補辦供養手續,救濟費從核准之月起發放,之前不予以補發。
八、現仍在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人員,其救濟費發放標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發。原領取救濟費的標准高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按原標准發給。喪失供養條件的人員,從喪失供養條件之下月起終止救濟費的發放。
九、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由其離退休(退職)時所在單位(已關閉破產企業由新建企業或企業留守工作處或社區)填寫《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報表》,並提供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申報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須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供養人員本人居民戶籍簿,與死者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被供養人員的生存狀況、領取救濟費資格進行核查。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
十一、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除本通知第八條規定外,過去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執行,原有的規定自行失效。如今後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執行。
⑦ 桂人社發【2015】30號文件
特 急
文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桂人社發〔2015〕30號
關於印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准、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單位:
為加快推進全區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准、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工作,現將《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准、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為方便開展實施工作,同時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意見的通知(非正式印發稿)》隨文附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文件後,以正式文件為准。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意見的通知(非正式印發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