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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10年的老師轉企業後退休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1-10 01:29:19

⑴ 原是我是教師,有10多年的工齡,之後調到單位工作,轉變成工人,現在退休,請問退休後的待遇方面問題

教師是事業單位,工人是企業單位,不同屬一個單位性質,你如果在企業版單位上班,不可能再權到事業單位去辦理退休,享受教師退休的待遇,教師退休是國家財政撥款,企業工人退休是社會保險撥款,資金渠道也不屬於一個渠道,目前,還沒有任何一個文件可以如你所說的曾經教師的工人可以按照教師退休。 所以,你按照工人退休,只能按照現行職工退休待遇執行,

⑵ 以前干過10年教師,現在在企業干,到退休年齡了,教師那個能按工齡算嗎

只要你在干教師的時候交了保險,那麼就算工齡。要知道現在的工齡原則就是看交保險的年數。

⑶ 原來是民辦教師,後到全民企業工作,退休時不接續工齡,合理嗎

我的最直接的回答:不僅應算工齡,還應算視為繳納社保!

依據:(不包括私立學校丿!

一是在教育部門,以前是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後來成為了公辦教師後,教齡照算,社保也視為繳納!(工齡自然照算)。

二是其他部門的工人後來成為公辦學校教師以後,以前的工齡照算,社保也視為繳納!(不包括私營企業)!

結論:以前的民辦教師和代課老師應該視為繳納社保的年限!給予發放養老金

對於原來民辦教師,後到全民企業工作,退休時不接續工齡合理嗎?對於民辦教師工作的年限,是否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這是有爭議的,不同的地區具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情況需要具體進行分析。

我高中畢業後也當過新辦教師,後來參軍入伍,退伍回來後考上大學,大學畢業後做過中學教師,政府公務員,我在當公務員之時,當時就向縣人事局申請將擔任民辦教師的一年的工齡,計算為連續工齡,當時的縣人事局專門出文認定,我當民辦教師一年的工齡認定為工作工齡,因此在我的個人檔案里,當民辦教師的工齡屬於正式的工作工齡。

但2015年我在辦理退休時,因為的我的社保關系從四川轉到了重慶,當時為我辦理退休的社保部門在核定我的退休檔案時,明確我當民辦教師的工齡不能認定為工作工齡。其理由是民辦教師只有轉正為的公辦教師,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也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如果不是從事教師工作,錄用為其他工作的,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但是今年我因為養老金的計算問題,向當時辦理退休的社保部門進行申訴,他們這時答復和2015年的答復是完全不一致的,這次他們認為我當民辦教師的工齡,由於有了當地人事局的文件認定,認為應計算為連續工齡,應當視同為繳費年限,而且正准備為我進行更正,重新計算養老金。同樣的一個社保部門,還是原來的那些經辦人員,但是認定有如此大的出入,讓我是哭笑不得。

至於你當民辦教師到國有企業工作,如果當民辦教師時,屬於1996年之前,到國有企業工作之後,國有企業還沒有納入社保繳費體系,或是剛納入社保繳費體系,招收錄用時是由當時的勞動部門辦理的招工,並承認你當民辦教師的時間,計算為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那麼你當民辦教師的工齡,應該計算為連續工齡,同時也應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如果當民辦教師之時,國有企業已經全面納入社保繳費體系,到國有企業工作不是通過勞動人事部門統一招考,二是通過企業自主招聘,並簽訂勞動合同進入國有企業的,那這種情況是無法計算為正式工齡或是工作年限,也就無法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你當民辦教師以後,雖然是進入到國有企業工作,但是在國有企業全面納入社保繳費體系以後,通過招聘方式進入國有企業工作的,是無法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既然不屬於視同繳費,那麼你在辦理退休時,也是無法計算為退休工齡的。

這個問題很簡單,民辦教師不是國家的正式職工,甚至連合同工都不是。這類群體的本質就屬於農民,所以從民辦教師轉為全民企業工人,前面干民辦教師的年限不作為工人的工作年限,這在政策上來說是很合理的。

