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武漢大學退休職工工資
武漢大學教職工退休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中組部、人事部《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以及湖北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應辦理退休手續:男性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第二章退休手續及退休費的計發
第三條學校在每年末將下年度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名單通知到各單位,由所在單位通知本人並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教師按學期辦理退休手續,其他教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領取退休金。
第五條教職工退休金由退休費、生活補貼、保留補貼、衛生費等項構成。其中退休費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以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退休費計發比例為90%。
2.工作年限滿30年未滿35年的退休人員,按以下比例計算退休費,即:滿30年,計發比例為85%;滿31年,計發比例為86%;滿32年,計發比例為87%;滿33年,計發比例為88%;滿34年,計發比例為89%。
3.工作年限滿20年未滿30年的退休人員,按以下比例計算退休費,即:滿20年,計發比例為80%;滿22年,計發比例為81%;滿24年,計發比例為82%;滿26年,計發比例為83%;滿28年,計發比例為84%。
4.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退休費計發比例為70%。
(三)工作年限以滿12個月為一年計算。
(四)按湖北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管理辦法》(鄂政發[2012]14號)規定,符合計劃生育獎勵金政策的,按本人退休時月基本工資的5%享受每月獎勵金。
(五)符合湖北省《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有特殊貢獻的工作人員退休後提高退休費標准若干問題實施意見》(鄂人[2007]29號)規定的有特殊貢獻的工作人員,各單位提前向學校人事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有特殊貢獻人員提高退休費標准審批表》,報省人社廳辦理提高退休費標准手續。
(六)符合其他文件規定的可提高退休費標準的人員,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提高退休費手續。
(七)按照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的各類人員,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資。
(八)退休人員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暫緩退休和延長退休年齡
第六條為充分發揮高級專家的技術專長,從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按照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對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批准,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國家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可適當延長部分女性高級專家退休年齡」,暫緩、任期內暫緩、延長或適當延長部分高級專家的退休年齡。
(一)暫緩退休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人文社科資深教授。
(二)任期內暫緩退休
1.在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
2.在任湖北省人大正副主任和常委、湖北省政協正副主席和常委;
3.在任湖北省、武漢市政府參事室參事。
(三)延長退休年齡
1.聘用在教授崗位上的女教師退休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2.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審批的博士生指導教師,其退休年齡可延長至70周歲;
3.「國家級教學名師獎」獲得者,其退休年齡可延長至70周歲。
(四)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1.擔任國家有關評審組織評委尚未屆滿,且在屆內不能更替的專家,可延長到換屆時退休;
2.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的主持人,項目還未到計劃結題期限的,可延長至計劃結題期滿時退休;
3.承擔學校重要教學任務尚未完成或暫時無人接替者,可適當延長其退休年齡;
4.學術造詣精深,取得多項重大學術研究成果,在本學科領域中具有學術權威地位,並在國內外有相當影響的知名學者,以及教學質量高、教學效果好、教學聲譽突出並在校內外有較大影響者。
涉及以上各類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教授,經二級單位研究同意並報學校批准,可適當延長其退休年齡。延長退休的年齡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5周歲。特殊情況經學校批准可再延後,但最高不超過70周歲。
(五)辦理程序
1.暫緩、任期內暫緩、延長退休年齡的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直接辦理;
2.屬於「第六條(四)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中人員的,應在該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前2個月,由單位申請,本人同意,報學校審批。延長退休手續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未申請的,將按時辦理退休手續;
3.暫緩、任期內暫緩、延長或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占所在單位編制和職務崗位;
4.延長或適當延長退休年齡期間,經研究批准,可隨時辦理正常退休手續。
第四章 返聘
第七條其他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的高級專家,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所在單位申請辦理返聘手續。
(一)返聘人員條件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高級專家,身體健康,能夠繼續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返聘:
1.教學工作暫無人接替者;
2.重大科研項目尚未結題者;
3.博士生導師退休之前已招收了博士生且按計劃未畢業者。
(二)返聘期以完成上述工作時間確定,期滿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特殊情況最高不超過70周歲。
(三)返聘人員應與返聘單位平等協商,簽訂返聘協議,並按雙方協議約定支付勞酬。經費由返聘單位承擔。
(四)返聘單位應切實考慮返聘人員的年齡、健康狀況,合理安排工作,保證返聘人員權益,發生勞務爭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補償的,經費由返聘單位承擔。返聘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請學校終止返聘協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要高度重視教職工退休工作。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單位關於延退、返聘等工作的程序和辦法,積極做好相關工作。在教職工退休前,應做好崗位工作交接和學術梯隊的補充調整,協助退休教職工辦理相關手續,體現關懷,熱情愛護,鼓勵他們繼續為學校發展貢獻力量。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學校此前有關退休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條本辦法由學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希望能夠幫助你,滿意請採納,謝謝!
㈡ 湖北省企退休工資與武漢退休工資有地域區嗎
您好!湖北省其他地區的退休人員和湖北省武漢市的退休人員養老金金額是有差別的。
目前我國測算養老金金額,跟三個因素掛鉤:(一)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年限(也就是俗稱的「工齡」),繳交社會保險基金年限越長的,養老金金額越高,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把工齡檔次分為15年、20年、25年、30年、35年、35年以上六個檔次,檔次越高,養老金金額越高。(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簡稱「個人賬戶余額」),個人賬戶余額越高,養老金金額也越高。(三)退休上年度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簡稱「地區差別」),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越高,養老金金額也越高。在北上廣深退休的人員,養老金金額肯定比在老少邊窮地區退休的人員養老金金額高得多。武漢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湖北省其他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也是有差別的。謝謝閱讀!
㈢ 2018年退休交滿十八年的武漢市退休職工能拿到多少錢退休金
無法計算,養老金計算需要許多個人社保數據,僅有一個繳費18年的數據是不夠的,專還得需要:繳費平均指數、屬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法定退休年齡時的社平工資數額等,這些數據都要套進退休金計算公式進行計算,沒有這些數據是算不出退休金的。
㈣ 為什麼武漢省屬高校退休的工人編制退休工資比企業退休的工人還低
這個有點是天下奇聞了,如果工齡是相當的情況下,事業單位退休都比企業多百分之三十左右
㈤ 武漢大學退休職工工資
據悉,我國《最低工抄資規定》明確,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准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而國務院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也提出,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穩步提高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工資標准年均增長13% 以上。\r\n很多老人都表示退休後雖然花費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不過收入更是大幅縮減。雖然我國目前養老金缺額比較大,但是老年人的生活質量仍然要盡量保障,所以此次退休漲工資規定十分迎合民意。已退休的人員,在過去的日子裡都奉獻了很多,理應擁有一個美好安定的晚年。
㈥ 武漢社保2019退休工資
領取的時候按退休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比如2019年領取的時候按照2018社平工資,2020年領取的時候按照2019年的社平工資,這里的年份不一定是一個自然年的,要按社保年度的,比如2018年7月1號到2019年6月30號是一個社保年度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武漢大學退休師怎樣在自已的手機上查詢自已的工資情況!
那就綁定武漢大學手機APP 注冊 登錄 查您的信息 然後你的工資情況一目瞭然 還能查其他很多東西
㈧ 2018年武漢市退休教師一年後工資會調整嗎
屬於養老保險並軌後的中人,一些省市已經調整了。估計快了。
㈨ 武漢市交滿15年社保2017年退休能拿多少工資
養老保險領取如下:
按月領取:
基礎廳行培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帶遲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扮唯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㈩ 武漢市退休工資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