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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北京

發布時間:2020-12-10 11:56:55

㈠ 北京退休職工的撫恤金是什麼規定

撫恤金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1)離退休人員北京擴展閱讀:

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014年9月29日,民政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准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

㈡ 北京市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撫恤金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撫恤金應為本人2○個月的退休金,離休應為4O個月,另外還有3個月的喪葬費。

㈢ 北京市公務員退休有什麼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2003年7月1日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准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各有關單位開始貫徹執行。

人事部、財政部的通知規定,從2003年7月1日起,調整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准。各職務起點工資標准由現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別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職務工資檔次標准相應提高。在調整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標准。機關工人的獎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資構成中的比例相應提高。通知在適當提高機關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的工資待遇方面規定,提高後的試用期工資待遇標准為:初中畢業生每月425元;高中、中專畢業生每月446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474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499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新進入優秀體育運動隊的試訓運動員,臨時體育津貼調整為每月380元。

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人事部、財政部的通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從2003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165元、廳(局)級120元、處級80元、科級50元、科員及辦事員35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15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75元、講師及相當職務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35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35元。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此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中西部地區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北京、上海、天津、江蘇、浙江、福建、廣東7省(直轄市)自行負擔;遼寧、山東2省中的沈陽、大連、濟南、青島4市自行負擔,其他地方由中央財政負擔40%。

㈣ 北京市離退休人員在辦理指紋認征嗎

當然要進行每年的生存認證。
目前全國各地區的生存認證的辦法和時間有一專定差異,可以屬電話咨詢社保服務電話:12333。
一、認證對象:凡已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企業離退休及個體退休人員均屬於認證對象。
二、認證時間:每年一次:5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有的省市規定退休者生日當月進行認證,可順延2月。)
對於未按期反饋認證結果人員,社保經辦機構將在逾期兩個月後暫停支付其社保待遇。

㈤ 北京市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責任制共多少條

總共19條。
北京市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責任制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切實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離退休幹部工作,促進離退休幹部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特製定《北京市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責任制》(以下簡稱《責任制》)。
第一條 各級黨政領導班子要高度重視離退休幹部工作,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關於離退休幹部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要把離退休幹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年至少聽取一次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情況匯報。
第二條 建立健全各級老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形成在黨委的領導下,組織部門統籌協調,老幹部工作部門及相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離退休幹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條 要堅持領導幹部聯系老幹部制度。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至少要聯系一名離退休幹部。新任領導幹部在到任的一個月內要與本單位離退休幹部見面,交流思想,聽取意見建議。重視做好離退休幹部信訪工作。
第四條 在研究制定重大決策或重要改革措施、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時,要聽取離退休幹部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要把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增強在職領導幹部對離退休幹部工作的了解和有關政策把握。
第六條 重視和支持利用社區資源做好為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為離退休幹部在居住地就近學習、就近活動、就近得到關心照顧、就近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七條 認真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的各項制度。及時向離退休幹部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會議精神,通報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堅持每年召開老幹部座談會。保證離退休幹部按規定閱讀文件。適時組織離退休幹部就近就地參觀學習。
第八條 要把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納入黨建工作總體規劃,做到與在職人員黨支部建設工作一同部署、規劃、考核和表彰。
第九條 加強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建設,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堅持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
第十條 加強老幹部活動中心(站、室)和老幹部黨校、老幹部大學學習活動陣地建設 ,為離退休幹部學習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經費。
第十一條 按照自願、量力和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的原則,為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創造良好條件,做好組織引導工作。
第十二條 要認真落實離休幹部的各項生活待遇。在重大節日、生病住院時,要及時走訪看望,幫助解決實際問題。每年為離休幹部進行體檢。
第十三條 要認真做好企業、易地安置和有特殊困難的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確保離休幹部各項待遇得到落實,服務管理到位。
第十四條 加強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好原領導班子成員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退休領導幹部政治待遇等工作。
第十五條 加強對老幹部工作部門的管理和指導,保持老幹部工作機構相對穩定,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服務性工作相適應。
第十六條 按照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作風過得硬、老幹部信得過的標准,選好配強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班子。要關心老幹部工作人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重視對他們的培養、交流和使用。廣泛宣傳老幹部工作人員中的先進事跡,樹立先進典型。
第十七條 各級黨委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認真貫徹落實本《責任制》。每年對落實情況進行自查,要將檢查結果向離退休幹部通報並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將《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績效考評內容。市委組織部、市老幹部局定期對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北京市老幹部工作領導責任制》同時廢止。

㈥ 北京離職後社保繳納及北京退休問題

北京的工作你已經離職,並回到石家莊工作,這種情況你社保辦理增減員是有一定風險的。
最好的辦法是你把你在北京的社保轉入石家莊,你還不到40歲,離退休時間且遠呢,放在北京存在很多不可控的變數,轉入你目前的工作地石家莊,合法合規,不會有任何問題。
你在北京的社保只交了10年,退休後是不可以在北京領取退休養老金的,目前全國各地的要求社保繳納的年限最低都是15年,而且你的最終退休地應該在石家莊而不是在北京,所以,你只能在石家莊領取退休養老金。
你的社保轉入石家莊後,繼續在石家莊繳納社保,你還不到40歲,離退休至少還有20年時間,到你退休你的繳納年限就是10年+20年有餘,這樣你的繳納年限就是30多年,養老金的領取數額跟繳納年限的長短是有直接關系的,所以最後你在石家莊領取的養老退休金還是很是合適的。

㈦ 北京市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按照企業職工繳費年限以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企業職工本人繳費滿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企業職工本人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

第二部分以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上述兩部分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合計低於按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可以補足其差額;高於按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於20%,今後將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封頂比例,直至取消.