按照現在的說法,這部分人是逃離了教育。當時嫌棄民辦教師地位卑微,工資待遇低,所以就喜鵲登高枝,選擇了逃離。這並沒有錯,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嗎!但凡有一點出路,誰也不願意干民辦教師。那是的全民企業職工人很吃香,地位高,工資高,能轉行干工人也很不錯。

國家的政策誰也看不透,誰也沒有料想到工人會下崗,更不會想到後來國家會對民辦教師有那麼優厚的待遇,會讓絕大多數的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享受公辦教師的所有待遇。並且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以後,以前的工作時間全部計入教齡,使他們退休以後得到的養老金遠遠比工人退休後的養老金高的多。

農村人都戲稱。國家的政策看起來是個坑,你跳進去說不定馬上變成崗,你看是個崗,擠上去說不定就變成了坑。從民辦教師這件事兒可以看出,他們說的還有點兒道理。

80年代我們學校就一個在編的民辦教師,他的爸爸在市裡一家機械廠工作。他的爸爸退休了,他就辭去了民辦教師去城裡接班。只幹了不到三年,企業改制,他就下崗了。沒辦法,買斷工齡,失業沒事干,現在做了點兒小生意。也許我的目光短淺,如果幹民辦教師干到退休,退休金起碼也在4000多元吧!

老百姓有句話,看起來眼前沾光,說不定以後吃虧,看起來眼前吃虧,說不定以後沾光。世事難料,事已至此,也沒有什麼說的了。

我認為不接續當民師時的教齡為國企職工的工齡不合理。
一是這樣操作難免讓人不質疑鄉村民師仍然有低人一等的感覺,鄉村教育仍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二是民師考取師范學校就讀的學齡都算做工齡,不接續民師工齡令人難以服氣; 三是知青上山下鄉的農齡、軍人的軍齡都接續工齡(這當然是應該的,全民沒意見),按理接續民師的教齡也在情理之中。否則,民怨不平影響 社會 和諧。
希望政府有關部門應把民師的教齡接續工作納上議事日程,讓鄉村民師回歸到真正受人尊重的地位。

原來是民辦教師,後到全民企業工作,退休時不接續工齡,不合理。

民辦教師是時代的產物,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教師青黃不接,處在斷層階段,由其是農村小學,師資力量不足,但又受到編制的限制,便在農業戶口中,招聘有一定文化知識的民辦教師,來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使每一個孩子都受到義務教育。民辦教師就成了這個時代的教學力量,為教育事業貢獻著青春。

隨著時代的變遷,中師畢業生進入教師行列,入編正式教師,逐步替代了民辦教師,有些民辦教師考入編制,成為正式教師,有些轉入其它行業,有些回農村勞動。

民辦教師為推進我國的教育事業貢獻了青春力量,現在有些原民辦教師到了退休年齡,養老問題成了他們最關心的問題,國家沒有忘記她們,並對民辦教師養老問題做了很多政策傾斜規定。

一,對民辦教師工齡,國家教育委員出台了《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教計字(1986]179號)文件,規定民辦(代課)教師被招錄國家正式工的,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

二,民辦教師工齡,可折疊連續計算,也叫工齡連續計算。比如從學校,調到工廠,在學校和工廠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齡。

如果在學校工作一段時間,學校不再聘用,間斷一段時間又被企業招錄,可折疊合並計算連續工齡,一般是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

三對民辦教師工視同繳費年認定,人社部要求,在任職民辦教師後,又在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作,養老金保險制度實施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可視同繳費年限。

實際上,民辦教師工齡問題,主要是在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上,由於各地社保部門是按照執行當地政策執行,如果民辦教師的審批手續不全,又無法提供有利證據,比如合同書,工資表等等,就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這就需要補繳在學校任民辦教師期間的社保費,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才能接續工齡。

