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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組織退休人員旅遊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23-01-06 07:31:05

⑴ 離退休老幹部可以公款旅遊嗎

《實施意見》對做好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指出要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離退休幹部工作的重要意義,牢牢把握新時期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工作,激勵廣大離退休幹部關心和支持我省深入實施「三大發展戰略」,為決勝全面小康、建設經濟強省貢獻智慧與力量。《實施意見》要求加強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組織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離退休幹部黨員教育管理,引導離退休幹部黨員始終牢記黨員身份、堅定理想信念、嚴守黨規黨紀。各級黨委(黨組)要把離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納入本地、本部門黨的建設總體布局,統籌謀劃、精心部署、扎實推進。各地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離退休幹部黨建工作機構建設。落實離退休幹部黨組織工作經費保障機制。

⑵ 退休的時候單位安排免費旅遊嗎

沒有法律法規規定退休的時候單位要安排免費旅遊,單位不具有安排免費旅遊的義務,是否安排免費旅遊,是用人單位自主權。但按中央八項規定,國企是不允許的。

⑶ 民法典里有沒有參加紅色旅遊高齡人要寫免責書嗎

民法典裡面沒有這個規定,但是紅色旅遊是自願的,防止出現意外,需要家屬簽字

⑷ 民間組織,組織離退休老人去外地旅遊是否合法,需要跟當地公安機關報備嗎

組織旅遊無需向公安機關報備,但很多地方以往都發生過借免費組織老人旅遊之機,向老人推銷假冒偽劣產品或非法集資違法犯罪行為,碰上免費的午餐一定要多長個心眼。

⑸ 帶退休工人去旅遊違紀嗎

要看什麼情況的。
組織離退休人員觀光旅遊,應堅持就地就近和簡便易行的原則;一般情況下,每年安排1-2次。活動經費,以個人自費和離退體人員活動經費適當補助方式解決。 原則上不組織跨省、跨市觀光旅遊活動。

⑹ 工傷認定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傷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上述情形的視同工傷,並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什麼情況下的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在工傷認定范圍方面與原來的規定有何不同?

新條例關於工傷認定范圍是在原來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基礎上,並參照國際的通行作法進行了認真修改。條例較《試行辦法》在內容上更加准確、更加合理、層次分明,便於操作。

第一,條例中強調了職工在工作時間或者由於工作而導致的傷害才能稱工傷,屬於第十四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政策界限比較清楚;第二,對於非工作場所的或者非因工作造成的傷害,屬於條例十五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處理,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並作為單獨一條,層次明確,合情合理;第三,條例第十六條重新明確了三種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比試行辦法更加清楚。

如何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因此,在認定工傷的工作中把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放在首位。因為這是確認工傷最關鍵的最基本的條件,也是認定工傷的最重要的依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者要綜合一起考慮,缺一不可。如果不在工作時間內,誰也不能證明你自己是在工作場所發生的事故,也不能說明發生事故是由於工作原因引起的還是個人行為所致。如果某職工在工作時間,脫離自己的工作場所干別的與自己本職工工作無關的事情,期間發生的事故就不能認定工傷。假如,某職工按時上班,在工作時間內,也在自己的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上,但是並沒有干自己的分內工作,而是為自己或為朋友幹活,造成的事故也不能算工傷。

但是,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於其他不安全因素,並包括物質的或自然的原因而發生的偶然事件造成個人傷害,並非職工本人的行為所致,應該認定為工傷。

如何理解「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前後交接班的時間,雖然沒有進入工作過程,但是職工是為工作做一些預備性或收尾性事情,如備料,替換衣物。如果在這個合理的時間內發生的意外事故則應該視為在工作時間或由於工作導致的傷害,所以應該算工傷。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地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條例頒發之前類似的情況不予認定工傷,各地反映強烈,因此新條例增加了這一內容,這樣規定也符合國際慣例。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等121號建議指出:「在工作前後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諸如運輸、清理、備料、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預備和收尾性工作時發生的事故」應作為工傷事故。

如何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有些工作部門或某種工作崗位具有一定的風險。如公安、稅務、法院、檢察院和監察部門的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在執法過程中,由於履行工作職責、遇到一些不法之徒的暴力傷害、報復突然襲擊。這種暴力行為如果不是由於該職員從事的工作,或是該職員對其工作的職責或職能的履行則不會發生。所以應當認定為工傷。設立此條款,以弘揚正氣,維護社會的安定秩序。

