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1年探親假規定
探親假制度誕生於上世紀80年代,迄今已有三十多年。時代在不斷發展,探親假制度卻沒有與時俱進,以致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和空巢家庭的增多,探親假制度一度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討論。以下我為大家搜集整合了:1981年探親假的相關規定,歡迎閱讀!
1981年探親假規定如下:
備註:探親假也要注意適用范圍,包括已婚職工探望配偶與父母,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享受的條件亦不同。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探親期限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各省又有細則:
新疆按照 《新人發字[2001]2號》規定,婚後探親假三年一趟,比國家規定少一年。 其它 還包括職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規定。
探親假待遇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 規章制度 。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探親假 地方規定
根據1997年粵勞薪[1997]115號《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應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其中,國有單位職工探親時,年休假天數不足於原規定的探親假天數部分可給予補齊。旅途車船費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 探親假必須一次性休完嗎
探親假是否可以分開請,可以和公司協商,法律對於此條沒有明確規定。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規定探親假的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對於享受探親假的條件和探親假期,我國《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有具體規定。
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它是職工《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路程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即可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各省又有細則:
新疆按照 《新人發字[2001]2號》規定,婚後探親假三年一趟,比國家規定少一年。其它還包括職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規定。
(2)退休職工探親假最新規定擴展閱讀:
待遇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3. 退休當年的年假是要怎麼計算
隨著我國福利制度的變化,現如今就剩下法定節假日和年假了,那退休職工的年假是怎麼規定?當年的年假是怎麼計算?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退休當年年假的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退休當年年假的計算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新入職之前連續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在新用人單位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此外,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年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離職時年假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年假與其他休假的關系
目前,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
1、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2、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3、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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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處級幹部退休後因私出境規定
目前我在的地方要求是備案管理,具體做法如下:黨員本人向機關支部寫一個備案說明,包含什麼時間到哪裡做什麼。機關支部報上級黨組織存檔。回來後須報告自己因私出國(境)的具體情況。
處級幹部退休可以出國。
1、只要已經退休、退離以前掌握權力的職位,那就是一名「普普通通退休人員」而不再是「處級幹部」了;
2、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既然已經不再享受處級幹部的在職待遇、擔任處級幹部的職務、也不再行使正處級幹部的權力,那就無須受到正處級幹部的各種約束。根據相關規定,市管幹部因私事申請短期出國(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國家有關探親假規定,出國(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幹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親假;已婚幹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1天探親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親假);
2、直系親屬在國(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審批,一年內不超過1次:
(1)直系親屬在國(境)外發生重大事情(結婚、生子、病危、亡故);
(2)歸僑、僑眷探望定居在國(境)外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國政府駐外機構工作或公派出國留學的配偶;
(4)受子女國(境)外學校邀請參加畢業典禮;
(5)本人發生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理確需赴國(境)外就醫;
(6)距離退休時間不足1年(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除外)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幹部申請出國(境)旅遊、探親和處理其他個人事務。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 正處級退休人員出國受限制嗎
可以出國,沒有限制。
1、只要已經退休、退離以前掌握權力的職位,那就是一名「普普通通退休人員」而不再是「正處級幹部」了;
2、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既然你已經不再享受正處級幹部的在職待遇、擔任正處級幹部的職務也不再行使正處級幹部的權力,那就無須受到正處級幹部的各種約束。
市管幹部因私事申請短期出國(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國家有關探親假規定,出國(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幹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親假;已婚幹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親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親假);
2、直系親屬在國(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6. 勞動法關於事假和探親假的規定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至於事假,這里沒有說明,其他勞動方面的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 勞動法病假工資的相關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工資是按月發放,你們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等於是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勞動者周六周日休息時也是有工資的。
7. 三月份退休能休幾天年休假
法律分析:依據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在當年退休的,可以休多少天年假依據職工工作的時間而定,最長可以休十五天。
