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退休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生活,適應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資制度改革,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會養老保險 體系的需要,確保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的范圍和對象是:
(一)納入我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單位的人員(以下簡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人員和人事、工資關系掛靠或寄存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才服務機構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這兩大類人員,均依本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的覆蓋范圍為國家行政機關,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及群眾團體的幹部和工人。
第三條省和地(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機關社保公司」)是我省具體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屬事業性質實行企業化管理,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領導和管理,同時接受上一級機關社保公司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機關社保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法律;負責養老保險 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協同做好退休幹部社會化管理的服務工作,發展福利事業。
第二章養老保險 方式
第五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存積累式養老保險 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基本養老保險 方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和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社保公司在國家幹部、固定職工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以本規定的給付項目和標准,支付基本養老保險 金。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社保公司按單位和上述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在上述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計發養老保險 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集體工人參照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基金制度。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臨時工按規定其他人員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本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本單位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
第七條其他人員實行按人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按各地確定的繳納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逐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第三章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
第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費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籌集。具體繳納辦法是:
(一)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並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基本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應控制在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25%以內,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由單位按月在發放工資時代扣,匯繳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九條其他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按其個人實得工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費額和個人自交的費額兩個部分組成,統一由用人單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存如在銀行開設的其他人員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由用人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和個人自交的費額,要本著有利保障、用人單位可以承受的原則,由各地按不低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繳費水平以及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第十條單位補充養老保險 所需費用從單位獎勵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須按應繳費額日徵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相應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現行的規定為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均以元為起算單位。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行政費」、「事業費」中列支,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中列支。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養老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國家幹部、固定職工,其基本養老金的給付與原退休費計發標准相銜接,給付項目為:
(一)退休費;
(二)退休補助費;
(三)生活補貼費;
(四)副食品價格補貼;
(五)糧油價格補貼;
(六)死亡喪葬費。
上述給付項目,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月撥給單位,由單位發給個人,或直接發給本人。
第十五條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集體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 金項目為:
(一)按其單位和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的養老金;
(二)國家規定加發的補貼、補助費;
(三)醫療補助費;
(四)死亡喪葬費。
第十六條 臨時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採用個人養老金的給付辦法。投保人在繳費期死亡的、其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標准從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中支付死亡費。
第十七條對不符合退(離)休、退職條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辭職、辭退、辭聘、終止合同且不在本規定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繳納養老保險 費年限,一次性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是:十年(含十年)以內的,每年按一個月標准工資發給,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准工資。對觸犯刑律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不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
第十八條對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工作變動調往不在本規定范圍其他單位的,其單位和個人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劃轉由原承保機構與其調入單位的承保機構商轉。在本規定范圍內調動的,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改由調入單位繼續繳納,單位和個人繳費辦法不變。對按有關規定辦理停薪留職的,其養老保險費仍須由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其他人員的養老金給付,採取個人養老金的給付方法。
具體實施細則另行下達。
第五章養老保險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金採取縣(市、區)自主統籌、分級管理的辦法,並逐步向全省統籌過渡。
第二十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的管理費用,按統籌養老保險 金總額的2%提取,存入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專款專用。在此額度內,每年編制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各地(市)、縣(市、區)機關社報公司的行政和業務管理費用的開支計劃,須報省機關社保公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關社保公司籌集的養老保險 金和業務管理費用收入免徵稅收,免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金,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保值增值的收益與存入銀行所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對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帳建卡,工作單位變動,卡隨人轉。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終結余除適當留存周轉金外,其餘上交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 金若發生收不敷支時,從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撥款;仍不敷支的,經徵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可調整統籌的繳費比例。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社保公司要健全機構,精幹人員,健全會計、財務、統計和各項管理制度,做好養老保險 金的籌集、給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養老保險 金的統籌、養老金的給付和管理費收支,執行全省統一的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辦法由省人事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有權稽核屬於本規定保險對象所在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督促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費。
弄虛作假的,除應補繳或追回款項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辦法由廈門市政府參照本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訂。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局會同省體改委、財政廳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2. 為什麼有的單位離退休人員還是本單位管理
他們這些離退休人員還能上崗,並沒有過多的「特色」因素,想多了!
一般再次回聘離退休人員的單答位,大部分屬於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幾乎不可能有XX領導XX員工離退休後還佔有便利職務,新任領導這關也過不去,就算有,一般也是在那種不疼不癢的位置!