《工齡中斷怎麼辦》

關鍵是從民辦教師到企業工作,有無正式的調動手續。

按目前認可的政策,民辦教師是算工齡的(還有知青、服役),並於上世紀末辦理過轉正手續。

如果自行辭職屬於工齡中斷,原教齡加上企業工齡應視為總工齡,關鍵是有無個人檔案記載,如有,應按企業退休對待。

以上僅供參考。

應該是不合理的,當時有名文歸定,教齡可以算工齡。工齡不能算教齡。

民辦教師就是學校的臨時工啊[我想靜靜][我想靜靜]

樓主您好,原來是民辦教師,後面到全民企業工作退休時不接續工齡合理嗎?首先我們所謂的這個工齡呢,實際上並不是說你所在單位的工作時間來決定,而是根據你有沒有正常的去參加一份基本社保來決定,只有正常的參加了社保之後,那麼你將自己的社保關系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這種情況下才會正常的累計繳費年限,才會有我們所謂的工齡。

如果說你以前是民辦教師,但是你在民辦教師期間沒有正常的繳納社保,也就等同於你是沒有所謂的工齡,那麼後面到企業工作很明顯只有到企業工作以後你才會有相應的繳費年限,那麼在民辦教師期間沒有相應的繳費年限是很正常的現象,除非你在民辦教師期間正常去參加了社保,那麼才可以將這個社保關系轉移到現在的企業單位來累計繳費年限。

所以說你在辦理退休的時候,可能發現自己在民辦教師期間沒有相應的工齡是很正常的,因為你可能是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夠累積自身的繳費年限,當然只能夠按照企業單位,實際參加養老保險的年限來給你計算退休金的待遇。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關於民辦教師這個工齡的問題,國家的文件,原勞動部險字[1981]5號文、原教委教計字[1986]179號文明確,民辦教師被招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的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這是關於民辦教師當時文件的其中一段,這個到省市一級地方執行的時候,民辦教師後來去企業工作,可不可以算工齡,你還得咨詢當地人設部門。
國家這個文件規定的是一直從事教育工作,沒有轉行的才可以連續工齡。具體到地方怎麼具體落實,咨詢人設部門,會給你答復的。我再視頻關於文件也有解釋。

⑷ 事業編教師入編前在企業工作了10年退休金怎麼算

若是當地開展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前,有企業工作經歷,這個企業工作經歷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也同樣視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若是開展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保險制度之後,則若當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包括現在補繳的情況)的年度計算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工實際繳費年限,若沒有參加或者補繳,則在事業單位退休時扣除這一段工齡。

⑸ 我師范畢業教齡10年,後轉入企業,退休有補貼嗎

事業單位轉企業後,退休工資是沒有很大差別的,對於職工本身,參工時間、退休時間等不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決定的,關於事業、企業時間調入及轉制到退休後的待遇影響因素等。
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⑹ 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教齡能否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

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教齡能否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

這個問題很清楚,此十年是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的。十年的代課老師是臨時工,有工資發放表應該是聘用老師的工資表,你當時沒轉正,屬臨時工身份不屬教師類事業編制,也不是企業編制。後來的企業合同制工人,如果不是勞動局招工的合同制工人,還不能算工齡只能是臨時工,養老金改革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連續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養老金。不是勞動局招工的正式合同制工人也不能算工齡,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如果是勞動局招工的有招工表的正式合同制工人,由單位繳納了養老保險的,從合同制工招工之日起,到建立個人帳戶之日止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才能計算養老金。但之前十年沒有轉正為正式教師時間不能算工齡,也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比如本人原曾是事業科研單位幹部,曾享受正科待遇、工程師,後調入國企為高級工程師,國企改制後在大學為外聘老師十年,也就是代課老師十年,因不是教師正式編制,不算教師,不能享受教師退休待遇,只能作為企業退休。但原在事業單位工齡是可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我們國家編制很重要,哪怕是工作需要組織調動了工作,事業調企業,當時是沒有區別,20年後就不同了,可企、事待遇天壤之別。退休待遇與原同事、同學成倍差距,找誰說理去?我和你一樣代課十年,教出學生成千上萬。退休十年了還代了幾年課,現在學院還要我去代課,被我婉言謝絕了。學生和學校把你當老師,但政策和退休待遇沒把你當老師,因此勸你不要想那十年的退休待遇了,自己看開點把身體搞好為上。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有關政策,原代課教師的教齡,既不能作為連續工齡或視同繳費年限,也不能進行補繳費合並計算退休養老金。

