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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退休遺屬費給幾年

發布時間:2023-01-05 06:33:51

❶ 國家對離休幹部遺屬待遇問題

對國家對離休幹部遺屬待遇如下: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1)企業單位退休遺屬費給幾年擴展閱讀: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❷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配偶的遺屬補助政策有哪些呢

首先是配偶的遺屬補助政策計算與往年不同。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家屬可以領取喪葬福利,包括喪葬費和撫恤金。喪葬費標准為上年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養老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月人均養老金。可支配收入乘以繳費月數,繳費月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繳費年限確定。

最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政府出台了越來越多的新政策來幫助人們提高生活質量。對於這種“喪葬撫恤金”,如果你想在未來退休後過世,讓你的家人能夠領取更多的養老金,就必須盡可能地繳納真假養老保險。值得注意的是,養老金的最高金額是24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如果你工作了30年或以上,是按照24個月計算的。當您退休時,您領取的養老金也將在24個月內計算在內。當您去世時,養老金將從您領取的相應年數和月數中扣除。

❸ 國有企業遺屬補助

國有企業遺屬補助,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問題已經成為城鎮企業改制後的一個信訪熱點,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下面帶來國有企業遺屬補助相關文章,歡迎閱讀借鑒。

國企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提高【1】

日前,筆者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從2013年1月1日起,新昌按照上級文件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調整後,企業離休人員,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215元調整為140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025元調整為118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930元調整為1070元。

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00元調整為68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05元調整為570元。

符合相關文件規定享受晚年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生活補助費標准由每人每月645元調整為710元。

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提高【2】

錢女士致電:我父親是國有企業離休的,去世以後我母親一直有生活補助,聽說現在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了,我想問問現在是怎標准?

熱線回復:(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後,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4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61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1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 136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0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3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7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40元。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後職工遺屬補助相關問題的思考【3】

近幾年來,原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的部分職工遺屬紛紛到改制後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和信訪局等有關單位上訪,要求享受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問題已經成為城鎮企業改制後的一個信訪熱點。

本文就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問題談些粗淺的看法。

一、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後職工遺屬補助情況

以國有、集體產權全面退出為主要內容的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到2000年基本結束。

目前企業職工遺屬中的主體是職工配偶,對屬於職工配偶的遺屬在企業改制的不同階段採取了不同的處理辦法,大體分三個階段:

一是改革初期。

一是由改制後的企業負責按每人12000元計提、未成年子女按每人10000元計提標准向應支付對象發放生活補助費和繳納有關費用,在計提的改制費用中列支。

二是中期階段。

隨著改制的深入,部分企業面臨著破產解體,企業主體即將消亡,在一些企業改制中,探索採取與這些供養的職工遺屬、精簡下放人員和土地保養工等有關人員經協商後一次性處理,並在簽訂協議後一次性了斷的辦法,即按當時規定標准一次性發放五年的生活費。

三是改制後期。

對當時已經存在的職工遺屬根據企業資產質量狀況按下列標准計提了改制費用。

計提公式:生活補助費=[平均預期壽命(75周歲)-實際年齡]×生活費(元/年)+不可預見費,其中遺屬(子女)生活費=[18周歲-實際年齡]×生活費(元/年)+不可預見費。

在遺屬生活補助費的發放上,改制企業一般按月發放,有的由主管部門發放,有的由原企業發放,在改制費用的處理上,大部分由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但後期考慮到改制費用有可能不夠的問題對部分改制企業的改制費用採取了包干使用的辦法。

破產企業對職工遺屬的處理,普遍採用一次性處理的辦法,但在時間計算上,與中期階段不同,按平均預期壽命75周歲計算,不到75周歲的'計算到75周歲,已到75周歲的再算5年。

綜上所述,對當時已經存在的職工遺屬都計提了改制費用,明確了發放標准和辦法,但在不同階段採取了不同的處理辦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一是按月發放;二是一次性發放5年的生活費予以了斷;三是按平均壽命測算一次性發放予以了斷,不到75周歲的發到75周歲,已到75周歲的再發5年。

但對於改制後死亡的職工遺屬,由於無法預測,改制時沒有制定過相應的政策規定,也沒有計提不可預測費.。

綜合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情況,有這么幾個特點:一是改制前已存在的遺屬,在企業改制時基本上都進行過解決。

在解決方式上,有一次性了斷和按月發放兩種辦法。

二是改制後新產生的遺屬基本上都沒有解決。

這些人員中,基本上都是改制前退休、改制後死亡職工的配偶,個別的是改制前因公死亡、改制後符合領取生活費標準的職工配偶。

三是不平衡現象比較突出。

對改制前已產生遺屬的處理上,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發放生活費的,標准高低不一。

自企業改制以來,勞動和財政部門已幾次下發提高發放標準的通知,有的單位執行、有的單位沒有執行,發放標准差距很大。

個別企業在產權二次變動後,乾脆停止了發放,引發一系列問題。

一次性了斷的,前後計算方法、時間長短不一致,一次性領取5年生活費的人員,在滿5年後開始上訪,要求再發。

改制後產生的遺屬有的系統解決,有的系統不解決,也引發了新的矛盾。

四是普遍存在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

由於當初研究改制政策、測算改制費用時的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大都存在費用計提不足的問題,再加上留在企業的部分因改制後企業經營不善又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經過幾年的發放,目前改制費用基本用得差不多了。

