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殘保金的計算方法
殘保金的計算方法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殘保金的計算方法,歡迎大家分享。
殘保金的計算方法
1.成立時間不滿1年且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後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對於在征繳年度成立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從其地稅登記日的下1個月開始計算時間,2015年1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審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例】某單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稅登記,其在職職工總數為100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的,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月份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其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未安排殘疾人,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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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 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徵收繳庫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准,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第九條 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保障金徵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 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徵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 保障金徵收機關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徵收機關應當催報並追繳保障金。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保障金徵收機關做好保障金徵收工作。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後,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並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徵收機關。
第十三條 保障金徵收機關徵收保障金時,應當向用人單位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或稅收票證。
第十四條 保障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之間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商殘疾人聯合會確定。
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障金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應積極採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保障金。
第十六條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保障金。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准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條 保障金徵收機關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准和時限要求徵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第二十條 各地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保障金公示制度。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保障金徵收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用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承接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保障金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第二十七條 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發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5〕5號)及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徵收標准
保障金年繳納額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
需繳納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
(二)應繳金額=(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三)實際應繳金額=應繳金額-減免金額。
三、徵收程序
用人單位每年應當根據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報年審和申報繳費。
(一)申報年審:2018年年審時間8月31日截止(自2019年開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需要進行申報年審,審核確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無需進行申報年審。
未在規定時限申報年審的用人單位,均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申報繳費: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單位均應如實申報在職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並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三)申報方式
1.網上申報
申報年審:由用人單位登錄「地方網上辦事大廳」進行辦理。點擊「政務公開」→點擊「省殘聯」→點擊「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電子政務系統」→「在線申辦」。
申報繳費:由用人單位登錄「地方電子稅務局」進行辦理。
2.上門申報
申報年審: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鎮(街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上年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和松山湖轄區用人單位到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辦公室申報。
申報繳費: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信息及報送資料
申報年審:用人單位需要網上填寫或現場提交《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表》、殘疾人職工身份證、殘疾人證、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等材料。
申報繳費:用人單位需要網上填寫或現場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並繳納保障金。
企業殘保金計算方法
一、徵收標准
如果注冊公司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數量達不到規定比例,則按差額人數全額徵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安排殘疾人就業需要滿足的條件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及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准,並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二、舉例計算
1、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後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在征繳年度成立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從地稅登記日下一個月開始計算時間,2015年1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審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例如,某注冊公司15年6月1日完成了地稅的相關登記,並且沒有安排殘疾人就業,職其在職職工總數為100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的按就業實際月份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3、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例如,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並且未安排殘疾人,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延伸閱讀:達日縣地方稅務局第一筆殘保金徵收入庫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州地稅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應收盡收的要求,進一步加大規費征管力度,達日縣地方稅務局在年初就與殘保部門、社保機構、財政局、政府多家部門進行了協商溝通。在殘保金、社保費征期開始前幾日,為確保規費收入的穩步徵收入庫,縣地方稅務局再一次與殘保部門、社保部門、財政局部門召開工作聯席會議,探討組織規費收入工作方法、工作方式。7月6日在殘保部門的積極配合下,縣地方稅務局成功徵收本年度第一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19694.28元。
此次第一筆殘保金的順利徵收入庫,是各部門間協調配合的結果 ,這為縣地方稅務局規費徵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基礎,也為後續規費徵收工作奠定了基礎。
;2. 企業用殘疾人用工是名退休職工,可以免交殘保金嗎
不可以。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2)退休再聘人員殘保金需要計算嗎擴展閱讀: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相關法條:
第七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收取「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省級財政部門印製發放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加蓋本地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印章。
第九條 「保障金」暫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劃管理,嚴格審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取的「保障金」。
3. 退休職工是否需要交殘保金(不是殘疾人,只是退休人員)返聘又應該有哪程序
退休了什麼金也不需要繳納了。返聘簽個返聘合同即可。
4. 急!!我公司有退休人員 殘保金應該怎麼算啊
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後,達到規定比例的版,不繳納殘疾權人就業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人數和征繳標准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考慮到金融危機的影響,為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今年的征繳標准仍按去年21658元/人的標准執行。
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21658元×(本單位2008年在職職工總數×1.7%-殘疾人職工數)
1、有安置殘疾人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數 * 1.6% -上年度單位已安置殘疾職工數)*上年度單位職工年人均工資 * 60%
2、未安置殘疾人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實際發放工資總額 * 0.96%
5. 2021年殘保金計算
2021年殘保金的計算公式為:繳費金額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人數1.5,減去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實際安排的殘疾就業數。在職職工人數,上年度職工總數取整數,採取捨五入的原則,上年平均工資可保留小數點後2位。如無殘疾人就業,則寫0。平均工資以職工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為基數,扣除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五險一金個人部分和公車補貼。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各繳費人對有關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年審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減免審批等事項可致電地方殘疾人聯合會咨詢。
需繳納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1、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乘以1.5%;
2、應繳金額=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乘以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3、實際應繳金額=應繳金額-減免金額。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6. 殘保金如何計算什麼是殘保金
殘保金的全稱是殘疾人權益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的權益,由未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繳納的資金。其計算方式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
殘保金政策是國家推出的一項專門保障殘疾人權益,為了幫助殘疾人共同富裕的一個措施。殘保金一方面可以促進殘疾人就業,另一方面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殘保金可以用來對殘疾人事業進行支持。其實國家收取殘保金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這些資金,國家其實並不缺少這部分錢,只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殘疾人就業,讓殘疾人能夠自食其力,才是殘保金最終的目的,正所謂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殘保金的收益只能算額外的補充,下面就來說一下殘保金都有哪些額外的用途:
一、對殘疾人進行技能培訓
殘保金會對那些殘疾人進行技能培訓,使他們能有適合自身特點的一技之長,能夠做到在社會上生存下去。這些技能培訓會定期開展,以自願的形式展開,為殘疾人能更好地融入社會提供了寶貴的機會。
你知道什麼事殘保金嗎?你知道如何計算殘保金嗎?歡迎留言討論。
7. 退休返聘的高級專家工資是否屬於殘保金計提基數
返聘離退休人員發生的支出,可以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並且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的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8. 返聘的退休人員需要交殘保金嗎
退休人員需要
返聘
是不需要交任何的保金他們退休前交完了只要發給正常的工資就可以
9. 退休人員交殘保金嗎
我咨詢稅務,稅務答復說只要在月申報個人所得稅按「正常工資薪金」申報的,都要計提殘保金。
10. 退休職工是否需要交殘保金(不是殘疾人,只是退休人員)返聘又應該有哪程序
一、退休職工不需要交殘保金,不允許返聘。
二、退休人員屬於已經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他們是屬於國家規定的失去勞動能力的人員。所以,原則上是不允許返聘的,退休人員返聘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也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也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三、返聘人員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用工待遇問題,也不繳納什麼殘保金,沒有殘保金這個說法和規定,返聘國家沒有規定什麼程序。因為是不受國家用工制度制約和保護的人員,本身退休人員就應該休息。
(10)退休再聘人員殘保金需要計算嗎擴展閱讀: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對於退休返聘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國勞動立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各地對此的具體規定也各有差異,理論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兩種。筆者暫從二者的比較來做說明。
第一、主體方面
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法定性。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即勞務關系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對主體並沒有特殊要求。
第二、主體的地位方面
第三、確定報酬的原則方面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並須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福利等,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得淋漓盡致。而在勞務關系中,主要是根據等價有償的原則,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體現出市場經濟的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