當然,這種傷害並不包括私人之間打架斗毆,仇殺等情況。

如何理解「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長期的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的疾病,並非普通疾病。因此凡符合因工作原因引起的,而且又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范圍的任何一種職業病,則應該認定為工傷。國際上,早已把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統稱為職業傷害。

如何理解「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因公外出完成某一任務,並在外出時間段內與本人所從事的工作任務有直接聯系,或開會學習,或接洽業務,或完成一項具體工作。

「受到傷害」主要是指非本人主要責任或不可抗拒的物質的或自然的原因而發生的偶然事件造成的意外傷害。

「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書為依據。

在搶險救災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間下落不明的,單位、職工親屬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認定該職工因工死亡。

在外出差期間,屬於個人探親訪友,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旅遊,娛樂活動造成的事故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是指除《工傷保險條例》以外符合國家及本地區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因工傷亡事故規定的情況下發生的傷亡事故。

比如全國總工會1964年有關社會保險的問答,回答了50年代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沒有規范的問題。當時法律賦予全國總工會為社會保險的領導機關,所以,如果國家沒有立法之前,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解釋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工傷保險立法,如果規定某種情形下發生的傷亡事故工傷,應從其規定。主要是在解決國家法律原則下的特殊情形。

如何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屬於工傷范圍,但是畢竟是死在工作崗位上甚至很有可能與本人工作勞累精神緊張的種種因素有關,需要合情合理處理。所以本條例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作為視同工傷處理,以體現照顧。至於經搶救治療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如何理解「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按照工傷的定義,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才能認定工傷,但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共的利益,從事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的公益性活動引起的傷害,既不在工作過程中,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超出了工傷范圍,所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視同工傷對待。並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在認定工傷時,需要持用人單位及有關部門出具的可靠證明,以及當時就診的診斷證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機關認定。

如何理解「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

這部分人前提是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轉業復員到地方某用人單位工作,舊傷復發是由於以前在部隊服役期內因戰、因公負傷所致,並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工傷」,但是性質相同,情況特殊。它們屬於優撫對象,理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愛戴。過去不僅由國家承擔保險責任享受有關待遇,而且到地方舊傷復發一直按照工傷對待,為保持政策上的連續性,因此,條例規定,應按視同工傷對待,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為什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納入工傷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在工傷認定范圍方面仍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納入工傷范圍,其理由:

一是職工為了上班工作途中受到傷害,而不是為自己干私事;二是符合國際通行作法,許多國家的工傷保險都有相應規定,覆蓋上下班路途中發生的事故;三是我國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已經將此類事故納入工傷范圍,從維護職工的利益出發應該繼續保留。條例對容易引發爭議地方,做了一些必要調整,這種調整,有利於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追索賠付。不僅合理,而且是可行的。

職工工傷由哪一個部門來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求,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後,應該如何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工傷事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為被診斷、鑒定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條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職工因工受傷後,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有無時效?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一年時間就是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超過時效管理機構則不再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應該遵守哪些規則和要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1)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用人單位組織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旅遊期間發生的意外傷亡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的外出療養、旅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按照工傷處理。理由是:(1)從工傷保險的對象看是職工而不是離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制度是對在工作時間和工傷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提供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工傷保險的對象是在職職工,一般適用於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離退休人員已不在生產、工作崗位,不屬於工傷保險的對象;(2)從工傷保險的范圍來看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旅遊屬休閑活動而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屬於工傷保險的范圍。不符合條例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為工傷的七種情形。所以,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旅遊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如何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原則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雙方約定由借調單位承擔責任或者由借調單位對原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從其約定。

主要考慮職工的工資和保險關系一般是從屬於勞動關系。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首先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成一種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沒有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受傷者的工傷保險待遇,所以,工傷保險責任在原單位。被借調單位是一種臨時勞務關系,一般不承擔其保險責任,除非雙方單位之間有事先約定。

職工為搶救公共財產而造成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某職工在下班途中,巧遇一家公司發生火災,他為搶救這家公司的財產被燒傷。雖然他搶救該公司財產的活動,並沒有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內,但是一種對社會有益的舉動,這種公而忘私、奮不顧身的精神值得提倡和贊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工傷。所以該職工所受的傷害應該視同工傷處理按照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某職工因公外出途中繞道處理私事而發生交通事故傷害,能否算工傷?