二、解決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問題的建議

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制度源於1951年公布、1953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據有關專家介紹,1951年國家發布《勞動保險條例》前曾向社會公布。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有關政策解釋,至今還在實施。

因此,從本質上講,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制度,與近年來實施的屬於社會救濟性質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同,它屬於勞動保險的范疇,是國家或社會對勞動者死亡後給其所供養的直系親屬的補償,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

這一制度的實施,對於鼓勵人們積極投身勞動,形成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建立了制度性的保障。

只是由於我國自80年代初開始的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環節的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經濟體制改革單兵突進,社會體制改革嚴重滯後,在勞動保險制度的改革上,經歷了一個先破後立的過程,勞動保險制度立法嚴重滯後,導致50多年前在《勞動保險條例》中明確的遺屬補助制度,已不適應當前的經濟社會現狀,出現了難以落實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改革理論界,在總結反思前幾年的改革,研究下一步改革的討論中,普遍認為應加大社會體制改革的力度,有人對當年國家發布這一《勞動保險條例》的評價相當高,稱其是繼土地改革凝聚農村農民人心後凝聚城市工人人心的重大舉措。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中的第四部分“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政策”中進行了更具體的規定,將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對象擴大到城鎮各類企業的勞動者及退休人員。

在資金開支渠道上明確“勞動者因病、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喪葬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遺屬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後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後,一次性喪葬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遺屬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後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已列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在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列入統籌項目的,按原渠道開支”。

從實際來看,改制前已經存在的遺屬,改制時基本上都計提過費用,並進行過處理,下一步主要是進一步規范的問題。

改制後新產生的遺屬主要是由於經費來源沒有落實而尚未解決。

從目前上訪的職工遺屬來看,大多是屬於改制前退休、改制後死亡的原享受勞保待遇的職工遺屬,個別的屬於享受勞保待遇的職工改制前因工死亡、改制後符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人員。

這些人數量不是很多,但年齡普遍很大,確實屬於社會弱勢群體,都是由於企業改制才使她們失去了遺屬補助。

按照讓人民群眾分享改革成果、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為了取得人民群體對改革的支持,在改革過程中應盡可能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避免對弱勢群體的傷害,對於因企業改制所造成的遺屬補助無法落實問題理應予以解決。

因此應以企業改制為界,對改制前已經存在的遺屬和改制前退休、改制後死亡的遺屬,實行社會統籌,經費來源分兩部分解決,一是改制前已經計提、尚未使用的改制費用;二是缺額由財政在改制基金中予以安排解決。

改制後企業的職工遺屬補助問題:盡管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依據《勞動法》和《勞動保險條例》在進行政策解釋時,認為應該予以解決,但費用由改制後企業負擔,在企業生產成本中列支。

由於沒有明確的政策措施和強制實施辦法,實踐中無法操作,只會增加社會矛盾。

因此可由市勞動部門認定後,由縣社保中心按規定支付。

具體的建議是:1、對改制前已經存在的遺屬分兩種辦法處理:一是目前仍在按月發放遺屬生活補助費的,可在按平均預期壽命測算的基礎上一次性將費用和人員移交給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規定發放;二是原來統一發放五年一次性了斷已過了五年仍健在的遺屬,也應納入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規定發放。

2、享受勞保待遇的職工在改制前退休、改制後死亡所產生的遺屬及改制後符合領取遺屬補助條件的人員,可由企業或所在社區申報,主管部門審核,勞動部門確認後由社保中心按規定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3、實行社會統籌,由社保中心統一發放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資金來源可分別解決:一是已經計提過費用並由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的,可在對計提費用清理的基礎上,將結余的計提費用劃給社保中心;二是改制費用由企業包干使用的,是否移交由改制後企業確定,如願移交的要在對計提費用清算的基礎上,將結余部分全部移交給社保中心;不願移交的要求其必須按規定標准發放。

三缺額部分和尚未計提過費用的由財政部門在改制基金中予以安排解決。

❹ 遺屬費有哪些規定

問題一: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按什麼標准。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民政部 財政部
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財政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下發執行,並報我們備案。
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
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 *** 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作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之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

問題二:遺屬補助有哪些標准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問題三:遺屬補助有哪些標准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問題四:遺屬的享受標準是什麼? 、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丹)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這應該是最新的.最好是在向當地有關部門咨詢一下.

