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會團體退休年齡規定
法律分析:社會團體的勞動者無特殊情況的,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即可申請退休。
1、在團體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❷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編制外的臨時聘用人員的退休年齡
女50,男60
❸ 退休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要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1.退休前本人按規定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
2.退休年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管理崗位年滿55周歲、生產崗位年滿50周歲;(2)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即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累計工作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年限,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3)因病提前退休,即職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條件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4)其他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制工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達到15年。如果只符合前兩個條件,而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則不能按月享受養老保險金。有關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具體規定是:統一制度後參加工作的職工(稱為「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個人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統一制度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稱為「老人」),仍按國發[19781104號文件規定發給基本養老待遇。而對於統一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統一制度實施後退休且個人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稱為「中人」),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塊過渡性養老金。
按1978年國務院104號文件規定,職工連續工齡滿10年,退休後可享受月領基本養老金。而1997年國務院26號文件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統一限定為15年方能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考慮到104號文件是經人大立法程序討論通過的,因此對統一制度之前(或當地出台「統賬結合」方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中人」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各地一般是按如下辦法處理:國務院國發[1997126號文件發布之日前或當地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之前參加工作,即「中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仍按月支付養老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對於繳費不滿15年的年份,原則上不予補繳。
但對於待遇水平較低的職工,如果企業和本人自願,也可以補繳足15年。符合上述兩項條件者,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或審核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月在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基本養老金。
22:實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城鄉居民原來沒有繳過費的,可否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答: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未滿60周歲的,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繳費標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至終身。基礎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標准由國家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標准按參保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計算,參保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❹ 退休職工享受什麼醫保
法律分析: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工的家屬醫療費用未納入統籌不予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要依法解決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絕非易事,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建議全國人大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維護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2、建議國務院責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盡快制定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20年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建議國務院責成福建省政府撤銷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關於下崗退休職工除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以外還要「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規定,糾正其錯誤做法,還下崗退休職工以公道。我們下崗國有企業職工在崗時為國家作貢獻,下崗時為改革作奉獻,現在怎能叫我們退休後再作犧牲?!希望國家盡快把我們下崗國有企業退休職工的「幸福指數」從理想變為現實!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下設醫療管理辦公室。在機構成立前,暫由社會保險公司代行其職責;各鄉、鎮、場相應設立以黨委和政府、醫療單位和醫療保險機構「三位一體」的醫療保險管理小組。負責醫療費管理,服務、監督、審批、協調工作,保障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使用。
三、享受待遇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醫療單位和醫務工作人員,要堅持文明行醫,端正醫德醫風,協助醫療保險單位積極做好退休職工醫療管理服務工作,做到對症下葯,合理用葯。城鎮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包括個體業主及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和本市戶籍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參保人員患病先門診治療,在本地定點醫院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憑醫保證、IC卡在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不足部分個人現金支付。在非定點醫院或在異地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參保人員無論在當地或外地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購葯費用均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門診治療無效,或病情嚴重需直接住院治療的,應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
❺ 關於國家退休金183號令計算公式的問題
通知中對於此問題有明確解釋: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中央在京企業,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以及《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以下簡稱《具體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現對183號令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十六、按183號令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時,涉及應繳費年限(N應繳)的,統一以1992年10月作為應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經有關部門批准,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時間晚於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確定的參保時間為應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
十七、被保險人因各種原因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間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不含按國家及本市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恢復繳費後其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Z實指數)時,間斷繳費期間,繳費工資基數為0,應繳費年限按本通知第十六條統一規定執行。
十八、被保險人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時,扣除其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時間。
十九、按《關於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補充通知》(京勞險發字[1993]73號)規定,在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間領取疾病救濟費和停薪留職的職工,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未繳費期間以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並與1995年11月之後的實際繳費工資共同參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但其未繳費期間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
二十、183號令實施後,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同時加發一次性養老補償金,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養老補償金標准為: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繳費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保留兩位小數)。具體計算公式為:C平×Z實指數×N實+同×2。(具體指標解釋見《具體辦法》中的附件1)
二十一、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183號令實施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本市城鎮戶籍被保險人,本人自願,可按不低於繳費工資下限的標准和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差額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基數不參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補繳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規定計入被保險人個人賬戶。
❻ 什麼叫社會團體,交社保了,退休後算什麼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的社會團體都帶有官方性質。退休後按職保來算。
❼ 社會團體退休年齡規定
社工人員退休年齡:一般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相關法律知識: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
❽ 公務員和其他所有職工所繳納的社保是一樣的嗎,如果一樣,為什麼他們領的退休金高些
