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法退休後另一個單位反聘工作後工齡工資可以給結算嗎
關於內退的法律規定
"內退"是"在企業內部退出崗位休養"的簡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內退",無論是條件還是程序,都是由相應的法規規定的。如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履行規定的程序,用人單位無權擅自決定安排職工"內退"。因內退問題在現實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很多內退的職工或企業都很關心內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規定,筆者作為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律師,經常會接觸相關的案例,現結合辦理過案件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內退問題的法律依據及規定作以總結。
1、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可見,「內退「有三個條件即男到達55周歲、女到達50周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
2、 勞動部對於企業職工內退同樣有明確的規定。勞部發[1994]259號《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再次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正當權利。勞動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8號文)《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同樣的規定。
3、 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一條例名義上為「工業企業「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化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因此,現在國企改革中發生的所有「內退「糾紛均應使用該條例。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政策規章可知,執行國務院法規中的「內退「是有嚴格條件的,違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規章辦理的「內退「不會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企業職工內退相關政策法規解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B. 我已經退休了,還能返聘在原單位嗎
作為退休人員來講,那麼在自己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周年以上,那麼都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那麼退休人員,實際上他的這個勞動合同關系,跟所在的企業單位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都是自動解除的一個狀態。所以說想要留在原工作單位工作,其實是一件比較不容易的事情。
因為一方面作為原工作單位來講,首先他有意願來聘用你,因為這種聘用是屬於返聘的方式來聘用,並且不能夠簽訂全日制的勞動合同,只能夠以勞務合同的形式來簽訂。所以說對於退休人員來講那麼享受這個養老金的待遇。是依法所得,但是如果想要返聘在原工作單位,那麼實際上也是有一定困難的。
所以說自己有退休金,願意工作是一個前提條件,那麼所在的工作單位願意返聘又是一個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樣兩個條件之後,那麼對於自身來講才可以繼續保留在工作單位來工作。實際上作為退休人員來講,一方面他的工作經驗是非常豐富的。另一方面,我們的退休人員,可以額外的增加一部分的收入,也是能夠奠定一定的基礎。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退休人員願意繼續再拿到退休金以後,工作的一個主要原因。可以拿一份雙份的收入。而且作為退休人員來講,那麼是無需交納任何的社保費用。所以說在這方面,企業的用工成本相對來說也是比較低的。所以說返聘人員能否返聘到原工作單位來工作,那麼是有一定的條件所在的,因為一方面,他不用給這樣的退休職工繳納社保,相對應的能夠減輕一定的用工成本。所以這是退休人員能夠返聘在原工作單位繼續工作的一個前提條件。
所以說自己額外的增加一部分的經濟收入,對於自身來講是有一定的好處的。我們都知道這個經濟收入越多,對於自己的經濟生活條件也就越寬松。所以能否返聘的工作單位來工作,那麼實際上能夠額外的增加自己的經濟收入,奠定一個非常好的基礎。
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自己在剛退休的十年之內,是所謂的黃金10年,為什麼呢?因為這個時候自己的身體條件相對是比較好的。那麼在這身體條件比較好的,10年之內,自己想做一下自己喜歡做的事情,那麼在這10年當中,是比較值得提倡的,比方說自己年輕的時候沒有去旅遊,那麼退休之後就有大把的時間了,就可以讓自己不斷的去全國各地旅遊,那麼這樣一來的話,如果你要返聘在工作單位繼續工作的話,實際上就會耽誤你的這個退休的黃金時間。所以說具體問題還是要具體對待。
C. 退休人員還能繼續在單位上班嗎