目前,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8. 重慶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規定【全文】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規定探親假的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那麼2018年重慶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本文我整理了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探親范圍和條件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其他城鎮企業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二)職工享受探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參加工作滿一年及其以上的職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親和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三)《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的養父母;職工父母死亡或父親死亡,母親改嫁後,在16歲前的大部分時間,就受其供養,現仍與職工保持聯系,並經公證機關證明,確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具體辦法可由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的實際情況確定。
(五)雙職工都具備每4年探望父母條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時,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時,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後,本四年內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郊六區)本縣(遠郊區、市)區域內的,或者雖跨縣(區、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應視為父親或母親和職工配偶同居一地。這類職工在按規定探望配偶時,能夠同時探望父母,就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七)職工父母分居兩地,職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親或母親的待遇。
(八)職工與養父母或親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親生父母或養父母的待遇。
(九)撫養職工長大的養父母已經死亡或離婚,職工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職工的配偶已經死亡或離婚,尚未再婚,如原與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離婚當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應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兩地,當年未探望過配偶的、當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一)雙職工分別在兩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應由享受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親。如其休假期短於探親規定的假期時,可按照探親假期規定給予補足,另一方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但是,如果無休假制度一方,因工作流動性大,單位無力解決探親家屬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離開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職工懷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親確有困難的,經其所在單位出據證明後,也可以允許無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十二)雙職工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有一方享受探親待遇,夫婦已經團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至於探親假給哪一方,可由職工與單位領導商量確定。但不允許「雙探」。
(十三)職工進入大專院校學習,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的,如本人符合探親條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親,可由原單位按規定報銷其一次往返路費。學習期間停發工資的,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十四)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或者退休、退職後,又應聘重新工作超過一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十五)職工出國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國家有回國探親的具體規定,在國內的一方不應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也不能改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六)雙職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職培訓達一年以上,並還需繼續學習一年以上的,應由本人利用學習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十七)雙職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後一方借調到外地工作達一年以上,夫妻分居一年以上,並需繼續借調的,可按規定享受探親待遇。
(十八)新婚職工,夫妻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結婚的當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十九)職工父母離婚,經法院判定,職工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現隨其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已經死亡,該職工可以按探親規定探望在世的親生母親或父親。
(二十)本市職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間回內地與配偶或父母團聚,因此,職工不再享受進藏探親的待遇。
(二十一)見習生、實習生、試用人員,在見習、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二、探親假期
(一)按照《探親規定》,職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條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職工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兩年合並使用,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據路程的實際需要給予探親路程假。
(二)《探親規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法定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在內。
(三)已婚職工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
(四)職工在結婚的當年已經享受過探望父母待遇的,應從婚後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職工的探親假原則上應一次使用。如個別職工因特殊情況申請分期使用,在不影響生產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單位領導酌情處理,但探親假期不得超過規定的天數,路程假和往返路費的報銷只限一次。
(六)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如有特殊情況,本人自願兩年探望一次,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以兩年合並探望一次,但假期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費的報銷只限一次。
(七)享受探親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結婚,可按婚假規定的天數,另給婚假。
(八)女職工產假與探親假可以合並使用,分別計算。
