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公務員能否在企業掛職
退休了可以在企業任職,不過在管轄范圍內企業任職需要三年之後才行,在原單位管理之外,不限制。但是退休後,一般沒去管的。
2. 撫順市對事業單位副縣級領導退休後可否到公司任職
已退休的原黨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
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退休之後的三年之內、其他公務員在兩年之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如果違反規定,是要受到相關管理部門處罰的。對已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則沒有任何限制。
3. 事業單位退休後兼職最新規定
關於包括事業單位人員在內的公職人員退休後在企業任職方面的文自八十年代就有,現行有效的、最權威的文件是中組部2013年印發的文件:《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大致意思是:1,退休去企業任職必審批,2,退休三年之內不得在退休前管轄范圍內任職。3,退休三年內在管轄范圍外、退休三年後在各類企業任職,須報批,須將關系轉到企業,從此與公職機關一刀兩斷,不再是公職機關的退休幹部。4.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最新規定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退休後三年內,到本人業務范圍回外的企業答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退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5.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
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5)退休到企業任職公務員管理擴展閱讀: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既不得從事或參與傳統業態的經商辦企業等營利性活動,也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平台從事或參與商事活動,否則即要被追究紀律責任。
6.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
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
7.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最新規定
1、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在外打工取得的勞務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退休人員不再繳納五險一金,不再有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扣除。
2、《勞動合同法》對兼職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項規定,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對於勞動者兼職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不提倡兼職。
(3)第69條第2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可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從事兼職勞動。
8.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有什麼規定
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做出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8)退休到企業任職公務員管理擴展閱讀:
我們黨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
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印發之前,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黨紀法規已有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主要包括:
一、要從嚴掌握。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二、確因工作需要兼職(任職)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三、經批准兼職的,不得取酬。
從總體上看,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確也存在少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違規兼職(任職)的問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退休領導幹部甚至中管幹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獲取高薪,有的還在多家公司兼職,幹部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
「特別是領導幹部到自己原來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更容易引發廣大群眾的不滿。」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說。
9.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不
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一般只能到民營企業或是鄉鎮企業等企業任職,是不能到國有企業兼職或是任職的。
這是一個大的前提條件,大的原則是鼓勵,並不會完全禁止或是限制。在這個大原則的前提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對於公務員兼職的情況作了具體的要求, 其中特別強調了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也就是規定了一個三年和兩年的限制期,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限制期是三年,其他公務員限制期是兩年。
10. 公務員退休後能否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
可以,但是具體有限制。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可以前往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