我退休後還想繼續工作,因為很多退休人員在退休,以後由於自己無法第一時間適應退休的生活,他往往還是願意返聘到自己的原工作單位。或者說同類的工作單位。繼續發揮自己的余熱,那麼在工作幾年,這方面可以有效的彌補。自己退休金收入比較偏低的問題。另外一方面也可以打發退休的無聊時光可以慢慢的去適應這樣的一個退休生活。
因為畢竟一個人忙忙碌碌的一輩子,可能他在崗位上工作了3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突然一下子退休不一定能夠適應這樣的退休生活,每個人其實都是一樣的,而且有的人他就是屬於那種天生閑不下來的性格。突然讓她過上退休生活往往是不適應的。所以說他們這部分人還是願意退休,以後來繼續工作,因為這個也不受到任何的限制,只要是工作單位願意返聘,那麼都是沒有問題的。
只不過工作單位在返聘的過程中不能夠按照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來簽訂,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來簽訂,並且周圍工作單位來講是無需承擔退休人員的個人社保的。因為他已經享受了相關退休金的待遇了,以說個人社保是無須正常繳納的。對於企業單位來說,還是比較歡迎這樣的返聘人員,因為他們的用工成本相對來說是比較低的。
D. 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E. 有些人退休了,還占個位子繼續上班拿雙工資,合理嗎
樓主你好,有些人退休了還占個位置繼續上班,拿雙工資合理嗎?這個當然是合理的。這種情況就屬於退休返聘,但是退休返聘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工作單位接收你,那麼這完全取決於所在工作單位的實際情況來決定,那麼既然工作單位願意接受退休人群,就說明該退休人員應該是能夠為,自己所在的公司創造出一定的經濟價值,所以說他才願意接收退休返聘人員。
當然他所所享受的雙份工資。一份是我們合理合法的退休金待遇,這個是完全無可厚非的,另外一份就是退休以後作為工作單位來發放的勞務費用,因為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也就不能夠被稱之為是工資性的待遇,只能夠被稱之為是勞務費,所以說自己所享受到的相關報酬都是完全的合情,合法合理合規是沒有任何的問題。
如果你自己作為一個退休人員那麼你也可以去應聘,也可以去發揮自己的 娛樂 ,找一下自己的同類工作單位或者說工作崗位,那麼這樣的話也可以讓自己獲得一份雙份的收入,我們不能說他一個人拿兩份工資或者說占著位置不走,實際上這就是他應當發揮的經濟價值,作為工作單位來說,他只要願意接受,那麼我們就可以去這樣的工作崗位,上班是無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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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說的是行政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如果是行政事業單位,這種情況是不合理的,在行政事業經費中,拿不出相應的經費來為他發另一份工資。如果是企業,那就另當別論了,說明這個人退休還有很高的利用價值,一時半會兒別人可能還取代不了,所以被企業返聘除了拿退休金以外,單位再付給勞務費用,那是合情合理的。
有些人退休以後,被原有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返聘回去,繼續上班,這種現象很常見,我們通常叫做退休返聘。對於退休返聘的人,既可以領取養老金,又可以在單位領工資,而且還佔了年輕人的崗位,看似占盡便宜,極不合理,實則不然。因為退休返聘是企業和退休職工達成共識的結果。所以,這件事是否合理,重點要看返聘的動機。 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退休返聘人員?退休返聘主要是指企業將已經辦理退休的人,重新錄用,繼續為公司服務。退休返聘人員,無法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般要與企業簽訂《勞務協議》或《僱傭協議》,與企業建立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企業按照協議向他們支付相應的報酬。
二、企業為什麼要返聘已經退休的人?1.能夠為企業創造價值。 大部分能夠被返聘的人員,要麼是企業的精英,在管理和技術等領域,有自己獨到的見解;要麼就是手裡掌握一定的資源,有強大的人脈關系,他們能夠為企業打開市場,減少溝通成本。通過返聘的用工方式,可以將他們自身的個人價值轉化為企業價值。正所謂家有一老,如有一寶。有這樣的老同志坐鎮,就會讓人很安心。
2.能夠為企業降低人工成本。 一方面,被返聘的人,普遍都是工作經驗豐富,招之即用的人,他們能夠獨立承擔某一領域或者多個模塊的工作,這樣可以大大減少企業培養新人的成本。另一方面,因為他們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企業無法為他們代扣代繳個人社保費用,也就是說,他們個人是不需要繳納社保費用的。退休返聘人員在為企業服務期間,如果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只需企業承擔繳納統籌部分的社保費用;如果建立的是僱傭關系,企業只需繳納意外傷害險、僱主險或者商業保險即可。
三、退休返聘,是否合理嗎?退休返聘,屬於企業用工方式之一,屬於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同意,這件事都是無法達成的。既然企業選擇返聘一個人,就說明企業願意承擔返聘帶來的一些成本和後果。退休職工同意返聘,也說明他們知道企業返聘他們的用意。只有雙方達成一定的共識,退休返聘才成立。
實際上:但凡能夠被返聘的人,就說明它能夠對企業產生一定價值,否則企業也沒必要留出一個崗位,額外支付一份工資。所以退休返聘是否合理,要看返聘的動機,也就是價值產生的渠道,是否合理!