問題五:遺屬補助費有規定結婚幾年嗎 應該是,在一方離世之前。就應領證結婚的。就可以因為有這個條件。還有的 就是遺囑補助條件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問題六:遺屬補助有年齡要求嗎 民發[2007]64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後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准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死者的遺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補助.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滿16周歲但仍在大中小學就讀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問題七:遺孀補助享受條件是什麼啊? 國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待遇規定如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夫年滿60歲,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需經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並出具證明)可享受遺屬補助,具體標準是以職級工資制的基礎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遺屬居住在成都市、省轄地級市和行署所在地城區的每月按基礎工資的70―80%計發;居住在縣(市)及縣(市)以下城鎮的,每人每月按基礎工資的60―70%計發;居住在農村的,每人每月按基礎工資的50―60%計發。
具體的要以你們當地的標准來定,可以向當地民政局申請提高補助金。

問題八:遺孀補助的規定 建議致電民政部門詢問。

問題九: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標准為多少 全國並不是統一的。各地有差異:(具體請咨詢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山東煙台:
根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調整》(魯人社辦發【2012】74號)規定,煙台市從2012年7月起,遺屬補助標准調整為: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高新區、牟平區、開發區、萊州市、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為460元;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為410元;昆嵛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執行460元標准。另外,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的遺屬補助標准,在上述基礎上再提高20%;遺屬為孤寡一人的,提高10%;兼有上述兩種情況的,提高30%。
二、浙江全省:
根據浙人社發〔2014〕53號文件精神,從2014年1月1日起,浙江省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的補助標准進行調整。
一、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後,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補助費由1400元調整為161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補助費由1180元調整為136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補助費由1070元調整為123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補助費標准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680元調整為77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570元調整為640元。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中,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勞險〔1999〕333號文件、國務院令第375號和第586號規定,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問題十:江蘇省關於退休職工遺屬補助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我在蘇州社保中心官網查到的規定如下,要求之一是男方在退休時,女方就得滿55周歲才能具備供養條件。不是說年齡相差多少就能拿。如果有的男性56歲提前退休了,那麼就算女方只有54周歲,雖然二者相差不超過5歲,仍然不具備供養條件。
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
一、供養范圍
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條件
具備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子女未滿18周歲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5.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參保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參保人員死亡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弗養條件的,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在2004年1月1日後死亡的,其配偶在其辦理離退休手續前已按原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確認為供養直系親屬,且在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符合現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也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死亡人員生前參保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停止支付條件
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濟費: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就業或參軍的;3.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期間的(緩刑除外)。

❺ 退休工人遺屬補助標准

勞動法中對職工遺孀生活費沒有規定,但工傷保險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❻ 退休人員遺屬補助政策最新是什麼

法律分析:遺屬補助的補助對象
1.父、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2.母、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3.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4.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遺屬補助政策調整說明: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部分組成關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獎金三部分組成通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部分組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職務工資和津貼兩部分組成。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般是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❼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❽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後家屬待遇

在我國,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只要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去世後就由社保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
不過,不同的單位,喪葬費和撫恤金的金額是不一樣的!
什麼樣的退休人員,
撫恤金能領到30萬元
呢?
下面為您深度解析:
一、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喪葬費與撫恤金相關規定
根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其家人可以享受三項待遇: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喪葬費:
全省實行統一標准,統一發放1000元
撫恤金
:對於撫恤金來講,機關行政人員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也是不同的。
機關行政人員標准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
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標准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養老金。
舉例說明:
2022年,機關單位退休幹部王老去世,去世後的待遇:
1.喪葬費1000元
2.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47412*2=94824
3.去世前基本養老金為5000元/月,40個月為5000*40=200000元
合計:其家人能領取到的死亡待遇為:1000+47412*2+5000*40=295824元。
二、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後,撫恤金與喪葬費待遇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即繳納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去世後,家人可以享受兩塊待遇:喪葬費和撫恤金。
自2021年9月1日開始,實行新的死亡待遇標准,取消了遺屬生活補助費
待遇

1.喪葬費:
由以前的每人1000元改變為:按照死亡時上一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
計算。
比如,2021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922元,則2022年去世的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可領取7844元。
2.撫恤金
:
以死亡時山東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退休前的繳費年限和領取了養老金的年限,確定發放月數。
撫恤金改變了以前固定金額的做法,而是與本人繳費年限和領取了養老金的年限掛鉤,更為公平。
具體規定如下:
繳費年限滿15年的,發放月數為
9個月,此為最低月數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
1個月
,最高24個月;養老金每領取一年,發放月數減少1個月,但最少不低於9個月。
也就是說,撫恤金發放月數為9~24個月。
2021年山東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922元,則2022年去世的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撫恤金標准最少是
35298元
、最高是
94128元

舉例說明:
王老繳費年限為30年,60歲退休,70歲去世,家屬能領取的撫恤金金額為:繳費30年,能領取24個月減去領取了10年的養老金10個月,還剩14個月,則能領取撫恤金為:3922*14=54908元
總結:
根據以上,山東省退休人員2022年去世的,家屬能領取的喪葬待遇完全不同:
機關行政單位退休的公務員,家屬能領取到
30萬左右的喪葬待遇;事業單位退休的人員,家屬能領取到
10萬以上的喪葬待遇;企業退休人員,家屬能領取到
3.6萬到9.5萬不等的待遇。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去世的,家裡有需要參保人撫養、贍養的人員,還可以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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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企業單位退休遺屬費給幾年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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