某城市一位教師乘車前往鄉村看望生病的同事,探視之後,返回途中繞道探望自己的岳父母不慎出了車禍,而身受重傷。

根據條例規定精神、該同志探視同事的任務基本完成。途中繞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是因工而是因私,所以不應認定其工傷。

職工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傷殘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職工探親是職工暫時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休息休假的一種方法。原國家勞動總局在1981年關於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死亡如何處理的問題給四川省勞動廳的復函中指出,這種情況不屬於工傷,應按非因工傷亡處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列舉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幾種情形,並未包括職工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傷殘,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工間休息時間,因觸電等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是否認定為工傷?

按照《試行辦法》第8條第4款的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工間休息時間,仍屬於上班工作時間。應該被視同在工作期間或由於工作而導致的傷害。如果是用人單位電暖器漏電,或廠房牆體倒塌造成職工傷亡,責任在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所以應該認定為工傷。

⑺ 離休幹部旅遊參觀規定

正式說法叫組織離休幹部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
關於參觀的規定:
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
其中就包括了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於他們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就地、就近適當組織一些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活動,但應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儉節約

《勞動人事部關於離休幹部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通知》(勞人老[1983]18號)中指出: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新形勢,以利於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據各地經驗,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組織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一些活動。文件規定:(1)為了照顧老幹部的身體狀況和減少交通壓力,參觀活動以就近就地為主,原則上限於在本省范圍內進行。(2)跨省參觀,應從嚴掌握,經省一級批准,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由省委老幹部(人事)部門統一組織,應事先徵得參觀地區或部門的同意。參觀人數,每次一般不宜超過30人(行政工作人員在內)。參觀時間,每次15至20天左右。參觀前須經體檢,身體健康狀況不適於參觀的不要安排,以防止發生意外。(3)在參觀過程中,不要影響當地工作,不要講排場,不接受禮物,不接受宴請。陪同參觀的工作人員,應當誠懇熱情地為離休幹部服務。(4)接待參觀單位,要積極提供方便,保證參觀順利進行。不要組織歡迎,不要張貼標語,也不要安排黨政負責人迎送或會見活動。(5)參觀經費,按現行差旅費標准辦理,由發放工資單位列報。未經組織批准而自行外出參觀,經費自理,不準報銷。

關於旅遊:1999年1月《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嚴禁組織離、退休老幹部用公費赴港澳地區旅遊的通知》(〔1999〕港辦政字第0129號)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中央的有關規定,嚴禁組織離、退休老幹部用公費出國或赴港澳地區旅遊。離、退休老幹部個人申請因私自費去港澳地區,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審核手續。對因公赴港澳地區的團組和人員要嚴格審批,防止用公費變相出境旅遊。

⑻ 公務員退休後公司出員旅遊違規嗎

公務員退休後私自出國旅遊肯定是違規的,應該經過批准才可以出國。

⑼ 單位組織外出旅遊途中得病誰來承擔

對於該事故傷害,到底該怎麼定性,哪些當事人應該對此作出賠償呢?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律界人士。南昌市東湖區法院張躍生法官認為,該事件中的琴香老人所造成的傷害,屬於公傷認定的范圍。張法官認為,現行認定工傷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其中對企業職工工傷性質認定作出具體規定的只有《實施細則》,法源相當不足。雖然《實施細則》沒有將企業退休職工參加本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時造成的傷亡納入工傷性質認定范圍。但這並不能成為此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的理由。因為與現代國家行政管理具有的專業性、技術性及適應性、多變性等因素相比,法律條文的有限、有條件和相對穩定的特性使得我國的立法現在無法跟上需要,立法中的空白地帶大量存在,且制定法和法律文件的用語也不可能是絕對明確的。

張法官認為,在對「行政的法定性」的理解上,不能機械地認為必須要有具體法律規則為依據,實質上「依法行政之『法』不僅應包括法律規范,還應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則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目前工傷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法條不可能包羅萬象,無一遺漏地進行列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能因為規范性文件,即《實施細則》的具體條文沒有對某種情況加以列舉,就以「於法無據」而拒之門外,而是應當結合有關工傷保護的法律原則、法律目的或法條背後所隱含的法律精神、法律價值來進行認定。

