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法》對國企職工內退有什麼規定
《勞動法》沒有規定內退,以下是勞社部發布的關於內退的辦法和規定:
1、《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六款
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2、《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1)大唐集團職工內部退休規定擴展閱讀:
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七款提出了「提前退出崗位休養」這一概念。
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是針對有富餘人員的企業,因年老、體弱、多病而不適應工作強度的職工,可以在本人自願申請的情況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國家在出台內退政策的同時,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B. 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女幹部與女工人的退休年齡
有關退休年齡國家尚未出台新政策。還是按照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45歲退休。有媒體報道說延退要到2018年才開始呢!
C. 企業內退勞動法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法》沒有對企業內退進行規定。勞社部曾發布關於內退的一些規定如下:1、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2、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的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法律依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 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
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的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D. 企業職工內退條件
一、內退的條件 相關規定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本人申請企業批準的,可辦理企業內部退養手續。辦理了內退手續的,不享受變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的,不能辦內退。 辦理條件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二、內退待遇 內退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在改制前的企業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其生活費、養老金從改制後新企業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執行,由改制後的新企業繼續為其發放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內退規定一次性發給有關費用,並繳足有關社會保險費。 (一)改制時內退的人員,生活費由原企業移交新企業,由新企業按月發放,並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企業和內退職工協商,按職工本人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但最低不得低於下崗職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費標准。按規定不得低於最低生活保障費。按生活費標准也可一次性發放給內退職工,並向社保機構預繳養老金和醫療費。生活費一次性發放的,以後不再追加。 (二)社保金的繳納。無論原有內退人員,還是改制時的內退人員,均應將養老金和醫保金落到實處。養老和醫保費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和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以及一定的年遞增率計算預繳額,職工到齡退休或患病時按相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由原企業向新企業移交等額資產,由新企業負責按月繳納內退職工內退期間的養老和醫保費。改制後的企業無特殊原因,均應與內退人員續簽勞動合同。
E. 2021年國企內退最新政策
《勞動法》沒有規定內退,以下是勞社部發布的關於內退的辦法和規定:
1、《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六款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2、《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第九條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5)大唐集團職工內部退休規定擴展閱讀: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七款提出了「提前退出崗位休養」這一概念。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是針對有富餘人員的企業,因年老、體弱、多病而不適應工作強度的職工,可以在本人自願申請的情況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國家在出台內退政策的同時,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