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職工享受取暖費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業可能二者同時發放,比如某企業對生產一線職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標准發放了取暖費,同時還在冬季為職工提供防寒服、木炭、電爐等勞動保護用品。
一、取暖費標准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每人每個取暖期的取暖費標准由現行標准分別提高到:省級1550元,廳級1100元,處級950元,科級及以下800元。
2、城市低保戶每人每個取暖期取暖費標准由現行標准提高到600元。
3、農村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每戶每個取暖期取暖費標准由現行標准提高到200元。
二、取暖費來源
1、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取暖補貼由同級財政負擔;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按現行補助水平予以補貼;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自行解決。
2、城市低保取暖補貼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按取暖費原分擔比例共同負擔。
3、農村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取暖補貼由省級財政負擔。
三、退休職工取暖費發放標准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每人每個取暖期的取暖費標准由現行標准分別提高到:省級1550元,廳級1100元,處級950元,科級及以下800元。
2、城市低保戶每人每個取暖期取暖費標准由現行標准提高到600元。
3、農村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每戶每個取暖期取暖費標准由現行標准提高到2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B. 為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文件關於福利費的規定為正列舉,不在列舉范圍的不能作為福利費處理。 關於離退休人員行業自建補助等統籌外費用,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中職工福利費包括(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 對此各地也有相關規定,建議企業處理之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處理為妥: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不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參考《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內。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於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暫定可按照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給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要符合企業的相關制度、不以避稅為目的。 但在企業重組情況下,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則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規定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重組後企業承擔人員管理責任的,重組後企業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預提費用中直接核銷,不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 二是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並將按規定預提的統籌外費用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專戶中列支,也不作為管理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C. 企業向退休職工發放的補助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向本單位退休職工發放的各項補助(例如:生活補助、過節費、住房補貼等)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在稅法上,此類費用是否應納入“管理費用——福利費”核算?1、《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含生活補助、過節費、住房補貼等),財務核算時,可以記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
2、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稅前能否列支,如何扣除問題,各地口徑不一,所在地區沒有明確規定的,應作為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以下口徑供參考: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規定,2012年以來,稅務總局對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開展了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揭示了企業存在的部分稅務風險。為切實加強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現將部分行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下發給你們,請組織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本地成員企業(以下簡稱成員企業)做好對照整改。
一、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規定,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不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新地稅發〔2010〕82號)第四條規定,包括離退休職工的醫療費、暖氣費等費用,應作為福利費進行所得稅處理。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報銷)的取暖補貼(取暖費)、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等相關費用,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D. 企業退休職工報銷取暖費有規定嗎
各地退休人員取暖費大多都是固定數額,在每年冬季某一個月隨同當月退休金一起發放。如果你們當地沒有這塊錢,也就不存在報銷問題。
E. 社會退休人員取暖費給報銷嗎
社會退休人員取暖費不給報銷。
一般社會退休人員的採暖費會在供暖期和退休金一並發放,供暖費自己報銷。退休人員正常情況下,在單位辦理退休的職工按規定,每年攜帶採暖費的發票,到原單位報銷其每年的採暖費用。
社會申辦退休人員是指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辦,並經批准退休的社會人員。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在享受政府資助時,原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以及在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應計發給其本人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的年限作相應扣減。應由本人繳交過渡性醫療保險金的年限及其已領取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的年限,由本人相應補足。各地調整供熱價格前,應對供熱企業的成本、經營狀況進行認真調查,需要聽證的,按照規定程序召開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將加大財政補貼力度。考慮煤炭價格上漲等客觀因素,進一步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測算辦法,加大對相關採暖困難地區轉移支付力度。省級財政也要籌集資金,增加財政補助,提高基層政府供熱採暖相關支出需求的保障程度。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應在維持現有供熱財政補貼水平基礎上,增加供熱專項補貼資金,加大對供熱企業補貼力度。
《國家授時中心取暖費收取標准和辦法》第六條 職工將房屋租賃給他人居住的,中心本部或授時部向房屋所有人收取費用。直接從中心本部或授時部租住的用戶,由租住人交納取暖費。
第九條 享受遺屬補貼且本人沒有其它經濟來源者,取暖費仍需按規定交納,標准不變。但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教處審核、中心領導批准,可給予適當取暖補貼。
F. 退休人員取暖費標准
取暖費發放標準是三千一百六十一元人民幣。已經參加了社保的退休及退職職工,按照2010年人民政府對於取暖費制定的標准進行發放,是三千一百六十一元。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並且一次性繳費之後,每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按照兩千一百八十四元的標准進行發放。在職人員取暖補貼標准為2020年10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市直機關同職務等級的津貼補貼三項之和。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每人每個取暖期的取暖費標准由現行標准分別提高到:省級1550元,廳級1100元,處級950元,科級及以下800元。
(二)城市低保戶每人每個取暖期取暖費標准由現行標准提高到600元。
(三)農村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每戶每個取暖期取暖費標准由現行標准提高到200元。
取暖費一般有兩種發放形式,即發取暖費和發放取暖物品。
1、取暖費包含在職工福利費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規定,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稅法規定扣除。
2、對於發取暖用品,屬於勞保費的列支范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業可能二者同時發放,比如某企業對生產一線職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標准發放了取暖費,同時還在冬季為職工提供防寒服、木炭、電爐等勞動保護用品。對此類情況,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取暖費屬於福利費支出,而為職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則屬於勞動保護方面的支出,雖然會計核算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但稅前扣除適用不同的處理辦法,即取暖費在職工福利費中發放,取暖用品在職工勞動保護費中列支。
G. 退休後還有取暖費嗎
這個是要分情況的,有的人有補貼,有的就沒有。
首先,我們要明白冬季取暖補貼並不是所有省和地區都有這項補貼制度。冬季取暖補貼從字面上意思理解就是在冬季給退休人員發放一定補貼繳納取暖費。冬季取暖補貼就是國家機關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一項福利,一般按職務職級等級發放冬季取暖補貼。就是職務職級越高就能補貼就會越多一些,比如說山西省太原市,科級、中級、技師、高級工:每人每年 3920元;副高級的可能就達到4480元社保補貼。
冬季取暖補貼更像是一種福利待遇,對於民營或者私營企業來說,並不是強制規定給在職人員或者離退休人員發放冬季取暖補貼。簡單點說,冬季取暖補貼就是企業單位的福利待遇。有的地區取暖費補貼是按月發放的,一個月可能只有三四十塊錢,一共發12個月。而有的地區冬季取暖補貼是一次性發放給退休人員。
總而言之,企業不設置這項福利待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所以就會出現有的退休人員退休後可以領取冬季取暖補貼,而有的退休人員則領不到冬季取暖補貼,這跟退休之前所在單位福利待遇有直接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