「住房公積金」:具體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比例是各承擔50%,那是按照個人全年平均工資計算的。國家規定的是:住房公積金不低於工資的10%,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五險」: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1%,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編輯本段]基本特徵社會保險的五大特徵: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有些公司計算五險一金並不是按照員工實際工資,而是另外設置基數計算繳納的)[編輯本段]項目內容A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新的參統單位(指各類企業)單位繳費費率確定為10%,個人繳費費率確定為8%,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及以個人形式參保的其他各類人員,根據繳費年限實行的是差別費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勞動者,繳費基數在規定范圍內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職工按月領取養老金必須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已經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了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的繳費義務;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幹部55歲,女職工50歲。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准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後,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B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其中:單位按6%比例繳納,個人繳納2%。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這部分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及搶救、急救。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其中個人也要按規定負擔一定比例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就醫購葯符合規定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用現金支付,個人賬戶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參保職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額,再進入統籌基金和職工個人共付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保險,並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C工傷保險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對於工傷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徵收費率高於一般標准,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這些行業的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保險基金可以足額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另一方面,是通過高費率徵收,使企業有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工作使傷亡事故率降低。職工上了工傷保險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另外,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參保職工的工傷醫療費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等、工傷康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都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D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都應辦理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基金主要是用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固定工資額的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參保職工的范圍包括:在崗職工;停薪留職、請長假、外借外聘、內退等在冊不在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其它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臨時工和農村用工)。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職工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還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E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以及滯納金組成。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都應該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統一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7%繳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在6個月以上,並按時足額繳納了生育保險費;計劃生育政策有關規定生育或流產的;在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或經批准轉入有產科醫療服務機構生產或流產的(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編輯本段]相關發展中國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沿革1952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護條例》,標志著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負傷、生育、醫療、退休、死亡和待業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辦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從20世紀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監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監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齡結構輕且經濟發展較快的情況下,這一制度運行良好。1966年後,社會保險制度轉變成企業保險制度。從保險理論的角度看,這一改變是一種退步,因為它違背了保險大數法則的前提。企業保險制度之所以能夠運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時企業人口結構年輕化,退休人口不多,養老負擔不重,醫療負擔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個在職人員來養一個退休人員;另一方面,在各行業、各企業內部,贍養率雖然也是不同的,但是當時國有企業幾乎是一統天下,而國有企業的最後「老闆」都是國家,企業的盈虧、企業負擔的輕重無關企業的痛癢,所以人們對企業保險制度並無太敏感的反映。1984年,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到改革階段。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從項目開始的,當以企業為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日益成為企業的負擔時,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了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嘗試。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建立起了以城鎮職工為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主要項目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養老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統賬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編輯本段]繳費流程1、社會保險辦理流程養老保險相關手續如下: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一、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1、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相關證件如下:(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3)地稅登記證;(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6)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二、表格填報說明:1、社會保險登記表「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2、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個人編號」:「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1)「新增」: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2)「續保」: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並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3)「轉入」: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徵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4)「市外轉入」: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月繳費工資」: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年度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如果實際繳費工資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如果實際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的300%,按實際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的300%來繳納。[編輯本段]社保補繳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4、其他相關材料。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其中:繳費比例按照現行企業繳費比例執行,即28%,企業20%,個人8%。補繳系數起點為1.1,補繳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數增加0.1,逐年計算。例如:某企業職工,於2007年6月辦理補繳2001年1年的養老保險,如果2001年實際工資月收入低於當年的繳費下限492元,那麼他補繳2001年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為492元,年基數5904.具體計算如下:1、補繳比例:28%2、補繳系數:1.73、2001年社平工資98404、補繳年度(2007)上年度社平工資19031企業補繳金額=19031*(5904%9840)*20*1.7個人補繳金額=19031*(5904%9840)*8%*1.7
記得採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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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養老金的領取條件是什麼
答: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本省戶籍城鄉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制度實施時,符合上述條件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不足60周歲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繳費標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未滿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❿ 國企全民工和集體工退休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嚴格講,所謂的全民工,合同工,集體工等,都屬於合同制工人,只不過因其所就職的單位不同而稱呼不同罷了。
例如全民工是指國有企業職工,但仍然是合同制工人屬性。