1、1990 2000年間鄉鎮教委聘用的代課教師,無論是中學、小學、還是幼兒園,都是臨時聘用的非在編教師,發較低的工資或生活補助是正常的,不然誰樂意干?但是,這些代課教師按政策規定,已經不能視為正式教齡或工齡,也就不可能作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或允許補繳養老保險費後、合並計算退休養老金,不管現在的身份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職工。

因為山東省落實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委、人事部、財政部等)文件精神,著手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是比較早的。從1986年1月開始關閉民辦教師入口,對1985年12月底之前聘用的民辦教師,統一核實整檔,逐級上報審核備案,直至省教育廳,為之後落實民辦教師政策打下了基礎。要求各地,之後不允許再招收新的在編民辦教師,凡私自招收的不予承認。所以凡之後鄉鎮教委或學校私自聘用的民辦代課教師,都是臨時工性質,不在教師編制之列。

3、連續工齡教齡是指國家政策認可的某些特定工作人員群體,在轉為正式國家職工後、中間沒有間斷的工作年限。如在編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當年「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就工就業的,社教工作隊成員轉為正式幹部等等。代課教師不在這個范圍,不管之後通過上師范成為正式教師,還是成為企業工人,其教齡都不能視為連續教齡工齡。

4、視同繳費年限專指由財政發工資的國家公職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在統一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企業職工一般不存在視同繳費的問題,因為企業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要遠遠早於機關事業單位,其退休養老金都按照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余額計算。

5、如果提問者在任10年代課教師之後,沒有正式就業就工,而成為農民或城鎮自謀職業者,又沒有參加企業或其它 社會 養老保險,那麼根據山東的政策,經核實到60歲退休時,可以領取每一年教齡每月20元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顯然,提問者也不屬於這種情況。

1990年至2000年屬於鄉鎮教委聘任的小學代課教師,後來成為企業合同制工人,並繳納養老保險,現即將退休。過去10年的教齡能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為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養老金?你這種情況,我認為是不符合計算國家連續工齡認定的條件的,因此也無法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你從事了10年的小學代課教師,將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歲月貢獻給了鄉村小學教育事業,理應得到全 社會 的尊重。民辦教師、代課教師是 歷史 遺留問題,很多人當初也為自己能夠從事民辦教師工作而自豪。雖然當時的待遇不是很高,但每月還有一點現金收入,至少不會每天風吹雨淋到田間勞作,這也是很多當初農村青年從事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初衷。

我高中畢業以後,也是從事過民辦教師工作的,只不過我只當了一年的民辦教師就出去當兵了,之所以當年要從民辦教師的崗位上出去參軍入伍,主要目的還是為了有一個更好的前程。退伍回鄉以後,我報名參加了當年的高考,而且考起的也是師范類院校,畢業後分配到了縣里的中學教書,後來又調到機關擔任公務員,下海,我的人生經歷也充滿了傳奇色彩。我在機關工作時,當年為了多掙一年的工齡工資,向當時的縣人事局申請將我在當兵之前從事民辦教師的工齡認定為正式的工齡,後來縣人事局批復,認定我擔任民辦教師的工齡,屬於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

我是在重慶市辦理的退休,當時重慶市的社部門在認定我的視同繳費年限時,對於我擔任民辦教師的工齡不予認可,認為不符合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的規定,也不認可當初我們縣人事局的批復文件,這樣我在辦理退休時這一年擔任民辦教師的工齡就沒有計算。