1. 如果通過正規渠道帶來價值,返聘就是合理的。 比如:返聘技術骨幹搞研發;返聘管理骨幹帶團隊;返聘技能工人傳幫帶;這些返聘,都是通過釋放個人價值,為企業創造正向的收益,是合理的。
2.如果通過非正規渠道帶來價值,返聘就是不合理的。 比如:某公司領導利用職務之便,把已經退休的親戚返聘回公司,提供一個更值崗位,負責值夜班;某公司重新返聘已經退休的高層領導,為其提供一個閑職崗位,雖然沒有任何實質性工作,但仍然有高薪加持。這些返聘,都是以權謀私,為個人謀私利,是極其不合理的。
寫在最後:1. 關於退休返聘合理性的問題。 退休返聘屬於企業用工方式的一種,只要返聘的動機沒問題,那返聘就是合理行為。
2. 關於佔了新人崗位的問題。 在職場上,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不存在誰佔了誰的崗位,誰擋住了誰的晉升路徑。換個角度說,有了返聘人員做榜樣,更有助於新人去成長。
3.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領取兩份工資的問題。 正所謂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對於退休人員也是如此。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天經地義,繳納了半輩子社保,領取養老金合理合法。另外,退休人員被返聘回企業,與在職人員一樣,都在為企業創造價值,有勞自然應有所得,領一份工資也沒毛病。如果你個人能力突出,且身體 健康 ,哪怕是退休了,一樣可以繼續發光發熱。
退休返聘本是為企業創造價值的好事。但是過去有很多事業單位或者國企的領導,退休以後,還要求企業返聘,拿高薪,掛閑職。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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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有些人退休了,但為什麼還占個位子繼續上班拿雙份的工資,這樣的做法合理嗎?首先這樣的做法當然是合理的。既然作為退休人員,能夠返聘在工作單位,無論是自己的原工作單位還是一些別的工作單位,那麼就說明有一個前提條件,作為工作單位,他是願意接受退休老人的,所以說雙方達成了這樣的一種勞務合同的協議,這肯定是無可厚非的,任何人都有勞動的權利,任何人也都沒有權利去剝奪他人的勞動權利。
所以他肯定是可以拿到一份雙方的待遇,當然這個待遇也是他的合法所得,一方面的待遇是他養老金的收入,另外一方面是退休返聘之後,有所在的工作單位來發放相關的勞務報酬,那麼確實是有兩方面的待遇,那麼這兩方面待遇相加確實還是比較不錯的收入,所以說可能有很多人看來給予了年輕人更大的一個就業壓力,其實則不然我認為並不是這樣子的。
工作單位既然要返聘退休人員,那麼就說明退休人員的工作經驗是值得工作單位完全信任的,他能夠給工作單位創造出最大的經濟價值。同時還可以利用自己的工作經驗來幫助工作單位來帶一帶新人,可以起到一舉雙得的作用,那麼退休人員本身也不用繳納五險一金,所以從用工成本上來說,企業單位也付出的成本是比較小的,所以說這都是聘用退休人員的根本原因。而對於年輕人來講,自己如果說實現不了就業,那麼還是要從自身去找原因,而不能說因為退休人員佔了工作崗位,自己就找不到工作,其實這是一個完全不正確的理解。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這種人多去了,我見的也太多了,絕對不合理,尤其是醫生和會記人員返聘的最多,我還見過一個基本破產的國有企業,讓全部工人下崗以後,留了三十多號人,拿上賣地的幾千萬元,重新起灶,另成立新的公司,其實,狗屁業務沒有,就是靠銀行利息過著奢侈的生活,而且留守人員到了退休年齡以後,全部返聘,組成了一個水潑不進的獨立王國。以上行為其實就是挖 社會 主義牆角,是一種封建落後的行為,和改革開放政策格格不入。對我們的經濟的發展和 社會 和諧的建立都是背道而馳。
我是在2015年7月從現在的這個單位,根據化工行業的特殊政策,在57歲時辦理提前退休的,退休前我是在公司擔任黨群工作部部長的職務,一直負責公司的組織人事、幹部管理、黨的建設,群團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有人說我們這個部門是個冷門,沒有什麼事情做,很多年輕人也不喜歡到這個部門工作;但是另一個方面進這個部門的人員,前提條件都必須正式黨員,自然要求要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質,要有比較強的黨性原則,要有積極向上價值觀和事業心,還要有比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綜合寫作能力,如果按照這個條件去招聘,來應聘的十個人很難選中一個人,到我們這個部門工作的人員,如果有心要報考公務員,錄取率也肯定是比較高的,因為他的要求一點也不比公務員差。
就是這么一個不被外界看好的部門,在國有企業內部卻是一個非常核心的部門,綜合性很強的部門。現在的國有企業,黨委要是發揮領導作用,起著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作用,黨群部既是企業的組織部,也是黨委辦公室,現在企業的很多事情都要經過黨委前置研究,才能進入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等後續程序,可見黨群工作部的工作量有多大,他工作內容的價值有多高。
所以我當年辦理退休時,只是答應公司在沒有找到合適的接班人之前,暫時繼續工作一段時間,沒想到我這一暫時繼續工作,就繼續了五年,到現在今年我已經62歲了,再繼續工作下去,不但與現行的相關政策不合規,我自己也太累了,實在沒有繼續工作下去的體力和精力,雖然今年公司一直在招聘合適的接班人,最後還是沒有公開招聘成功,只有在集團內部選拔調動了一個同事過來,到現在為止已經帶了五個月,所以我才有機會在12月底離開公司回家真正退休。
的確正如這位朋友所說,我在返聘這個崗位的五年,不僅既要拿一份養老金,還要拿這個崗位負責人的薪酬待遇,甚至待遇比一般同崗位的年輕人還要高很多,但這個待遇並不是我自己要求的,而是我公司根據崗位工作的重要性,我為公司付出辛勤的勞動以後獲得的合理報酬,我和公司都是雙贏的。從我來說,我繼續在這個崗位上工作,可以培養一批公司所需要的管理人才,為公司各個崗位推薦更多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幹部,我可以充分發揮自己能力和才幹,獲得一份豐厚報酬來彌補養老金偏低的不足;從公司來說,公司的工作不能因為找不到合適的人而受影響,公司並沒有多支出人力資源成本,反而要少交五險一金,這對推動公司各方面工作的展開,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綜上所述,從我的這個案例中,至少可以得到兩個結論。一是退休人員返聘到公司工作,並不是要佔著誰的位置,位置有很多,關鍵是這個位置你能不能來坐;二是退休人員退休後,領取養老金是自己依法繳納養老保險以後所享受的待遇,退休後返聘到企業工作,是自己 社會 價值的體現,而這種價值和佔位置是沒有關聯的,是市場方式在職場領域的具體體現。
合理!先糾正一下,不是占個位子,而是這個位子暫時還沒有合適的人選。再糾正一個提法,不是拿雙倍工資,一份是退休後國家給予的養老金,一份是單位返聘他的勞務費。這份勞務費有高有低,有的按在職原薪資待遇發放,有的高於原薪資待遇發放,也有的低於原薪資待遇打折發放,這一切均與該退休職工能力大小,單位對其依賴程度大小,由雙方友好協商而定。
退休後單位返聘大多是技術骨幹營銷人才和管理人員等三類人員,早先較多但如今能繼續返聘者已是鳳毛麟角,用雙贏一詞概括最恰當:單位確實需要他發揮余熱,他也樂意付出余熱拿點報酬。