至於你提到的退休職工,如果與學校建立勞動關系後簽訂了勞動合同,學校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為其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然後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依法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她就可以按月領取退休金。
如果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則其在退休後是無法領取養老金的。
全民工和集體工、合同工在法律上沒有區別。
「集體」與「全民」,是單位所有制的概念,成員的身份隨之而來,和工資和工作量無關。
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業有勞動關系的人,「集體工」指在集體所有制企業有勞動關系的人。在計劃經濟時代,這兩類人在勞動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異,所以以示區別。現在這兩個稱呼幾乎純粹變成了概念和歷史名詞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規定,全員合同制以後,都是合同工(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簽合同,那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那麼,正式工、臨時工、固定工、編內、編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廢除了嗎?貌似其他概念我們都不用去看了。可是,事實上是這樣的嗎?不!因為我們生存關心的是個人的經濟利益,那麼「同工不同酬」的問題,讓我們質疑合同工對我們經濟利益的保障作用。首先,我們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國有企事業的還是非國有企業的。
社會團體按照組織形式分為: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中介組織、群眾團體等。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比如說工商局、稅務局、銀行、郵局等。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如學校等;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如醫院等。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企業單位又分為:國有企業、私有企業。國有企業又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有企業又分為: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獨資企業、私營企業。
在我國,很多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多使用編制來管理人員。國家企事業單位只為兩種: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而且這兩種人員都是聘用制的。所謂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現在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的。非編制人員就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包括臨時工),就像企業聘用一樣,不由財政撥款。
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原有的人員不能承擔現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編的人員被聘用,編外人員一般採用人事代理,這是社會趨勢,本無話可說,但是說明白了,編外人員就是社會人,關系不在本單位的人。編制外的人想在單位里得到職務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幹得再賣命再好。這些人員享受不到入編人員所應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這樣的人員就叫「編外人員」。
在很多單位,特別是那些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大量存在,有些單位的「編外人員」甚至比正式員工還要多。這是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起初,這種臨時性的「應急」辦法對於打破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用人體制的條條框框、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弊端也越來越明顯地顯現出來。
「編外人員」在政治、經濟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員工,屬於單位里的「二等公民」。一些「編外人員」即使比「正式員工」幹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員工的相同待遇,這種體制背離了「同工同酬」、「多勞多得」等用工法則;而在管理上,「編外人員」則是「防範對象,所以他們總有一種「低人一等」的感覺,這種客觀上的身份歧視,與公平公正的現代理念相去甚遠。
而實際上,不合理的機制恰恰給單位的管理帶來更多的麻煩。「一視同仁」、「認事不認人」是管理制度的內在要求,可是因為管理對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難得到切實的貫徹實施。比如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在需要減員增效的時候,可以隨時對「編外人員」解聘,可是一部分屬於編制內的正式員工還捧著「鐵飯碗」,與單位「同生同死」,要將他們精簡可就沒有那麼簡單。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區別施用,既影響員工們的工作積極性,也容易造成他們相互間的情緒對立。
同時,「編外人員」因為缺少歸宿感、安全感、認同感,所以他們不能安心本職工作,經常跳槽,給單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動;因為「編外人員」具有很強的臨時性,他們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沒有長遠打算,少數人甚至不惜破壞單位的聲譽干一些違規活動。
為什麼稱「正式工」為「固定工」呢?這應該從「編內」與「編外」之外的另一個角度來看待。現在固定工制度轉變為勞動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說法不存在了,但從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來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與單位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合同工」與單位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義上的「固定工」。
「臨時工」,也被叫做「協議工」、「外地工」。「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嚴格來講,現在已經不存在「臨時工」這個稱謂了。無論國企、民企統稱員工。目前勞動用工中已逐漸減少這種稱謂,要麼合同工、要麼勞務工,出現勞動糾紛後往往很難界定。他們的合法權益經常受到非法的侵害。
要知道「勞務工」是什麼意思,就要牽扯到「人事代理」、「勞務派遣」概念的區別。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國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人事部最早於1995年開始推行,主要是為了降低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成本,簡單說來就是將「單位人」變成「社會人」,實現人事關系管理與人員使用相分離,用人單位只管使用人,而將與人事相關的管理工作,如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委託給合法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處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業單位和沒有人事權的外資企業中推行,隨後慢慢擴展到國有企業和其他單位。根據各個地方性法規綜合整理,可以將人事代理定義為:是指依法經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機構,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接受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依法代理有關人事管理、服務工作。從對人事代理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實際上是一個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雙方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機構和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當事人雙方並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是平等的民事關系。
勞務派遣:勞務派遣起源於歐美,是現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的一種新型制度。其產生的原因之一是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了企業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各企業為了更有競爭力,從而競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當其沖了;其次是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日益嚴格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的規定,將直接使用勞動者而帶來的各種風險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傷、社會保險等。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勞動力市場的供過於求,對於任何一個工作崗位,勞動者都趨之若鶩。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合同,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給付勞務,其報酬由用人單位以勞務費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並代發的一種用人方式。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傭和使用相分離,形成「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
人事代理同勞務派遣的區別
人事代理與勞務派遣從表面上來看都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都需要給勞動者代繳社會保險費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實質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體的區別如下:
1、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的關系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他們訂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范。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則要具體分析在勞動者委託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二者是委託關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在單位委託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並不存在法律關系。
2、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
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並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於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
3、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4、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
勞務派遣是以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託方與受託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規章對人事代理的項目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5、實際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下,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實際用工單位所承擔的義務是基於其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雙務合同來確定的,只承擔勞動法上的特殊義務,只是對勞動者實施管理實用。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勞務派遣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我們不能因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認二者的區別,如果把勞務派遣當作人事代理進行調整勢必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社會的穩定構成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