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對參戰人員退休待遇的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對於參戰優撫人員退休待遇沒有統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個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補助金。關於參戰優撫人員退休規定有:
一、首先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是在當地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標准基礎上沒人每月增加50元,不夠的當地財政會進行補足。
二、每個地區的發放的補助情況也不經相同比如北上廣 江浙滬福建山東遼寧等九個省(直轄市)是按照40元人/月進行安排的補助。還有其他省市按照60元人/月;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㈡ 1949年參加工作的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待遇是指各類企業的勞動者離、退休以後,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而給予的物質幫助。養老保險待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根據條件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進一步鞏固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制度;建立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養老金調整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相聯系的機制;推動養老保險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養老保險待遇又可分為離休養老保險和退休養老保險兩類。1.離休養老保險。離休又稱離職休養,適用於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離休年齡為:中央、國家機關的部長、副部長及相當職務的幹部,正職年滿65周歲,副職年滿60周歲;司局級幹部年滿60周歲;其他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每年增發一定的生活補貼。行政8級以上的老幹部離休後,不增發生活補貼。老幹部離休可取得《老幹部離休榮譽證》。 2.退休養老保險。我國正在進行勞動制度改革,固定職工逐步向勞動合同制過渡,因此,固定職工退休養老保險與勞動合同制退休養老保險同時並存。 (1)固定職工的退休養老待遇。凡符合退休條件的固定職工,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領取相當於原標准工資一定比例的退休費,並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2)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待遇包括退休費(含國家規定加發的其他補貼、補助)、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後,按月發退休費,直至死亡。退休費標准根據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年限、金額和本人工作期間平均工資收入的不同比例確定,其他費用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三)勞動生產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同時,第79條又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