別嫉妒,退休返聘是他(她)的本事,有本事人老退休也是寶。
退休後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不可取,現在這種情況都出現在幹部的特權上時際就是腐敗的一總形勢不管什麼原因都不應當繼續幹下去除非搞科研的,如果你作為幹部到期不退繼續佔用公共有效資源但工作效率不高不但會影響單位的發展同時也會造成 社會 的不公、比如年青人不能盡快得到使用和發展浪費了他們的青春和學業造成了大學生長期得不到自己所學知識應用更造成的 社會 資源被一些 社會 官員為了個人私利所無效長期佔有也造成了工資收入拉的官員工資太高的行成。
這要具體看。1.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女幹部55女工人50)須辦理退休手續,終止勞動社保關系,進入退休人員序列,其中少數有一技之長人才,單位工作確實需要,返聘繼續留用,這完全應該且無可厚非。2.『』退休返聘留用『』基本是單位一種「常態」,難免存在留用者中有不少「佔到茅室不拉屎」非正常現象,引起單位職工的微詞、不滿以至情緒。
是這樣的,有的人退休了才在原單位繼續上班拿工資,這是因為他被原單位返聘了,跟原單位簽訂了勞務合同,工資也是屬於勞動報酬所得。至於說雙份工資,其實嚴格來說,不能這樣說的,因為養老金並不是由單位發放的,也不屬於工資范疇,而是由社保基金發放的養老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返聘回到原單位繼續拿工資,這無可厚非,這說明他在職業技能或者管理能力上有不可替代的優勢,這才能夠讓原單位繼續聘用。因此,與其去質疑別人的工資合理性,還不如提高自己的能力,將來也可以做到即便退休了,還是單位眼中的「香餑餑」。
其實,現在有不少退休人員,在拿著養老金之餘,也會力所能及地去做點其他事賺錢,尤其是因為養老金水平低,難以滿足基本生活開銷的退休人員,可能會選擇繼續工作來賺錢,這樣才能讓自己整體的養老金收入有一個提升。
@社保當家,感謝你的閱讀。
F. 我今年40歲,因工傷辦理了退職,現在另一個單位打工交著保險,還能退休年齡還能退休嗎
不能。
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首先需要認定該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務工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而應由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保局)
第三人:成都某機電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機電公司)
原告李某某原系某航天工業公司7304廠職工,於2003年10月因企業破產辦理了退休手續,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後,李某某經人介紹到某機電公司務工,同年9月17日,李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李某某就此向市勞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勞保局於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以下簡稱07-1號工傷認定決定),該決定的主要內容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川勞社函【2003】261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261號復函)中關於退休(含退職)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系不確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的規定,受傷害人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不能確定,故其所受傷害性質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李某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
原告李某某訴稱,其與某機電公司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其所受傷害性質屬於工傷。《勞動法》並未剝奪退休人員勞動的權利,市勞保局所依據的261號復函與上位法《勞動法》相抵觸,請求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告市勞保局答辯稱,李某某屬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故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適格主體,其與某機電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據此,市勞保局作出對李某某不予認定工傷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正確,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第三人某機電公司述稱,李某某系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其重新受聘於第三人公司所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疇,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請求法院維持市勞保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
[審判]
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以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據此,《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將退休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排除在職工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故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市勞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不當。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的規定,判決: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並責令市勞保局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宣判後,某機電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李某某作為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適格主體,其再次聘用遭受事故傷害,應當通過民事途徑救濟。原審法院認定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於認定錯誤,請求依法予以改判。