鏡頭二 沒簽合同就隨團出行

2005年3月24日,在南昌市某機關工作的楊女士利用7天休假期,帶著兒子及老公等4人和其他朋友組成了15人的團體,跟隨旅遊團前往九寨溝旅遊。不料,他們卻在那裡遇上了車禍,15人全部受傷。車禍發生時,看著導游手忙腳亂地搶救傷者,驚慌失措的楊女士這才想起:「天啊,我們的旅遊合同、保險合同都沒有簽!」

原來,楊女士和朋友們出遊前曾到本市一家知名旅行社問價,結果因價格偏貴且只能隨大團而放棄計劃。事後,在朋友的幫忙下,楊女士直接聯繫上了遠在四川的九寨溝某旅行社。一番討價還價後,雙方很快口頭磋商成功,價錢也大大降了下來。幾天後,楊女士等人踏上了旅程,不想卻出了意外。

車禍發生後,楊女士有苦難言:這次出行前沒有簽訂任何合同,連個保險也沒辦理,今後,傷者的高額治療費用誰來承擔?

律師說法 形成事實合同旅行社要賠

交了遊行費,只是沒有和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旅行社就可以此為拒絕賠償的理由嗎?江西華昌律師事務所葉劍律師認為,旅行社收入了旅遊款且派出了導游,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旅遊合同關系,旅行社應該對此損失作出賠償。葉劍律師認為,該事件中,楊女士等人過於注重旅行社的價款和單獨組團等要求,輕視了書面合同、保險辦理等必要手續的重要性,他們在沒有簽訂具體合同前就匆匆啟程,導致事故發生後,索賠遇到困難。

葉律師認為,旅客在出門旅遊,簽個合同、辦個保險無疑都是必要之舉,一來可對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有所約束,二來有了合同,消費者的相關權益也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鑒於旅行社系在安排原告旅遊的途中發生車禍,為此理應先承擔賠償責任,再按公安部門責任認定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鏈接

省旅遊局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五一」黃金周期間,不少人打算出去旅遊,但有些人在籌劃旅遊計劃時,往往忽視了為自己的安全保險,給賠償帶來後顧之憂。在旅遊時,主要涉及的保險有:交通、住宿、旅遊救助保險等。

首先,交通意外保險。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主要為遊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時提供風險防範服務,保險費已包含在票價之內,旅客在購買車票、船票時,實際上就已經投了該險,其保費按票價的5%計算,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萬元人民幣,其中意外醫療事故金1萬元,保險期限從檢票進站或中途上車上船開始,一直到遊客檢票出站或中途下車下船。目前很多遊客出險後往往忽視了自己已經處於保險狀態中,因此,提醒消費者在乘坐車船旅遊時,一旦出險應立即到承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

其次,住宿保險。出門旅遊,住宿是免不了的,而住宿期間,突如其來的情況難以預測,住宿旅客人身保險可供選擇。住宿旅客人身保險每份保費為1元,從住宿之日零時算起,保險期限15天,期滿可以續保,一次可投多份。在保險期限內,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來襲擊、謀殺或者為保護自身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致自身死亡、殘疾或身體機能喪失,或隨身攜帶物品遭盜竊、搶劫等,保險公司將按不同的標准支付保險金。

