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建國前退休老工人和建國前離休老工人待遇有區別嗎
一、離休人員:
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離休後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在東北和個別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還有相應規定。
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
對於1945年9月2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補貼。
二、退休人員:
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符合退休標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義務,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待遇只有退休金。
(1)建國初期退休人員待遇擴展閱讀:
退休條件:
1、年齡條件。一般情況下,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工齡條件。無論是按規定正常退休,還是因工作性質、勞動強度和身體情況提前退休,都必須是工作時間滿10年的才符合退休條件。對於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應為連續工齡。
3、身體條件。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滿10年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4、工殘條件。因工緻殘,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齡、參加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的限制,都可以提前辦理退休。
5、工務條件。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6、職稱條件。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少數高級專家,徵得本人同意,經任免機關批准,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65周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70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提前退休人員是指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也就是說符合以上退休標準的第3、4、5項條件的勞動者。
參考資料:網路-離退休工人
② 建國前老兵享受離休待遇文件
法律分析:離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 離休幹部都有那些待遇
離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系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 [1983]153號)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986年已滿60周歲,並於1983年9月1日前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國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國發[1986]26號)
④ 正國級退休後享受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正國級退休的,中央會派遣相關工作人員保護的,而且退休工資也相對高。國家幹部分級,正國級是最高級別,就是說按這個級別的官員來享受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⑤ 我國退休幹部待遇
退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稍優。退休後照常發工資,根據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不同,每年加發一份,並且工資會較往年增加。2個月個人的標准工資作為生活津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退休幹部不再給予任何形式的獎金。此外,對老幹部退休後的醫療、住房、車輛、生活必需品等相關生活福利的供給也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不提高待遇水平,平均提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以公平合理為要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旨在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確保可持續性」。
調整養老金計算公式:個人養老金金額=養老金+勞動養老金+個人養老金。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總體方案設計中提出的2020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的調整原則:基本養老保險金按照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計算和調整,按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平均分配。新中國成立以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部隊、高校等所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
月養老金=當地在職人員上年平均月工資×[年齡津貼率]×(個人年齡-65歲)+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數]月勞動養老金=當地在職人員上年月平均工資×勞動撫恤金比例×養老金的年齡補助率為0.25%。
綜上問題所述,退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稍優,可見國家對此的關注力還是很大的,以此來保障退休後的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⑥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待遇有什麼區別
所謂離休,是指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參加革命工作,且是幹部身份的人員經批准離開工作崗位休養.非幹部身份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待遇稍次之,一般稱之為"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
離休也叫:離職休養,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化的退休。人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該漲工資就得漲工資,該發東西就得發東西。只要這位老革命活一天,國家就得供著一天。
離休的還分為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的,具體的待遇都有所不同.除養老金待遇外還有醫療保健\用車\政治待遇等.
西藏,海南等晚於49年9月30日解放的,可適當延長到解放之日.
所謂退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經批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具體依據,參見國法(1978)104號文件之規定.
而國務院1982年62號文件中又規定:
辦離休需要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
2、享受供給制或半供給制;
3、是幹部待遇的。
另外: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也是幹部身份,只是後來又轉為工人,這種情況也可辦理離休。
離休和退休不同一另點是:離休人員看病費用是實報實銷,而退休人員只能享受相應待遇,而不能全報銷。
離休幹部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部分人不斷減少,今後不會再有離休幹部了!
⑦ 重慶建國初期老幹部待遇
重慶建國初期老幹部待遇300元。
建國初期是指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個歷史時期,即過渡時期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1956年社會主義制度確立。
⑧ 正國級退休後什麼待遇
正國級退休待遇標准:1、住房:副部級190平方米,正部級220平方米;2、公車: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3、辦公:中央機關正部級和副部級幹部的辦公室「上限」要求依舊是54平米和42平米;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乘飛機時可坐頭等艙,乘火車時可乘坐軟席、動車商務座。住宿時,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⑨ 1949年參加工作的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待遇是指各類企業的勞動者離、退休以後,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而給予的物質幫助。養老保險待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根據條件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進一步鞏固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制度;建立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養老金調整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相聯系的機制;推動養老保險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養老保險待遇又可分為離休養老保險和退休養老保險兩類。1.離休養老保險。離休又稱離職休養,適用於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離休年齡為:中央、國家機關的部長、副部長及相當職務的幹部,正職年滿65周歲,副職年滿60周歲;司局級幹部年滿60周歲;其他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每年增發一定的生活補貼。行政8級以上的老幹部離休後,不增發生活補貼。老幹部離休可取得《老幹部離休榮譽證》。 2.退休養老保險。我國正在進行勞動制度改革,固定職工逐步向勞動合同制過渡,因此,固定職工退休養老保險與勞動合同制退休養老保險同時並存。 (1)固定職工的退休養老待遇。凡符合退休條件的固定職工,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領取相當於原標准工資一定比例的退休費,並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2)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待遇包括退休費(含國家規定加發的其他補貼、補助)、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後,按月發退休費,直至死亡。退休費標准根據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年限、金額和本人工作期間平均工資收入的不同比例確定,其他費用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三)勞動生產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同時,第79條又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⑩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待遇有什麼區別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 家 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 革 命 工作,並享受供給制的人員,達到離退休年齡,辦理離休手續的為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建國後參加革 命 工作,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100%的原工資標准。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待遇。
離休和退休差異很大,是兩個時代的產物。
離休是針對特殊革 命 年代的老一輩干 部們推行的離職休養政策,退休是現代對所有企事業、行政單位等的員工達到一定年齡離開工作崗位推行的一種申請養老待遇政策。前者帶有濃重的時代特色,和後者屬於兩個時代的產物,差異很大,以下從四個方面來分析它們之間的區別。
一、任職時間不同
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離休人員必須是1949年以前參加中革 命 戰 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 命 工作的老幹部。而相應的,只要是1949年後參加工作的都只能算是退休。
二、對崗位級別要求不同
離休人員必須是幹部級別,一種是在國內革命時期就參加革 命 工作的幹部,一種是在抗日戰爭中擔任副縣長或行政級別為十八級等以上的幹部,一種是在1949年以前參加工作行政級別為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但退休人員則沒有崗位級別的規定,只要是符合退休年齡的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社會群體等的員工都可以申請養老金。
三、對繳納社保的規定不同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都對退休年齡有規定,但對於是否繳納社保則規定不同。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我國才正式推行社保制度,因此,對於離休人員並沒有規定必須繳納社保達到一定年數。
但現在退休人員必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十五年以上才可以申請領取養老金。
四、領取養老金標准不同
總的來說,離休人員的退休金要比退休人員高得多。離職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退休前的工資來發的,並且每年還有額外1-2兩個月工資的生活補貼。但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當地的上年平均工資來計算,跟退休前的工資比相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