但對於事業單位,某些離退休幹部或職工在職期間掌握有一定的統御性,比如技術上,團隊組織上等等……最普遍的是因為雖然已經離退,但並不是動不了就養老什麼的,多少托為人情,在單位里做些事情,開開車,整理整理資料,倉庫保管,後勤整理等等……
他們這幫人是不可能佔有現入編人員的名額和位置,因為檔案里是沒有他的繼續任職資料的,他們與單位的僱傭關系是普通的合同工,也就是所說的外僱人員,工資待遇也跟以前是不一樣的!如果領導對下面的有所調動,會直接讓內置人員頂掉其位置的!
至於為什麼閑置很多新員工,原因就很多了,單位內部調整,各種檔案入編等等一些看著不怎麼樣的小事都有可能耽誤很長時間,如果在不缺少人員的情況下,估計會更長!
大部分情況差不多,極個別的就不好說了
3. 企業員工退休年齡以什麼為依據
法律分析: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規定: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二、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三、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曾從事過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工作的人員,其從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達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將從事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相加,並按從事提前退休工種要求工作年限長的年限執行。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 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手續辦理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豫政〔2013〕58號)文件精神,為保證企業職工離退休審批項目取消後參保人員退休手續的正常辦理,防止違規辦理提前退休,規范退休管理,2013年12月16日,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手續辦理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我省將使用新的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退職)表,原河南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同期廢止。
據了解,該辦法對檔案管理作出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完善制度,加強對參保人員檔案的規范管理,保證參保人員檔案內的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從事工種情況等原始記載內容准確、清楚,保證參保人員人事檔案完整、准確。對蓄意更改參保人員檔案的,暫停其退休手續辦理,責令檔案保管單位恢復檔案原貌。再次申報時須附有用人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關於參保人員檔案更改和恢復原貌的情況說明及再次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正式報告。
因檔案丟失、損毀、塗改等原因造成無法認定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辦理退休手續、核發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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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長春市城市集體企業職工退休金統籌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集體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我市區屬和區屬以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集體企業(包括中央、省駐長單位主辦的集體企業,不包括民政部門所屬的福利性集體企業)的在冊職工及已退休退職的職工,一律參加統籌。第三條集體企業職工退休金統籌項目為:
(一)退(離)休金(含退職生活費)。
(二)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國家統一規定的副食品價格補貼。
(三)糧煤補貼。
(四)退(離)休退職人員生活補貼。
(五)退(離)休退職人員冬季採暖補貼。
(六)退休費補貼。第四條市政府成立集體企業職工退休金統籌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管委會由市保險公司、財政局、體改委、稅務局、勞動人事局、工會、工商銀行、集體經濟辦公室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有關退休金統籌重大事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對市政府負責。管委會下設集體企業退休金統籌辦公室,設在市保險公司,負責全市集體企業退休金統籌日常工作,所需管理費用按參加統籌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五提取。第二章統籌費的來源與交納第五條統籌費本著以支定收、略有積累、逐步建立儲備基金的原則籌集。由集體企業按月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與退休費用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稅前列支,計入營業外支出。提取比例:退休人員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下的(包括沒有退休職工的企業),按百分之十提取;退休人員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按百分之十八提取;退休人員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按百分之二十三提取;退休人員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按百分之二十五提取。
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後增加各項支出部分由企業負擔,允許企業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第六條統籌費必須按月繳納,由集體企業以專用「繳費憑證」的方式,在每月十日前按規定向市保險公司申報,保險公司通過銀行用「托收無承付」結算向集體企業收繳,存入《統籌基金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參加統籌的單位除關、停的外,不得無故停交統籌費。未經同意擅自停交的,保險公司仍按月托收,待企業上報後再一並結算。
為保證按時發放退休金,開始統籌時,由參加統籌的單位予交一個月的統籌費,做為周轉資金,上月予提,下月發放。對逾期不交的企業按日收繳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為保障統籌費的收繳,保險公司有權查核企業的有關帳目,企業應積極配合,對弄虛作假,偷漏統籌費的,要全數補齊並按偷漏額加收千分之五罰金,由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支付。第七條對統籌基金存款的利息,銀行按儲蓄存款的利率結算,其利息全部轉入統籌基金。第三章退休退職條件和待遇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退職條件和待遇,按照一九七八年修訂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對申請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由單位主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共同研究審批。第九條職工退休、退職的當月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從退休退職的次月起,由保險公司按規定發給退休金等六項費用。第四章退休金的給付第十條退休退職金的發放工作由原單位負責,各單位按月向保險公司申請撥款,保險公司審核後按數撥給企業。
