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公是中層幹部退休之後又返聘單位,在返聘期間生病死亡,其單位是國企,有什麼補償嗎
因病死亡,無論是正式在職期間,還是返聘期間,只要不是工傷,單位均沒有任何義務支付任何補償。
『貳』 返聘人員因身體原因死亡單位怎麼處理
很多退休的同志,因為自己的原因被單位返聘回去,下面是我為你介紹退休返聘員工上班期間因為身體原因死亡單位如何賠償的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返聘人員因身體原因死亡單位賠償的情況
案例情況
李某,男,年齡61周歲,退休,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其技術嫻熟,且身體健康,無疾病,故被原單位(某機械建造廠)反聘為工廠技術總指導,雙方就工作及報酬事宜達成口頭協議,沒有簽訂任何相關內容合同。一天,李某在工作時突然摔倒在地,被單位員工即時送往醫院後當天就搶救無效而死亡。
李某家人找到單位稱李某系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而死亡的,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爭議的焦點
退休返聘人員因為自身原因死亡,是否算工傷。
第一種觀點認為:多數人認為死者家人不能獲得工傷保險事故賠償。因為認定為工傷的首要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如果構成勞動關系才能進入《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反之,則不得適用。而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勞動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本案當事人李某已61周歲,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法》所認定的勞動關系,因此也不受《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其家人不能享受工傷保險賠償。雙方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死者家屬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理由是:《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因此,只要是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成員,並且為其提供了有償勞 動服務,那麼雙方即形成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據此,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期間因病死亡,其家人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獲得賠償。
案件分析
實踐中,因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傷亡是否被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沒有得到統一結論。但就本案情況來看,李某在單位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法律規范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內容的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法律所規定的勞動者喪失勞動資格的年齡,用人單位僱用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就必須要退出勞動崗位。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為用人單位所進行的勞動活動,不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而是屬於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
本案李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用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此點與《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具有典型區別,因此,李某與用人單位之是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綜上所述,李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並且已經依法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也不能認定為工傷。其損害賠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單位在返聘退休人員的時候注意的問題
第一、做好入職體檢,建議不要聘用具有高危疾病人群員工,如“三高”人員;
第二、不要聘用具有家族病史的員工,如精神疾病;
第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有關於工傷賠償的法律法規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叄』 企退人員病故補償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補償標准如下:
(1)一般喪葬費是生前領取3到6個月左右的養老金;
(2)一次性撫恤金是10到2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同時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一、喪葬費計算標准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二、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企業職工退休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用人單位持職工已簽字的《養老保險手冊》,到社保分中心列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平均工資指數情況單》;
2、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手續;
3、將審批後的《廣州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檔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進行退休待遇審核。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肆』 退休職工病故家屬都能領哪些補償
退休人員死亡後,家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由當地省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來制定,每個地方的標准可能會不一樣。養老賬戶的余額之中可以退還的部分是指的個人賬戶部分,此外,養老賬戶的余額還需要退還,可以繼承。退休老人去世後的補貼有:喪葬補助費;撫恤金;退還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喪葬補助費標準是當事人所在城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撫恤金是當事人所在城市上一年度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若逝者去世前養老金未領取完,則余額就由繼承人領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職工、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喪葬補助、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按本市上年度三個月、十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放。直系親屬贍養救助基金,按照當地生活補助標准和價格補貼總額,按月發放到每人手中。對在城鎮獨居的,將按百分之一百的生活費支付給當地企業的直系親屬。
拓展資料: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城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伍』 退休人員在單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單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雙方是勞務關系,其權利與義務按聘用合同辦理。
退休人員因專病死亡,企業不存在屬侵權,不需要賠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但企業可以出於人文關懷予以適當救助。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陸』 返聘退休人員在單位突發死亡
法律分析:返聘退休人員在單位突發死亡可以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柒』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死亡如何處理
聘用單位按照 人身損害 標准賠償向返聘人員進行賠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 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 勞動關系 和 工傷保險 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退休 返聘人員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按照勞務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捌』 退休職工病故如何補償
法律分析: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二十五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玖』 退休返聘意外死亡是否需要公司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拾』 退休返聘工傷死亡賠償標准
退休 返聘 工傷死亡賠償 標準的回答如下:內退返聘職工工亡待遇與其他職工一樣。 內退,全稱「內部退養」或「內退內養」或「離崗退養」,是體制改革大潮的產物。是在單位內部的一種近似退休待遇的辦法,辦理內退的人員退出勞動崗位,每月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用人單位和本人繼續繳納 社會保險 費,並沒有終止,一直到到達 退休年齡 條件後正式辦理退休。 內退職工返聘,是取消內退恢復工作,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死亡的,享有《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工亡待遇,從 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工亡補助金和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