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退休人員支付的補充保險能否在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員不屬於文件規定的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所以企業支付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能稅前扣除嗎
答:財稅[2005]94號文件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國稅函[2005]318號文件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三)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企業為職工交繳的不超過計稅工作總額6%以內的基本醫療保險、4%以內的補充醫療保險和5%以內的補充養老保險(以上數字均含本數),可允許在稅前扣除。
提示:請按上述規定執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退休人員保險費扣除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按規定,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屬於勞動保險費,應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
公司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咨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上繳上級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財務報告審計費、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
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董事會會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公司經費;
勞動保險費
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葯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異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基金;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會費
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其它費用
原稅法(2008年1月1日廢止)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現稅法規定: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D. 為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嗎
關於離退休人員行業自建補助等統籌外費用,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中職工福利費包括(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
E. 企業支付給退休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對符合補充醫療保險規定的,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計提而未實際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資金不得稅前扣除。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