為做好統籌費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工作,保險公司要建立專門的會計、統計制度,並按單位建立統籌基金手冊。第十一條參加統籌的企業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如發現冒領退休金等六項費用者除如數追回外,要對冒領人員處以冒領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觸及刑律的,由保險公司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參加統籌的企業,如發生關、停、並、分時,對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由主管部門負責處理。第五章附則第十三條參加統籌企業的職工,退休退職後與企業的關系不變,其生活管理仍由原單位負責。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可運用統籌保險基金,進行有利於地方四化建設的投資活動,取得的收益存入《統籌保險基金》專戶。第十五條退休退職職工發生刑事犯罪的,在服刑期不發給退休金等六項費用,待服刑期滿後恢復原有待遇。
6. 如何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企業應在以下四個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正確認識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和「共管」模式下企業應承擔的責任。
首先,要明確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內容。完全意義上的社會化管理服務主要內容是:(1)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2)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各項查詢服務;(3)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生存狀況,開展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4)了解企業退休人員思想和生活狀況,對高齡、特困、鰥寡孤獨、重病的企業退休人員進行走訪慰問;(5)對死亡退休人員的遺屬進行慰問,幫助遺屬辦理一次性喪葬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領手續;(6)建立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基本信息庫,由市、養老保險統籌縣(區)集中管理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7)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有計劃地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工作;(8)組織和引導社會力量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醫療護理、生活照料、殯葬服務、法律援助等服務,推動老年公寓的建設與發展;(9)依託基層黨組織,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開展組織活動,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10)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健身活動,指導、幫助他們通過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余熱,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等十方面的工作內容。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是,企業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將企業退休人員直接納入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服務。
其次,要明確企業退休人員「共管」模式的內容。根據中石化下屬企業大都經營狀況較好、退休人員較多且居住地相對集中、退管機構健全、各項活動開展正常、退休人員福利待遇高於地方的特點,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採取「社區與企業共管」的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模式。此模式是由社區和企業共同為退休人員提供社會化管理服務。即:企業職工退休後,除了享受原企業為他們提供的管理服務外,退休人員還享受居住地社區按照社會化管理服務制度要求為其提供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共管」以後,對退休人員服務更全面、更廣泛,各項福利待遇不會因社會化管理而降低。
第三,要明確「共管」模式下,企業承擔的責任。鑒於目前社區社會化管理條件尚不成熟,部分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難以落實到位。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後,大部分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仍需要企業退管部門來承擔,企業退管部門不可能隨社會化管理而消失。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外養老金(企業補貼)由企業繼續按有關政策發放;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互濟救助仍然按原渠道報銷;退休人員的體檢、節日慰問等須按原標准執行,保證移交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後各項待遇不降。企業退休人員「共管」後,企業退管機構要按照市勞動保障部門的統一要求,統一名稱並掛牌,繼續做好退休人員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因此,企業原有退管機構不能撤、管理服務人員不能減、服務項目不得減少。
二、要加強與地方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聯系,協調管理服務內容,共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企業和社區共同為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企業退管機構要同時接受南京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領導,加強溝通聯系,做好各項管理服務工作的銜接,防止形成管理和服務的真空。
一是切實落實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企業所承擔管理服務內容、標准。在「共管」模式下,企業退管機構除做好企業自身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外,還要繼續承擔部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因此,要從方便管理、方便服務、方便退休人員出發與社區做好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的分工與合作。原已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或社區承擔的服務工作仍交由社區辦理;退休人員在社區能夠辦理或辦理更為方便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本著就近就便的原則,可轉移到社區辦理或參加社區活動;對於企業福利待遇標准高於地方的,如重病慰問、生日慰問、節日慰問、特困補助、健康檢查等及企業組織開展更為方便的活動,繼續由企業組織實施。此外,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積極開展一些有益於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動。
二是運用現代化計算機技術,實現退休人員信息共享。生活保障和醫療保險已成為同退休人員關系最為密切的管理服務項目。退休人員逐步進入老年,行動不便,退休人員居住地分散,更有一定的流動性,因此,服務的快捷與方便成為迫切的需要。退休管理服務社會化,打破了長期以來勞動保障部門和退休人員習慣的以企業為紐帶的管理方式,有效地將社會資源與企業資源結合起來。因此,應加強與市勞動保障部門之間的聯系,充分運用計算機網路技術,共同完善退休人員資料庫,實現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服務質量和便捷程度。
