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全國總工會關於退休職工待遇
首先,在職和退休人員福利一視同仁。其次,內容包括:第一個,就是終身醫保待遇。第二個,就是補充養老金。國家的基本養老金,除了基本養老金外,我們國家還建立了補充養老金制度。第三個,就是各種補貼補助待遇了。比如說國家對高齡老人有老年補貼,在北方很多城市寒冷的冬季有取暖補貼,一些獨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時還有獨生子女津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⑵ 工會對退休人員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一、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不論屬於何種所有制性質,也不論實行何種經營機制、用工制度和分配形式,均應按新《工會法》的有關規定計撥工會經費。
二、從1992年7月1日起,工會經費的計提口徑,由過去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價格補貼後的2%計算,改按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計提的工會經費,各類企業單位均按《企業財務通則》規定的渠道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費或事業費中列支。
三、為便於全面、准確、及時地計撥工會經費,各基層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以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提本月工會經費,並於每月15日前按工會財務管理體制和經費分成的有關規定上解經費。對無故逾期拖欠或不如實計撥的單位,主管部門可按〔81〕京銀會字第26號文規定通過銀行進行扣交,並扣收滯納金。
四、工會脫產專職人員工資費用列支渠道的規定,原則上也適用於各類外商投資企、事業單位。
五、市、區、縣工會和編制在市、區、縣工會的靠財政補貼或工會經費補貼的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集體福利事業的離休、退休人員享受同級黨政機關離休、退休人員同等待遇;其中實行社會養老統籌的人員,費用由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實行社會統籌的人員,其費用的支付渠道和解決辦法,分別由市、區、縣工會與同級財政部門按全國總工會、財政部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商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⑶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誰同等對待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縣級以上工會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費用由同級財政支付有其歷史上的淵源。建國後,縣級以上各級工會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一直是由同級財政負擔的。原內務部1962年第193號文件規定:「縣(鎮)以上各級工會工作人員和工會事業單位(包括療養事業和文化事業)人員的退休費,應由地方民政部門支付」(也即由同級財政負擔)。1978年6月國務院發布104號文件,規定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由原單位負責,費用由原單位支付。以後,經中華全國總工會與財政部進行協商,規定為:「縣以上各級工會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和醫療福利費用等,由同級財政支付。」考慮到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工會法對此規定為:「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這一規定有兩個方面的含義:即社會保險制度未改革之前,這部分費用(包括離休、退休費、醫療福利費用以及離休、退休人員依法應得到的其他費用等)由同級財政負擔;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成之後,工會離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同,也就是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的費用由國家財政支付的部分,縣級以上工會離退休人員的這部分費用也由同級財政支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保險費用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縣級以上工會離退休人員也按相同比例由個人承擔。本條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各級工會離休、退休人員各項待遇的開支渠道,有利於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穩定工會的幹部隊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⑷ 退休職工算工會會員嗎
職工在職時已加入工會,並一直履行會員義務,退休後可保留會籍。文件依據: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八條:「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退休人員保留會籍實際只是保留了會員這個稱號,實際已不能享受在職會員的福利待遇。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按工會法的定義,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是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因此,在職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後,雖然可保留會籍,實際已自然脫離工會組織。退休後已不必履行會員義務,不再享有工會會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在職會員的福利待遇,主要應當依據工會經費來源確定。因為退休人員保留會籍期間是免交會費的,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也不含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或養老金,所以,保留會籍者不能享受在職會員相同的福利待遇。但「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⑸ 上海總工會退休職工住院醫療保險
上海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減免了部分參保人員的醫療負擔,參保人員在當地的醫療費超過一定比例後可以查閱當地綜合減負的標准及范圍,看自己是否滿足減免條件,若滿足,應在定點醫療依程序申請減負。同時申請減負還需注意申請時限,因逾期會遇到不被受理的問題。
⑹ 工會會員退休後還享受會員待遇嗎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第八條規定:「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退休人員保留會籍還具有會員資格,但已不同於在職在崗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會員,一般不再參加工會的組織生活,不再享有工會會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工會經費是基層單位每月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不包括退休職工的養老金)2%撥交的,因此退休會員的福利應當由單位的離退休職工服務部門負責。單位行政方委託工會組織舉辦的福利,是否包括離退休會員,由單位行政方決定並承擔相關費用。《中國工會章程》第八條規定:「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⑺ 退休職工還是工會會員嗎
退休後可以保留工會會員身份的,只是不需要繳納會費了。《工會章程》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按工會法的定義,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是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因此,在職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後,雖然可保留會籍,實際已自然脫離工會組織。退休後已不必履行會員義務,不再享有工會會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退休人員已經不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此外,退休人員在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養老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財政給予相應補貼。因此,退休且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意味著勞動者已經享受了國家提供的相應社會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就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在職會員的福利待遇,主要應當依據工會經費來源確定。
因為退休人員保留會籍期間是免交會費的,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也不含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或養老金,所以,保留會籍者不能享受在職會員相同的福利待遇。但「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⑻ 退休職工算工會會員嗎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頒發的總工發〔2016〕35號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 《工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的通知中的第三章「會籍保留與取消」的第十七條「會員退休(含提前退休)後,在原單位工會辦理保留會籍手續,退休後再返聘參加工作的會員,保留會籍不作變動」。
通常在職工退休時會辦理保留會籍的相關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