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勞保局具有對本轄區內發生的事故傷害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職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等規定,認定工傷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261號復函的規定,退休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系不確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本案中,李某某退休後到某機電公司務工,其與該公司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范疇。故李某某在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原審被告市勞保局依據261號復函及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李某某所受傷害性質不屬於工傷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正確,應予維持。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一、撤銷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2008)龍泉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二、維持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8)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論證]
對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受到的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問題,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及審判實務中對此存在爭議。我們認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其次再考量傷者的受傷情形是否符合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具體到本案,承辦法官經反復研究認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應認定工傷;這種用工關系更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退休人員因工受到的傷害可通過人身損害民事賠償途徑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認識是妥當的,也對規范類案審理提供了可予示範的裁判規則。
一、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現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
盡管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是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因公民的年齡大小、是否存在用人單位及是否應獲得報酬等而有所區別。但《憲法》同時也規定,公民享有休息權和獲得社會保障權,故國家在勞動法律規范中對公民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進行了限縮規定。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能力的公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明文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二條規定,對被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再聘用單位應按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按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川勞社函[2003]261號文件《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的復函》更明確規定,退休(含退職)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系不確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綜合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看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合法勞動者,不能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這是因為養老保險是國家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是國家對已退休的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是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制度,國家財政要給予相應補貼。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意味著其已享受了國家提供的相應社會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與用人單位就不能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二、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且相關法律法規並未禁止用人單位僱傭退休人員參加勞動。從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醫療保健條件的不斷改善,人們的平均壽命也不斷延長,大多數退休人員身體健康,仍能發揮一技之長。另外,一些退休待遇較低的退休人員僅靠退休工資尚不能完全滿足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其再就業是較為普遍的情形。如果將退休人員排除在工傷認定的對象之外,是否會導致其作為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和救濟?