(九)職工在探親假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探親天數不能順延。如果職工在探親假期已滿,確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單位的,應及時向原單位請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向所在單位申請,按照病假處理。但對其搞不正之風,徇私舞弊,無病找醫院開假證明的,一經查實,應作曠工處理。
(十)職工在探親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車禍等意外情況,造成交通停頓,在持有當地交通部門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後,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轉車、候車延誤的時間,不算路程假,應作事假處理。
(十一)職工採取集中公休假日的辦法回家團聚的時間,已經達到探親天數的,如屬於企業根據生產、工作需要,規定實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職工在此期間與配偶或父母團聚了的,只要他們符合探親條件,仍可享受探親待遇;但如自行集中公休假日或以倒班、調休等辦法連續休息的職工,在當年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時間累計達到探親的天數的,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十二)各單位要按照《探親規定》的精神,合理、均衡地安排職工探親的假期,務求做到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職工應嚴格遵守《探親規定》,服從組織上的統一安排。
(十三)各單位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要按曠工處理。
三、探親假期的工資和路費
(一)職工探親假期間?穴包括路程假?雪的本人工資照發。
(二)職工探親路費的報銷,按照財政部〔1981〕財事字第113號《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執行。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的探親假工資,本人評定了等級工資的,按照計時工資標准發給,沒有評定等級工資的,按照探親前三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或正常生產期間本人的平均工資計算發給。實行提成工資制的職工,亦按上述規定的原則辦理。
(四)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條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時,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時,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費報銷原則上可按以下辦法報銷:雙職工同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費,報銷其超過本人工資30%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選擇遠距離而不去近距離的探望地點。各單位在給假和報銷探親路費時,要嚴格掌握探親地點和遠近平衡(即以兩個四年平衡計算,例如:男方父母居住在北京市,女方父母家居武漢市,第一個四年女方可隨同男方去北京市探望公婆,第二個四年男方可隨同女方去武漢市探望岳父母,不能只選擇北京作為探親地點);如雙職工不是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則可按各自應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計算報銷路費。
(五)職工探望的父母分居兩地,報銷探親路費時,如兩地為順路同方向的,可准予報銷較遠一地探望父親或母親的路費;如兩地不順路不同方向的,可報銷他們實際去探望父親或母親一地的路費。
(六)職工同父母親、配偶分居三地,又順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可合並使用,並按較遠一地給予路程假,但在報銷路費時,應區別不同情況報銷。例如:職工在重慶市主城區工作,配偶在黔江縣,父母住秀山縣,重慶市主城區至黔江縣的往返路費全部報銷,黔江縣至秀山縣的往返路費,只報銷其超過本人工資30%以上的部分。
如果父母住在黔江縣,配偶住在秀山縣,其重慶市主城區至秀山縣的往返路費可全部報銷。
(七)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並按其各方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路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本人自理。
(八)父母有多子女,其居住地點不固定,職工探望父母的路費和路程假計算應以父母常住戶口的地點為准,給予路程假和報銷其按規定應報的往返路費。如探望父母實際去的地點,近於父母常住戶口地點的,則應按實際去的地方報銷路費;反之,超過父母常住戶口地點的路費,應由個人負擔。和父母親同一居住地(常住戶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九)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病休在六個月以上,其在報銷探親往返路費時,應按超過病假工資30%的部分報銷路費。
四、其他
(一)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在當年或本四年內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時,經單位領導同意後,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一人的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或本四年內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二)職工具有探望父母、配偶條件的,由於長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駐外地等其他各種原因,當年或本四年中與父母團聚累計滿20天,與配偶團聚當年累計滿30天的,在當年(指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配偶)或本四年中(指已婚探父母)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但可分別按探親的有關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因公已報銷出差費的不再報銷),對因請事假回家團聚扣了工資的,可以補發。
(三)職工配偶是部隊幹部的,部隊幹部一方在已經利用年休假假期探親後,如果職工一方當年又要求再到部隊探親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內的工資照發,但探親往返所需路費,由職工本人自理。
如果部隊幹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職工一方探親的,經部隊團以上單位證明,職工一方可以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四)各單位中因犯罪在服刑期間的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但如上述人員的配偶是職工,具有探親條件的,在取得上述人員所在單位同意後,可准許其職工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五)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在父母去世的當年未享受探親待遇的,在請假回家料理喪事時,可以按探親待遇處理。不符合探親條件,或者雖符合探親條件,但當年已享受過探親待遇的職工,在請假去料理父母喪事時,不能按探親待遇處理。
(六)參加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其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結婚的,如果家中(或寄養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職工本人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節假日和輪休假日團聚的,各單位可參照探親規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顧處理,給予探親待遇,假期每年為20天,並報銷往返路費。
(七)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病休半年以上(包括矽休病人),在不影響對疾病治療的情況下,可享受探親待遇。但探親假期的工資,仍應按病傷假期間領取的病假工資標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並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也不能每年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八)職工曠工累計超過探親規定天數的,取消其當年應享受的探親假待遇。
(九)職工本人在受開除留用察看或勞動教養處分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
(十)雪職工被判刑監外執行而在原單位勞動的,不享受探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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