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市退休職工遺屬補助政策
北京市退休職工遺屬補助政策:
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㈡ 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
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為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後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遺屬待遇不是新生事物,暫行辦法中明確遺屬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為一次性待遇,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遺屬待遇。遺屬范圍包括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都屬於遺屬待遇領取的合法主體,即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直系親屬關系。支付標准為:
1、喪葬補助金標准,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
2、撫恤金標准,分為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兩種情況:
(1)在職參保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一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2)退休參保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㈢ 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待遇
自2011年8月1日起,北京市機關(含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下同)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人員的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加本人生前 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㈣ 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規定
1、喪葬補助費,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
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40個月的標准發給;
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
3、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4、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的待遇是需要發給其遺屬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退休人員去世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應及時通知退休人員單位,由單位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減員手續。單位填寫《離退休(退職)人員減少表》,同時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原件、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證明書》復印件1份。
2、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發放去當地人社局辦事窗口辦理。應該提供死亡人員:
(1)、身份證、社保卡、火化證、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死亡人員火化收據原件;
(3)、繼承人與死亡人員關系證明材料;
(4)、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㈤ 北京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後還有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從死亡次月開始就停發退休金,沒有補助工資的規定,同時發給喪葬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喪葬費為本人退休金的兩個月,直系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為供養一個人的,發給本人退休金的6個月,供養兩人的,發給本人退休金的9個月。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㈥ 北京退休工人死亡撫恤金
法律分析:一、喪葬補助金
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佔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配偶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40%,其條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傷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30%,其他親屬,指的是工傷死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親屬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工傷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工傷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傷死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傷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也就是說,如果工傷死亡職工的配偶為孤寡老人,則其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50%。
4、如果工傷死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為孤兒,則他們每人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40%。
5、如果工傷死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享受主體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
2、享受主體: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物質補償,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參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㈦ 北京市退休職工死亡社保待遇
國家沒有統一的企業職工死亡待遇規定,當前是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按照北京市的規定,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救濟金),具體標准為:
一、喪葬費為5000元;
二、以北京市當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撫恤金),1人為6個月、2人為9個月、3人以上為12個月。
依據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關於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
京財行[2009]70號
一、我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後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二、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
京勞社養發(2000)221號
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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