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有企業有毒工種可以提前退休嗎
從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生產或工勤服務人員辦理退休如何規定
這類人員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但還必須具備下述一個條件:(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2)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3)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上述工作崗位以下簡稱「特殊工種」)。從業人員只具備年齡條件,而從事特殊工種的累計時間達不到上面任一條規定年限的,不能辦理退休。
對原從事特殊工種工作並達到規定的累計工作年限,而現在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政策規定可以按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辦理退休。
特殊工種與非特殊工種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工種後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後,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時間從鑒證之日起計算。
如果不行可以走法律途徑。
Ⅱ 在有毒有害崗位工作滿八年能提前退休嗎
【法律分析】
只要工作滿8年就能提前退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下四種情況可以提前退休:1、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井下、高空、高溫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滿一定年限(即:依工種不同,分別為10年、9年、8年)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2、因病或非因公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連續工齡滿10年,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職工;3、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企業破產時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相差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4、在1998-2000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紡織工種擋車工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0年,工齡滿2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再就業確有困難的職工,可以提前退休。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Ⅲ 在民營企業,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人員,為什麼不能提前退休
但民營企業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人員應該是能夠提前退休的吧,不管是民企還是國企還是私企,從事這個有獨有害的機體,他們都要比一些正常的員工要盡早辦理退休的
Ⅳ 私企員工能辦有害工種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嗎
您好!凡是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提前退休條件的私企員工都可以依法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國家勞動總局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
(摘 錄)
(1978年7月11日)
四、從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范圍和工種名稱,除過去已經批準的一些工種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種,由中央各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提出,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實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區的主管局、會同衛生局、勞動局提出,上報有關的主管部和衛生部審查,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實行。
從事高溫工作是指經常在攝氏三十八度和熱輻射強度三卡以上場所工作。
五、原勞動部過去已經批准一些部門列為第一條第二項的工種(見附表),其他部門如已有與已批準的工種名稱相同、勞動條件相同、專業性質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提出,經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後實行,報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備案。但是,其勞動條件應當與批准該工種當時的勞動條件相同。雖然工種名稱相同,其勞動條件變化了的,就不應當再列為第一條第二項的工種。例如混凝土工原來是手工攪拌,現在已改為機械攪拌的,就不應列為第一條第二項的工種。
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是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都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才能夠按照《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辦理:
(一)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實際工作年限。但是,在計算連續工齡時,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區流動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工人辦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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