我一直認為當時重慶相關人社部門的這個認定是錯誤的,立即向相關人社部門寫了申請,要求認真復查認定結果。我申請復查以後,重慶人社部門經過復查,認為我I擔任民辦教師以後出去當兵,回來考起的是師范類院校,而且畢業以後從事的是教育工作,所以是符合國家教委(1986)179號文件中有關民辦教師工齡認定的政策規定的,不但認定我當民辦教師一年的工齡有效,還從退休之月起補發了少算一年工齡的養老金,以後每月我的養老金多了100元左右。

對於民辦教師工齡的認定,原國家教委在答復湖北省教委關於民辦、代課教師工齡認定的請示時有一個復函,即國家教委教計字(1986)179號,目前這個179號文件就是作為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工齡認定的主要依據。按照該復函的規定,民辦或是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畢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之前從事民辦教師或是代課教師的工齡要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根據179號文件的規定,其核心的要點有三條。一是民辦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的職工;二是民辦教師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三是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根據這三個要點來對照你的情況。你在成為企業合同制工人之前,擔任了10年的代課教師,但是合同制工人是否屬於國家正式職工,這是需要認真界定的,即使認定你的合同制工人屬於國家正式職工,但還有一個附加條件,就是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以後要繼續從事教育工作。民辦教師或是代課教師只有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以前擔任民辦教師或是代課教師的工齡才能計算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你雖然在成為企業職工之前有10年代課教師的工齡,但從國家教委(1986)179號文件規定的三個要素來分析,你從民辦教師成為企業職工以後,企業職工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也沒有繼續從事教育工作,所以我個人理解你這種情況是不符合認定為國家連續工齡的條件的,因此也就無法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建議你將自己的情況向當地社保部門做一個咨詢,以當地社保部門的認定結果為准。

完全應該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因為原代課老師是真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根據是《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朋友們,你們說呢?

再者說了,和民辦教師代課老師同時代的上山下鄉知青,在農村的勞動年齡不也算退休工齡了嗎?朋友們,對吧?

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 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二章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視同工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教育部門屬於事業單位,代課教師的代課教齡視同工齡)

《勞動合同法》 代課教師與用人單位【教育部門】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代課教師的相關權利顯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代課教師即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會 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而在實踐中,又有多少個代課教師能夠享受這些基本 社會 保險待遇呢?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在代課教師這個龐大的隊伍中,應該是事實上的公民權利。

朋友們,這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代表公民指定的!對嗎?

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原代課教齡時間能否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退休養老金呢?

我認為,這是一個國家早有明確政策規定的問題,也是老生常談並形成了 社會 共識的問題。現在舊事重提只能加深人們對既往認知的回憶而已,對題主期待問題的真正解決,是毫無任何正面作用的。

按政策規定,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只有正式轉為公辦教師後,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經審核確認後,才可以與批准轉辦為公辦教師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本人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這個政策規定是十分清楚與明確的,是毫無疑義的。

而且,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只有批准正式轉辦為公辦教師之後,而且轉辦後本人繼續從事教師工作的,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才可以與轉辦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否則,是不能被合並計算的,也就是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

與此同時,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能否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是有嚴格的政策規定的。比如,多次從事民辦教師或代課老師工作,只能從最後一次從事民辦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才可以與轉為公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的。

感謝閱讀,請點關注!歡迎廣大讀者和網友朋友們批評指正。

2000年之前的代課教師或者說原民辦教師確實處於政策空檔期。

民辦教師,最初由國家設立的,集體籌辦、國家備案。為了彌補農村地區教學力量不足,招用的一大批人員。1978年,我國民辦教師數量達到了頂峰,471萬人。

在當時,我國教育力量明顯不足,這些民辦教師沒有經過系統的學習和培訓,質量也是參差不齊。1986年,國家明確各地教育部門停止招用民辦教師,然後國家開始了艱難的民辦轉公辦的過程。

