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後進監獄還能拿退休工資嗎
法律分析:可以,不影響,退休人員犯罪判刑後停止發放養老金,服刑結束後可以繼續按原來標准享受養老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⑵ 服刑後退休金怎麼辦
一個人到了退休的年齡,想要再就業一般是很難的了,而要是退休之後又犯事的人,因為服刑期間社保機構可以停發養老金,但是刑滿釋放之後還是需要繼續生活的,這個時候要是沒有養老金的話那麼生活就會沒有保障,不過事實上刑滿釋放的退休人員可以重新領取養老金的。
法律上規定退休人員出現下面情況的可以停發養老金:
1、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要是因為這個情況被停發養老金的,只要後面及時補齊相關的材料文件之後還是可以接著領取養老金的。
按規定是,因為材料不齊原因導致被停發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停發基本養老金後提供有效證明或經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員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因為權利人下落不明導致不能繼續享受養老金的,那麼同樣在失蹤情況消失之後就可以恢復養老金,並且是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
3、未達到退休年齡,出境定居未辦理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在達到退休年齡又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因為本身沒達到退休年齡,因此經發現後即停發基本養老金,退還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後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建賬前個人繳費本息退回本人,最候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只要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服刑前或勞動教養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最後,其實養老金屬於國家發放給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金,無法定情況社保機構不能停發,要是被無正當理由停發的,相應的權利人可以及時去申請行政復議解決。
⑶ 服刑後退休金怎麼辦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1、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若被判處刑罰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准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⑷ 服刑人員養老金待遇有關規定
服刑人員的養老保險未能及時繳納但它並不會被封存。在刑滿釋放後可以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社保局進行補繳,服刑人員在繳納足夠年限後還是能依法領取養老金的。⑸ 服刑人員可以領退休金么
. 1、即使是自己全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也會被分為幾塊:一塊為養老個人賬戶,一塊為養老統籌賬戶,一塊為社會醫療保險等等。【中途不繼續繳納,退休年齡之前全部都不能要求退回】
2、退休年齡時僅能要求退回「養老個人賬戶」那部分的錢。因繳費達不到15年,將來享受不到基本養老退休金,所以,你如果已經交了很多年了,建議你繼續交下去。
3、如果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足15年的,即使達到退休年齡,服刑期間,社保局也是不發放養老金的。只有在出獄後,才能享受每月領退休養老金的待遇。依據如下:
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⑹ 服刑人員出獄後退休金怎麼恢復
第一,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
如果入獄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凡是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只要是因為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含拘役、管制等,一般都要開除給予開除處分;過失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也要給予開除處分。受到開除處分的公務人員,刑滿出獄後由於已經被用人單位開除,和原單位已經沒有任何關系,原來所有的工作工齡不再計算,不再視為同繳費年限。沒有辦法再到原單位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
第二,繳納養老保險的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
2014年10月之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精神,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如果有養老保險實際年限的公務人員,在判處有期徒刑期間也要被開除公職,開除公職以後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但本人的實際繳費年限要累計計算。出獄以後,如果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國家的規定最低15年,可以辦理退休;如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的最低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以後辦理退休;不願意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一次性支取,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封存。
第三,公職人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出獄以後的養老金待遇。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或是國家公職人員,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符合開除處分條件的人員,要採取降低或者取消的待遇辦法。退休公職人員在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後,如果被明確取消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養老金待遇;如果是按照降級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按照新的待遇享受養老金。
第四,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後的退休人員判處刑罰以後的養老金待遇。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即勞社廳函(2001)44號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綜上所述,蹲監獄剛出來的人員,如果屬於國家公職人員,由於已經被開除,和原單位沒有任何關系,原有的工作工齡不再計算,不再視同為繳費年限,但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繼續計算。繼續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如果按照老制度的辦理退休,出獄後不再有養老金可領;繳納養老保險後辦理退休的,出獄後按照入獄前的標准恢復養老金的發放。
_
⑺ 監獄服刑多年的勞改犯拿到了退休金,這種現象合理嗎
監獄裡面的勞改犯在裡面待了幾年出來了,但是在之前所交的養老金年限也夠了,到退休的時候自然可以領到養老金,這沒什麼合理不合理的問題。因為過是過公是公,兩者不能混為一談,除非這個人真的是什麼罪大惡極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那種人。
都說苦海我要回頭是岸,我不能給所有人機會,因為有些人做那個事情他就真不叫人做的事情,這種人不配得到原諒。但大部分人,是有自己的社會人格的,他知道自己做這個事情是違法的,但是他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影響,他做這個事情有緣故,雖然說有原因,他從道德上來說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從法律上來說不合理,他自然就應該受到懲罰。懲罰也過了,刑期也滿了,該接受的改造也改造了,那證明他所犯的這個錯誤基本已經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了。
⑻ 服刑人員的退休工資如何發放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