第三,旅遊救助保險。對於出境游的旅客,可以購買旅遊救助保險。這類保險是各保險公司普遍開辦的險種,是保險公司與國際救援中心聯合推出的,遊客無論在境內外任何地方遭遇險情,都可撥打電話獲得無償的救助。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的手續很簡單,旅遊者可以直接到相關旅行社辦理所有的保險手續,或直接到機場投保。針對旅途中可能發生的意外,各保險公司都有相對應的險種,如人身意外險、意外醫療險、住院給付等,旅遊者可以選擇投保各類旅遊險種,進行風險轉移。
2006 年7月8日,廣西南寧市的13名「驢友」,以AA制形式相邀去郊縣森林旅遊,不料夜晚露宿時山洪暴發,女孩小駱被洪水沖走身亡。女孩的父母隨後將「驢行」發帖人梁華東等告上法庭,要求其他12名「驢友」共同承擔35萬元的賠償。2007年3月13日,此案二審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2006年3月11日,驢友「生薑」在攀登嵩山時不幸遇難;2007年3月12日,北京11名驢友(7男4女)在攀登靈山途中迷路,造成一死一傷;2007年3月17日下午,漯河市某高中14名學生在沒有導游帶領的情況下攀登嵩山,返回時在深山迷路,被困在深山峻嶺之中,後經當地警方5個多小時的奮力救助,次日凌晨才得以脫險。
網友「悠悠」告訴記者,他春節期間參加了鄭州某網站「快樂之旅」組織的活動,前往江西、安徽等地,在得知5天的中巴車費用竟然達到1.2萬元的時候,很多「驢友」有了上當受騙的感覺,與領隊發生矛盾後分道揚鑣。一個旅行團隊如果沒有了組織者,萬一發生意外,後果由誰承擔?

●觀點

針對戶外運動引發的案例越來越多,作為旅遊愛好者,該如何規避遊玩時的風險?意外發生時,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記者就以上問題采訪了一些相關人士,他們的看法使我們重新思考了「驢行」的安全問題。
有些領隊不能跟
河南戶外聯盟俱樂部負責人「笑青天」:現在驢友參加戶外運動的安全意識已經大大增加,很多到俱樂部參加活動的人都會詢問關於如何保障參與者安全的問題,這在以前是很少的。河南省目前有50多家戶外俱樂部,可真正經體育主管部門審批的還不到10家。沒有經過體育部門的審批,特別是領隊素質不高、戶外常識的匱乏、戶外技巧的欠缺,就容易導致自助游的盲目無序。因此提升領隊素質是減少自助游出現意外事件的最關鍵的一環。
現在流行一句話叫「誰為戶外安全埋單」,而最能說明這句話的就是保險問題。目前絕大多數省市都沒有登山險種。沒有保險,組織者就不敢放心大膽地去收取費用。如果有了相關保險,在意外發生時就不會出現索賠困難的情況。驢友意外事件給我們這些組織戶外運動的人敲了警鍾,也讓大家更關注戶外探險運動,這其實對戶外運動的健康發展是有利的。
建議成立自助游咨詢機構
河南中國青年旅行社假日部經理喬婷:目前驢友自助游過於隨意,建議旅遊管理部門應該成立自助游咨詢機構,對驢友提供咨詢和指導。同時,旅遊部門應建立對自助游領隊的認證制度,對領隊的責任加以明確。我國目前尚無法律法規對自發組織的戶外自助游活動做出規范,沒有一個責任認定機制,因此一旦發生意外,沒有人需要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責任。
旅行者首先應對自己負責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允:民間自發組織外出旅遊的責任不明確,很多情況導致了受害人無法進行索賠。如果遇到的是山洪等自然災害,加上沒有人為他們承擔賠償義務,遇難者要對自己負責;如果是因為同行者包括領隊沒有及時救助遇難者,受害人家屬可進行索賠;如果是因為旅遊景點安全標示不明顯造成的傷害,該景點或者單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驢行」前將安全打包
資深驢友「隨風」:在這次活動中,大家只顧自己玩自己的,沒有相互提醒可能發生的危險,也沒有組織起來以積極的措施預防可能發生的危險,因此對小駱的遇害,同游的驢友應承擔一定的疏忽責任。
網友「簡單」:戶外運動事故頻發,和許多人安全觀念缺乏、喜好貿然行事等原因密切相關。我想提醒廣大「驢友」,在出行前,除了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戶外活動情況有清醒的了解,還要嚴格按要求裝備必需物品、簽訂翔實的協議、制訂緊急預案等。在活動過程中必須聽從領隊及協調人員指揮,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要做無保護的攀爬、冒險,遵守團隊紀律,不擅自離開行軍路線,只有這樣才能使「驢行」變得自由快樂。

⑽ 事業單位領導組織全單位所有員工集體公款旅遊,是否違紀

國家事業領導幹部集體公費旅遊,當然是違紀行為。如果你掌握了確切的相關證據,可以同時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政府信訪部門及紀檢部門反映舉報。這方面國家有明令要求,必須要狠剎領導幹部中的這種歪風邪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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