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官檢察官離任後2年內可否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分別在2001年、2017年經過兩次修改。4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法官法。新修訂的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和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
據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1)檢察人員退休辭職擔任擴展閱讀
新修訂的法官法在關於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中刪除了修訂前的「年滿二十三歲」的規定。
對於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關於法官任職的法律工作年限條件,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滿五年(含試用期),對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
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同時明確:「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Ⅱ 退休的檢察院檢察官可不可以出任經理
根據《公務員法》,退休的檢察院檢察官在三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版相關的企業,或者其它營權利性組織任職。三年之後就可以在企業中任經理了。我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這表明,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退休後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退休後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否則將面臨相關處罰。這種規定,有利於預防腐敗的發生。
Ⅲ 檢察官辭職當律師的禁止性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關於檢察官辭職當律師的禁止性規定如下:
1、第十八條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2、第二十條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3)檢察人員退休辭職擔任擴展閱讀
1、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以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檢察人員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
2、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師法第41條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該條沒有檢察官、法官從檢察院、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法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的禁止性規定。
3、檢察官法和律師法同屬部門法,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對同一問題有著不同的規定,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使法庭處於兩難的境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Ⅳ 檢察官離職從業限制性規定
法律分析: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工作涉及大量國家秘密和工作機密,要嚴格防範監察人員在工作中接觸的秘密因為人員流動而流失,讓保密責任與離崗離職的監察人員如影隨形。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紀律,在脫密期內自覺遵守就業、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離崗離職後涉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法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辭職後都有從業限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八條 檢察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Ⅳ 檢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五十八條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Ⅵ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抄察法》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本條是關於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的規定。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監察人員的保密管理和從業限制,防止發生失泄密問題,避免利益沖突。
(6)檢察人員退休辭職擔任擴展閱讀
法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辭職後都有從業限制規定。監察人員掌握監察權,不僅要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格約束,而且也要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關於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徵求原單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