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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退休職工身故撫恤金

發布時間:2023-01-15 21:40:45

⑴ 廣州市喪葬費和撫恤金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一般情形下都是由單位去社保局申領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單位申辦退休人員死亡待遇需提供《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公安部門或醫院出具的記錄死亡時間證明或註明死亡日期的戶籍注銷證明等材料。退休人在境外死亡的,還需提供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出具的死亡證明,外文證明須公證處公證出具中文版。若該人員工作單位,則由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申領。一般情形下提供死者賬戶,如已注銷的,提供法定繼承人賬戶。廣州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可以獲得喪葬費、撫恤金、供養親屬一次性救濟金等死亡待遇。其中撫恤金為3個月的退休人員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⑵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

依據廣東省勞動廳《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相關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九倍;供養直系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十二倍。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41條規定,在本市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⑶ 韶關2022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怎麼算

以下。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一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一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150元。

⑷ 珠海社保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撫恤金標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准執行: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全國教師死亡的撫恤金都是20個月工資。
有一些工作崗位,是充滿危險的,職工在工作期間很可能會發生工傷,嚴重者還會因工死亡。如果職工在工作崗位上死亡,單位會給職工家屬一定補償,包括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撫恤金及慰問金等。其中死亡撫恤金是一次性給足的,那麼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是什麼?我們通過下面這篇文章了解一下。
一、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是什麼?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參加革命的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具體發放標準是: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撫恤金有何特徵?
撫恤金分為兩種:傷殘撫恤金和死亡撫恤金。撫恤金具有如下特性:
1、撫恤金不納稅。
2、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
3、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
4、撫恤金只能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是否可以作為遺產。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後,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於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由此可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後,單位會向其家屬發放一次性死亡撫恤金。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為職工十個月工資。撫恤金不計入個人收入,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至於是否能夠以遺產來繼承,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傷殘職工死亡,那麼應當按月發放部分,則屬於傷殘職工遺產,其子女是可以繼承的。

⑸ 廣東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大概是多少錢

1、發給本企業3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由單位或家屬拿有關死亡證明,到當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結算領取)2、有符合條件供養直系親屬的,按月發撫恤金(由當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計算,發證,按月發放)3、發本人生前10個月標准工資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單位或家屬拿有關死亡證明,到當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結算領取)。

⑹ 佛山喪葬費撫恤金

法律分析:關於撫恤金發放標准,參照以前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⑺ 廣東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是多少

一、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退休職工死亡後應當享受的待遇有:
1、發給本企業3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由單位或家屬拿有關死亡證明,到當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結算領取) ;
2、有符合條件供養直系親屬的,按月發撫恤金; (由當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計算,發證,按月發放); 3、發本人生前10個月標准工資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單位或家屬拿有關死亡證明,到當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結算領取) ;
二、領取死亡撫恤金的條件是什麼?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恤費等。
撫恤金發放標准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的;代表政府發放撫恤金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沒有依法發給」是指拒絕發給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對象、范圍、標准、數額、時限等發放。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死者的直系親屬,
2、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
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三、死亡撫恤金是否可以作為遺產?
分析死亡撫恤金與遺產的區別,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死亡撫恤金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恤金發生於死者死亡後,所以不屬於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是職工因工死亡後,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於生活費,因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由於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於遺產的范圍
綜上所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分兩塊,一個是按月支付的撫恤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目前大部分地方只是發放一次性死亡撫恤金,按照職工10個月的工資標准發放到其家屬手中。只有經濟條件不錯的地方才會按月發放撫恤金。這里有一點需要強調,撫恤金並不是職工遺產,其除了對家屬的經濟補助外,還是一種精神上的安慰。

⑻ 在廣州,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喪葬費養老金如何進行補助

一、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2、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員或退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10個月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10÷180×繳費月數;

3、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低於本人歷年所繳養老保險費總額的,按其所繳養老保險費的總額計發。

3、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4、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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