第四條 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0年的,按照職工在職期間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第五條 1992年10月1日,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職工個人數繳費年限.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繳納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做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數.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北京市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60%做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第六條 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本辦法發行之月起,北京市《關於發給退休職工困難補助的通知》(〖87〗市勞險字第82號)規定的困難補助及北京市《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險發字〖1992〗628號)給離退休人員增加10%離退休金的規定,停止執行,每人每月加發20元離退休金,其他各項補貼照發.

第八條 職工退休以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據上一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做調整.當年國家規定給退休人員增加的各類補貼金額高於調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發(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開支.

第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附件二: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

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做為計發繳費性養老金的基數,是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是適應各種所有制、各種用工形工的規范化的養老金計發基數.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就是將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繳費工資,以本市歷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參數加以指數化.其計算方法是:將職工每年的繳費工資,除以本市當年職工平均工資,即為當年指數,再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繳費年限,得出平均指數,將平均指數以職工退休時上一年社會月平均工資,即為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式中:

S──職工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X1、X2、X3……Xn──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繳費工資;

C1、C2、C3……Cn──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N──企業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例)某職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參加工作,從1992年10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開始繳費,並有90年至93年的工資記載.假定1990-1993年該職工本人平均繳費發別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會平均工資別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

按上列公式計算,該職工的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小數點後保留兩位)

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
=94.23*(0.78+0.85+1+0.91)
=94.23*3.54
=333.57(元)

附件三:

關於實行《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第一條 《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城鎮企業和參加北京市退休費用統籌的中央在京企業、軍隊在京企業中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條件的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城鎮臨時工及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城鎮臨時工.

第二條 企業自1994年1月1日開始實行《暫行辦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休、退休人員不再改變原離、退休金計發辦法,但執行《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按《暫行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國家及北京市現行規定計養老金的水平相比,其增加幅度不得高於20%.新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相比較時不含各類補貼和京勞險發字(1992)628號文件規定增加的10%離、退休金.

第四條 企業職工退休時,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五條 基本養老金第二部分中職工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以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的記載為依據(職工退休前一年的繳費工資暫以個人收入台帳計算).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10月1日以前的繳費工資(含當年發放的價格補貼).以企業記載的職工個人收入台帳為准.

第六條 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休的職工,在國家工傷保險沒出台新政策之前,暫按國家和北京現行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七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仍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領取退職費.

第八條 自1994年1月起,企業中達到退休年齡,本人繳費不滿十年的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自《暫行辦法》實行之月起改按《暫行辦法》規定的標准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九條 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佔地農轉工人員,可按《暫行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其第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第二發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計算出來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京勞辦發字(1993)451號文件規定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可補足其差額,高於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於20%.

第十條 符合養老條件城鎮臨時工按《暫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後,其他待遇仍按京勞險發字(1988)550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按京合總字(83)008號文件規定應辦理退養的人員,暫不執行《暫行辦法》仍按京合總字(83)008號文件規定辦理退養.

第十二條 實行《暫行辦法》前已退休人員中,按京勞險字(1998)103號文件和京勞險發字(1990)278號文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由企業負擔的金額暫不列入市退休統籌基金.實行《暫行辦法》後,退休人員仍按京勞險發字(1990)278號文件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繼續按文件規定由退休統籌基金與企業分別負擔.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金第一部中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994年退休人員以4523元計算,以後以北京市統計局每年提供的數字為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附:

1990年至1993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2650元 2877元 3402元 4523元

㈧ 北京市離退休人員檔案一般存在哪裡

離休人員的檔案在原單位;退休工人的檔案在街道辦事處;退休幹部的檔案在原單位存檔機構

㈨ 父母退休後可以投靠在北京的子女嗎

可以。例如離休、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入非農業戶口:

1、辦理機構:本市人員戶籍登記在東城、西城、海淀、石景山(遷安礦派出所除外)區的,在分局戶政大廳辦理;本市人員戶籍登記在其他區的,在戶籍地派出所的戶籍窗口辦理。

2、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對外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分局戶政大廳辦公時間見附件

3、辦理時限: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級審批的時限為50個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二級審批的時限為35個工作日

4、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4)夫妻二人均系北京調往青藏高原地區(青海省、西藏自治區)工作,現一方因病提前退休的;

(5)申請人夫妻一方原系本市家庭常住戶口,因工作調動或畢業分配等原因到外省市工作,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且一名子女戶口在京;

(6)原在本市工作,退休後子女接班頂替,戶口由京遷出,要求返京投靠子女的,由京遷出一方年齡須超過70周歲。

(9)離退休人員北京擴展閱讀

老人投靠子女入農業戶口

1、辦理機構:本市人員戶籍登記在東城、西城、海淀、石景山(遷安礦派出所除外)區的,在分局戶政大廳辦理;本市人員戶籍登記在其他區的,在戶籍地派出所的戶籍窗口辦理

2、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對外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分局戶政大廳辦公時間見附件

3、辦理時限: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級審批的時限為50個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二級審批的時限為35個工作日

4、受理條件:

(1)申請人男性年滿65周歲,女性年滿60周歲;

(2)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均為農業戶口;

(4)被投靠人戶口進京須滿2年以上。

㈩ 北京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撫恤金嗎

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參保人死亡的,社保部門發給喪葬費,符合條件的,可以發給撫恤金,所以,不論是國企和私營企業,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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