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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退休人員再就業工傷

發布時間:2023-01-03 20:53:38

❶ 退休職工再就業工傷賠償具體標准

法律分析:一.首先,每個地方的賠償薪資標準是不一樣的,自己需要去找相關的資料。二.賠償標准: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七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低於本地的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工資標准元計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解除勞動合同時,還有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共計4個月的本省社平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❷ 退休後工作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一、退休後工作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1、退休後工作發生工傷,視其是否領了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分別是:
(1)對於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發生工傷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二、退休後再到其他公司上班受傷,不能算工傷
1、退休後與新單位形成了勞務關系,勞務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簽訂的合同屬於民事僱用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而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並享受工傷待遇。從多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來看,行政主管部門對離退休人員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申請工傷保險的不予受理或者規定不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❸ 退休人員在就業出工傷了是否還能認定工傷

不能。
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首先需要認定該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務工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而應由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保局)

第三人:成都某機電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機電公司)

原告李某某原系某航天工業公司7304廠職工,於2003年10月因企業破產辦理了退休手續,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後,李某某經人介紹到某機電公司務工,同年9月17日,李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李某某就此向市勞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勞保局於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以下簡稱07-1號工傷認定決定),該決定的主要內容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川勞社函【2003】261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261號復函)中關於退休(含退職)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系不確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的規定,受傷害人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不能確定,故其所受傷害性質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李某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

原告李某某訴稱,其與某機電公司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其所受傷害性質屬於工傷。《勞動法》並未剝奪退休人員勞動的權利,市勞保局所依據的261號復函與上位法《勞動法》相抵觸,請求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告市勞保局答辯稱,李某某屬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故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適格主體,其與某機電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據此,市勞保局作出對李某某不予認定工傷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正確,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第三人某機電公司述稱,李某某系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其重新受聘於第三人公司所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疇,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請求法院維持市勞保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

[審判]

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以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據此,《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將退休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排除在職工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故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市勞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不當。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的規定,判決: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並責令市勞保局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宣判後,某機電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李某某作為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適格主體,其再次聘用遭受事故傷害,應當通過民事途徑救濟。原審法院認定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於認定錯誤,請求依法予以改判。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勞保局具有對本轄區內發生的事故傷害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職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等規定,認定工傷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261號復函的規定,退休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系不確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本案中,李某某退休後到某機電公司務工,其與該公司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范疇。故李某某在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原審被告市勞保局依據261號復函及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李某某所受傷害性質不屬於工傷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正確,應予維持。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一、撤銷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2008)龍泉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二、維持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8)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論證]

對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受到的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問題,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及審判實務中對此存在爭議。我們認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其次再考量傷者的受傷情形是否符合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具體到本案,承辦法官經反復研究認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應認定工傷;這種用工關系更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退休人員因工受到的傷害可通過人身損害民事賠償途徑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認識是妥當的,也對規范類案審理提供了可予示範的裁判規則。

一、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現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

盡管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是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因公民的年齡大小、是否存在用人單位及是否應獲得報酬等而有所區別。但《憲法》同時也規定,公民享有休息權和獲得社會保障權,故國家在勞動法律規范中對公民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進行了限縮規定。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能力的公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明文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二條規定,對被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再聘用單位應按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按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川勞社函[2003]261號文件《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的復函》更明確規定,退休(含退職)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系不確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綜合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看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合法勞動者,不能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這是因為養老保險是國家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是國家對已退休的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是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制度,國家財政要給予相應補貼。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意味著其已享受了國家提供的相應社會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與用人單位就不能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二、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且相關法律法規並未禁止用人單位僱傭退休人員參加勞動。從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醫療保健條件的不斷改善,人們的平均壽命也不斷延長,大多數退休人員身體健康,仍能發揮一技之長。另外,一些退休待遇較低的退休人員僅靠退休工資尚不能完全滿足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其再就業是較為普遍的情形。如果將退休人員排除在工傷認定的對象之外,是否會導致其作為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和救濟?我們認為,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所謂僱傭關系是指僱主及被僱傭者存在控制、支配和隸屬關系,由僱主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一定的工作時間,定期支付勞動報酬,被僱傭者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僱主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僱傭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范疇,體現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對於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的意思自治之約定,只要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僱傭關系即告成立,國家對雙方約定的待遇、退休年齡及參加社保等內容不予強制干預。因此,作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其因工受傷從理論上和實踐中都不能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應當根據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僱傭關系,要求該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中辦發(2005)9號《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也明確指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從本案來看,退休後的李某某到某機電公司務工,與該公司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事項達成了用工協議,該協議的性質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李某某在工作中受傷可以請求某機電公司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除本案例中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情形外,現實中還大量存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務工的情形,例如用人單位招錄超齡農民工這一普遍現象。我們認為,對於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認定問題,應當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有所區別:對已享受離退休待遇的人員的再就業不認定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其因工受傷應通過與用人單位的僱傭關系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而對於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情形則可以視具體情形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認定工傷,以更充分保護弱勢群體農民工的權益。對此,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曾向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局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退休人員與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僱工的區別對待,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受到人身傷害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認定,僅限於農民工的范圍為宜。而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因工傷害則告知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予以解決。

❹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並不是勞動關系,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應當參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賠償。因為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再具有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其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聘用)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其與單位存在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在《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規定的調整范圍內,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認定條件來認定工傷。如該單位與該同志簽訂的 「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僱傭關系,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2、如果僱主或第三人不進行工傷賠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以人身損害賠償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❺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退休人員再就業,應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因此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申請工傷認定不再受理,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即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標准進行賠償,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❻ 退休返聘工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因此退休人員再就業時受傷不屬於工傷。因為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受到的傷害不按照工傷標准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❼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傷怎麼辦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發生「工傷」事故,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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