我們認為,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所謂僱傭關系是指僱主及被僱傭者存在控制、支配和隸屬關系,由僱主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一定的工作時間,定期支付勞動報酬,被僱傭者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僱主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僱傭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范疇,體現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對於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的意思自治之約定,只要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僱傭關系即告成立,國家對雙方約定的待遇、退休年齡及參加社保等內容不予強制干預。因此,作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其因工受傷從理論上和實踐中都不能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應當根據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僱傭關系,要求該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中辦發(2005)9號《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也明確指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從本案來看,退休後的李某某到某機電公司務工,與該公司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事項達成了用工協議,該協議的性質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李某某在工作中受傷可以請求某機電公司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除本案例中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情形外,現實中還大量存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務工的情形,例如用人單位招錄超齡農民工這一普遍現象。我們認為,對於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認定問題,應當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有所區別:對已享受離退休待遇的人員的再就業不認定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其因工受傷應通過與用人單位的僱傭關系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而對於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情形則可以視具體情形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認定工傷,以更充分保護弱勢群體農民工的權益。對此,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曾向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局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退休人員與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僱工的區別對待,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受到人身傷害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認定,僅限於農民工的范圍為宜。而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因工傷害則告知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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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原國有企業退休職工能在原單位反娉嗎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而經此延伸出的職工退休制度則是我國勞動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如今退而不休的現象逐漸增多,勞動者達到法定年齡退休後,被返聘到原單位或其他單位繼續工作,此即是現階段我國普遍存在的退休返聘。
二、注意事項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予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
(7)退休後還能是另一個單位職工嗎擴展閱讀:勞動合同法是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H. 問一下退休人員退休了在原單位繼續上班,又在在外面個人單位打工,可以嗎
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問題是退休人員退休了專,
在原單位繼續上班,
又在外面個人屬單位打工可以嗎?
一般情況下這是可以的,
但是特殊情況下,
有可能涉及其他問題,
比如說他在某公司是高管啊或者掌握核心機密。。
然後又去同行業的公司。
這個涉及到同業競爭
,涉及到公司機密之類的。
這就不可以了。
I. 如果一個員工退休後又去別的單位就職那可不可以再給補貼一些養老金方面的
退休後到其他單位繼續發揮余熱,養老金不會變化,社保局發給的養老金是固定數額的,不因另工作就增加。參加工作,由新單位按照規定發給薪金,是你應得的勞動報酬,不是養老金。
J. 員工退休以後還算是原單位職工嗎還能享受員工的福利待遇嗎
員工退休以後,仍然是原單位的職工!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沒有任何討論的餘地。至於享受員工的福利待遇問題,那要按離退休人員相關政策管理制度去落實。下面具體列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詳細說明一下這個問題:
1,員工退休以後的管理服務,仍由原單位負責。
退休員工退休工資,移交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管理,那隻是國家為了保障退休人員合法權益,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所採取的統籌管理辦法,根本不影響退休員工是原單位退休員工的組織屬性。而醫療保障也是採取統籌管理,更不影響退休人員是原單位退休員工的組織屬性。至於退休人員黨組織關系,可以按照個人意願轉移到自己居住地黨組織,這是各級組織部門為方便退休人員管理的一種好辦法,更不影響退休人員是原單位退休員工的組織屬性。
所以說,對於員工退休以後,是否還算原單位職工這個問題,實在沒必要提出如此疑問,其實就是不懂政策問題,更不是一個很低端的問題,請大家不要在這個問題上進行毫無意義的爭論了。至於退休以後是否享受原單位福利待遇問題,那是各地各單位按照國家關於離退休人員管理政策進行落實的問題,也沒有什麼可以爭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