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礦工除名前工齡退休後是否計算工齡,省養老保險中心說不算
如果復除名前包含了實際繳費年制限,則自然會將實際繳費年限計算進去,但是並不涉及到當事人除名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規定,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因此職工除名前未參保繳費的時間不計算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㈡ 除名前的工齡退休時能一並計算嗎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回[1994]376號)文件答規定,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繳費年限和繳費指數是決定退休費多少的關鍵因素。1992年4月全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從1992年4月1日起,繳費年限按實際繳費時間計算。
㈢ 職工除名前的下鄉工齡是否計算退休工齡
不予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職工 除名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但是,是從當版地養老保險制度改權革,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日起計算。除名前的下鄉知青年限,屬於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工齡,辦理退休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5]104號
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㈣ 企業除名後退休工齡還算嗎
企業職工除名前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根據 勞辦發{1995}104號第三條:「關於除名職工回連續工齡計答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也就是說:退休時除名前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其繳費年限或工齡應從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計算(即除名前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㈤ 因判刑被除名的人員退休工齡如何計算
因為判刑被開除的人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但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計算。
職工因為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根據原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第一條規定,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受刑事處罰之前的工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但之前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與重新就業之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內務部
《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合並計算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均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國家勞動總局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九)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人,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但是情節較輕,並且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的,他們受處分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也可以作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被判刑勞教人員視同繳費年限問題的批復》
川勞社函[2007]406號
根據1978年7月11日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解除勞動教養的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函[1984]15號)、四川省司法廳、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勞動人事廳《關於貫徹執行省政府辦公廳川辦發[1987]101號文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說明》(川司發[1988]13號)的規定,對未被開除公職的服刑或勞教人員,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又由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教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按有關規定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服刑或勞教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開除公職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服刑或勞教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刑釋解教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原實際繳費年限前的原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㈥ 國企除名職工退休時連續工齡怎樣計算
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後的工齡不能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後的工齡也可以合並計算。
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1987年以後,它的范圍不限於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現在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
所以一般工齡現在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
㈦ 被公司除名後算不算工齡
被開除之前沒有交費的年限不能計算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違紀規定,「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但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拓展資料:
員工工齡工資的設定標准:
1.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50元整。
2.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兩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00元整。
3.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三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50元整。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四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80元整。
5.以此類推,之後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齡工資相應增加¥30元整。累計十年封頂。
6.員工連續請假超過15天或年內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取消工齡按新員工待遇執行並重新計算工齡(總經理特批的除外)。
7.員工辭職後又復職,原工齡取消,按照新入職時間重新計算工齡。
㈧ 請問曠工「除名」後,還會被計算連續工齡么
企業職工曠工除名前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按規定,應從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專費屬的時間開始計算(即除名前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勞辦發{1995}104號第三條明確,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也就是說:退休時除名前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原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㈨ 退休職工除名前的工齡社保局為什麼不給算連續工齡
企業職工除名前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按規定,應從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開專始計算(即屬除名前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勞辦發{1995}104號第三條明確,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也就是說:退休時除名前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㈩ 辦退休除名前的工齡含視同繳費有算嗎
勞辦發{1995}104號第來三條明確,關於除名職自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也就是說:退休時除名前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不能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