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到退休年齡後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啊
2021年到 退休年齡 後 工傷賠償標准 內容如下: 一、 醫療費 1、治療 工傷 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 醫療費用 、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 工傷事故 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在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征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准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准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准,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准。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 侵權行為 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准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卧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2. 退休工人傷殘怎麼賠償
退休員工發生工傷該如何賠償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般退休的員工是不能再申請工傷的待遇,而且也不再工傷保險的賠償范圍之內,如果雙方協商不好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3. 退休年齡員工工傷如何賠償
1、根據人社部發〔2021〕2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 退休年齡 ,但未辦理 退休 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 職業病 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 工傷保險 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 勞動關系 ,但符合民法中關於 勞務關系 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 人身損害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 工傷 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21)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 農民工 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 工傷認定 。
4. 退休時遇到工傷怎麼賠償
1、社保行政機關在申請工傷認定時,以員工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沒有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的,可以通過司法機關的審理。司法機關認定員工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單位有特殊勞動關系的,一般判決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或者要求社保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獲得救濟。再就業與用人單位的就業關系符合民事就業關系的特點,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獲得救濟。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具體損失認定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工資、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殘疾補助金。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項明確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5. 10級工傷退休後有哪些補償
10級工傷退休後有以下補償:
1、工傷十級的待遇是當事人7個月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時即可結算;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分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結算,但工傷職工退休勞動合同終止的,不予支付,舊傷復發依然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022年10級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1、殘疾賠償金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傷殘系數乘賠償年限;
2、誤工費為誤工收入乘誤工時間;
3、被扶養人生活費為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乘撫養年限;
4、住院伙食補助費為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乘住院天數;
5、住宿費為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准乘住宿時間。
6.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確定,如果已辦理退休手續後被單位返聘,並且單位已經按照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在受到工傷後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來確定賠償標准;如果單位返聘後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後的賠償標准則需要與單位進行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7. 工傷退休有什麼補償
工傷職工退休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達到退休年齡,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除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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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退休員工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員工發生「工傷」的,其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得要求工傷保險賠償;屬於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傷害,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屬於聘用單位失責的,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