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明確要在2000年底之前停止民辦教師制度。採取的措施是「關、轉、招、辭、退」,最終大部分民辦教師轉為了公辦教師,當然也有部分教師由於各種原因被辭退。

其實,停止民辦教師以後並沒有徹底解決一些學校教師力量缺乏的問題。尤其是在城鎮化的過程中,很多城鎮學校孩子數量越來越多。為了彌補教學力量的不足和一些教師的病假、產假問題,後來又出現了代課教師。

2011年,國務院又下發了《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基本思路也是通過招聘考試等方式將代課教師逐漸轉正。但是明確將代課教師納入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對於原民辦教師一般是通過各地政策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障。雲南、貴州、四川等地,原民辦教師是可以在認定教齡以後的一定時間內,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山東、河南、江蘇等很多地區是將原民辦教師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到達60歲時,沒有享受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每一年教齡補貼10元到20元。如果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領取了職工養老金,則沒有任何補貼待遇。

山東省也是按照這樣的思路來執行的,主要是針對2002年12月31日前,曾經在農村公辦中小學包括公辦幼兒園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且沒有被其他單位招錄的。教齡補貼標准,每年教齡多發20元。代課教師參照有關標准發放,但是補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所謂的連續工齡,本身概念指的是國家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原國有企業固定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憑借職工檔案等材料認定的年限。當時這些職工無須繳費也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主要是依據1978年國發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相對而言,代課教師和民辦教師的性質和這些職工不一樣。尤其是代課教師相當於現在的編外人員一樣。所以,是無法視同繳費年限的。

不過,還是希望有關教育部門能夠重視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有關養老待遇,對於教齡補貼標准能夠適度提升,最好能夠參照在編退休教師的退休費待遇的一定比例發放,這樣能夠更加公平。

所謂代課老師,在計劃經濟時期,就是臨時工,而臨時工,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是不計算工齡的,所以,你這種情況,代課教師期間是不能計算工齡的。當然也不能和後來的企業工齡合並計算。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就需要繳納養老保險,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你後來招收為合同制職工,從你入職開始就應該繳納養老保險,因為合同制職工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當然,繳費初期,如果沒有建立個人賬戶,沒有建立個人賬戶的繳費年限,在計算退休養老金時,可按視同繳費的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如果沒有繳費,什麼都算不上。

我們這十多年以前是不可以,但是前幾年卻有一次機會可以。當時是無論在國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只要發過工資,拿到工資復印清單,蓋單位章,就可以視作已開戶,可以補繳不足的養老金,年滿後領取養老金。再後來又有失地人員也可以一次機會補繳養老金。只是機會錯過就沒了。

⑺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單位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工資怎麼辦

根據《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

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系,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7)當10年的老師轉企業後退休怎麼辦擴展閱讀


轉制單位中任屆未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政協常委以上職務的人員,少數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員和相當這一職稱以上的高級專家,轉制時需留任的院所廳(局)級以上黨政一把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其中,轉制前到達退休年齡,轉制後辦理退休的,執行事業單位退休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轉制過渡期內到達退休年齡,延緩辦理退休的,按企業的辦法和到達退休年齡當年的過渡期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並按企業的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參考資料:網路-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⑻ 教師轉崗後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因企業改革造成的讓中小學和幼教老師下崗,內退以及企業讓以工人身份讓教師提前退休的行為是違背教師法和勞動法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⑼ 我畢業在農村當了十年幼師,後農轉非,調城裡企業工作,現正在辦退休,請問做幼師時的教齡可以算工齡嗎

如果說你在農村當了十年的幼師是正式老師。而且還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和教師證的話,那麼再你跳轉之後就應該算做是工齡。因為你是國家正式的工作人員。從畢業開始就可以算做工齡了。

⑽ 過去做過10多年教師的後來因為某些原因改行不做教師了,現在到了老年有退休補

如果是做老師中途改行了,到了老年是沒有退休補助的。退休補助必須要工作到退休才可以領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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