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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鑒定出職業病

發布時間:2023-01-14 19:43:32

『壹』 退休後能申請職業病嗎

退休後能申請職業病嗎?1、退休前應職業病健康體檢,有職業病的進行診斷、治療、認定和鑒定; 2、有些職業病在體檢時不一定有症狀,需要離退休跟蹤觀察,觀察時間是有規定的: 例如接觸粉塵: 6.4.4.5隨訪時間 (1)接觸粉塵工齡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隨訪10年,隨訪周期為每5年1次。接觸粉塵工齡超過20年者,隨訪20年,隨訪周期為每4年1次;若接塵工齡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可以不隨訪 (2)塵肺患者在離崗(包括退職)或退休後應每1~2年進行1次醫學檢查 3、如果隨訪發現職業病,是可以申請 職業病認定 或鑒定的,根據鑒定結果索賠。

『貳』 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來對《四川省自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
312號)認為,鑒於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考慮到請示中提到廣元市部分退休礦工退休前長期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在退休後經勞動能力鑒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這一情況,我們認為,對這部分退休礦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

『叄』 退休4年後查出有職業病可以申請工傷嗎

退休4年後查出有職業病可以申請工傷

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於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主要類型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分10類共132種。其中:塵肺13種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職業性傳染病5種;職業性皮膚病9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職業性腫瘤11種;其他職業病3種。

構成要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在工作期間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可由用人單位、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工會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後,職工可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工在離崗或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是職工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與外傷事故和急性中毒相比,職業病具有一定的潛伏性和遲發性,為了保護罹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已實現了對職業病職工的保障。因此,職工在離崗或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1)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2)職工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退休後診斷為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後,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人員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該用人單位分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該用人單位支付待遇。



『肆』 退休員工有職業病體檢復查怎麼辦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文件依據:人社部發〔2013〕34號

『伍』 煤礦退休工人查出塵肺病怎麼辦

煤礦工人患有塵肺病應先進行 職業病鑒定 ,只有鑒定為職業病才能獲得賠償;賠償數額要根據傷殘標准來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三)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 1·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關系 ,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 傷殘就業補助金 。 2·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 工傷保險統籌 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陸』 退休後職業病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職)後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的人員,以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時本人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為基數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高於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計算;其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低於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柒』 退休人員職業病待遇

法律分析:已退休人員發現患有職業病能享受工傷待遇。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護理依賴程度發給生活護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條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採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採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合法性負責。當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交變更信息。

『捌』 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該怎麼辦

一、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該怎麼辦
1、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及時救治受傷職丁,是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首先應當採取的措施;
(2)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
(3)支付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相關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職業病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職業病賠償項目包括以下: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康復費;
4、殘疾用具費;
5、停工留薪期待遇;
6、生活護理補助費;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8、傷殘津貼;
9、死亡補助金;
10、喪葬補助金;
11、供養親屬撫恤金;
12、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等。

『玖』 退休後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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