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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退休勞動關系

發布時間:2023-01-01 17:32:03

㈠ 員工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如何終止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終止權);2、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終止權的行使,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系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㈡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的,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將自動終止,雙方不再有聘用關系,一般用人單位會直接跟員工說明情況,雙方和平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這個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賠償的,不算開除員工給予N+1的補償,這點要注意

解除勞動合同以後雙方就沒有任何的交集了么?錯誤的這個是,雖然員工已經過了退休年齡,但是仍然可以為公司效力,但是這里要說清楚,這叫退休返聘。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已經退休,退休後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所以說很多公司跟已經退休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跟員工簽署新的聘用合同,那麼雙方就繼續存在聘用關系,不過是有缺點的,根據相關規定,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養老金退休人員,如果再就業,就不屬於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再工作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所構成的關系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雙方可以簽訂勞務合同,也就是說雙方存在的只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點完全是不一樣的,一定要要注意。最大的差別就是簽訂的如果是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都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但是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在勞務關系之下,單位就不需要為其繼續繳納社保,區別就在這里,其他的福利待遇工資待遇這是雙方另行簽訂的內容,勞動法管不著了就。

別問我為什麼知道這些,公司的一些老員工就有退休的,自己的父母也都退休了,見的多了自然對這些就知道的多了。

㈢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並不必然終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願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因病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退休金。 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國發(78)104號文件及其相關規定,我國勞動者法定退休條件是繳納養老保險費年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並不必然終止。據勞動法法理,該條規定一方面賦予勞動者以主張權利到齡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據,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杜絕到齡該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據。由此可見,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願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
中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㈤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超過退休年齡後,員工就不是屬於勞動關系了,一般是屬於勞務關系的,不過作為公司是需要給員工說明問題的,要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不然還是屬於勞動關系。 超過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的定性是什麼」的內容?
一般來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一定享受基本勞動保險待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本條暗含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必然終止的意思。。實踐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未給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情形,如果絕對要求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終止勞動關系,那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就會一直存在下去,顯然是不合理的。故此,我國相關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但該終止權的行使,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因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就自行終止。
因為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筆者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總結:綜上所述對於你提出的「超過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的定性是什麼」問題,勞動關系的定性是有兩種的,一種是已經和員工溝通好了終止勞動合同的,不過說員工不同意的話,建議是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的,所以要看員工自己的決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本條暗含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必然終止的意思。

㈥ 退休人員能否構成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不能。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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