三是充分發揮社區作用,豐富退休人員晚年文化生活。在做好企業內部管理服務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的作用,讓退休人員就近學習、就近活動、就近得到關心照顧,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街道、社區、家庭相結合的退休職工醫療、生活服務體系,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娛樂活動。利用街道、社區資源為退休人員服務,藉助街道、社區貼近退休人員的便利性,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資格認證和遺屬辦理一次性喪葬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等申領手續由社區辦理。
四是選配有較高素質的工作人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退休人員有幾十年的工作經歷,與他們交談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管理人員素質不高,則容易產生矛盾,既傷害老同志的感情,又給工作帶來被動。因此,要選擇協調能力強,有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熟悉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熱愛退管工作的人員充實到離退休人員管理崗位,以滿足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
三、不斷完善企業退休人員管理體制和機制,適應社會化管理工作需要。
針對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企業退管部門應不斷調整企業內部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適應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
第一,適時改變現有離退休人員管理體制。目前,公司離退休人員管理是按退休人員在職單位隸屬關系和區域設置退管分部實施管理。為適應「共管」和企業內部管理需要,在規范統一離退休人員福利待遇基礎上,條件成熟時,應按退休人員居住區域重新整合內部管理機構。根據有利於做好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有利於資源共享,有利於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則,按照退休人員居住地的集中程度,按市行政區設置退管分部。以管理服務1000名左右退休、內退人員設置1個退管分部(可按1:250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對於退休人員居住集中的棲霞區可設2~3個退管分部;退休人員居住比較分散的行政區也可2~3個區設立1個退管分部。對改制託管、離休幹部及廠處級以上退休幹部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二,要在指導企業退休人員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上下功夫。企業退休人員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人數眾多,居住分散,通過建立退休人員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網路來解決他們在日常生活、學習和娛樂等方面遇到的問題,是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一個重要形式。下一步的重點工作是在企業退休人員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根據退休人員居住情況分片劃定若干小組,推選各小組中能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有一定協調組織能力、身體狀況較好的退休人員擔任組長,通過自我服務和互助服務網路,加強退休人員與退管服務機構聯系,及時了解退休人員思想狀況和身體狀況,並加強對退休人員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的指導的管理和服務。
第三,要進一步落實管理服務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制度是一切工作的保證,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是否做好,待遇是否落實,要靠一系列的制度保證。如:政治學習制度、組織生活制度、節假日慰問制度、走訪制度等等。企業退休人員進入退管分部後,退管分部應及時建立與之相應的台帳和檔案,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原則,將管理服務工作細化到人,切實落實「四走訪」、「五慰問」、「六服務」。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各項工作有章可循,促使管理服務工作上台階。
第四,加強基層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作用。實行退休人員「共管」後,地方暫不接收成建制退休黨員劃轉。企業退休黨員應依據黨的章程,成立相應的黨支部。隨著離退休人員管理體制的調整,黨支部黨員也應根據居住地重新劃分。各退管分部要結合社區,以支部為單位,加強黨員的學習教育和管理,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組織活動,使退休黨員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利用支部支委,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讓一部分身體健康,熱心公益活動的老黨員積極投身到管理服務工作中來,形成人人參與管理的良好局面,為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繼續落實企業承擔的責任,完善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保障機制。
企業退休人員「共管」後,為保證退休人員隊伍的穩定,企業退管部門在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基礎上,工作應有所側重,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按時足額做好企業退休人員企業補貼(補充養老金)的發放。企業補貼是石化企業特有的關繫到每一位退休人員切身利益且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是退休老同志老有所養的根本體現。「共管」後,企業及其退管部門更應做好工作,保證企業補貼按時足額發放。
二是切實做好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大病救助工作。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大病救助解決了老同志生活的後顧之憂,要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讓退休職工享受到相應的醫療待遇。不斷完善補充醫療報銷渠道,為廣大退休人員提供方便。
三是組織做好退休人員兩年一次體檢。退休人員健康檢查不僅涉及到退休人員身體健康,同時還涉及到企業對改制醫院的支持和承諾。石化企業退休人員體檢標准高於地方退休人員體檢標准。企業退管部門應與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協調,落實好企業改制醫院納入退休人員體檢系統,宣傳、動員廣大退休人員參加身體健康檢查。涉及到部分人員體檢費用不足部分,由企業予以補足。
四是堅持退休人員生日慰問、重病看望和死亡慰問和重大節日走訪等工作。「共管」後,企業退管機構應一如既往地做好退休職工重大事件看望慰問工作,體現企業人文關懷。石化企業福利待遇標准大部分均高於社會化管理服務標准,退管機構可按照擇高原則進行慰問,並按社會化管理服務標准上報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備案,充抵社會化管理服務費。
五是對特殊困難退休人員要更加關心體貼。要完善特殊困難退休職工的幫扶機制。充分運用好扶貧幫困難基金,加大工作力度,對特殊困難職工,特別是因病致困退休人員給予一定的幫扶,幫助他們解決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7. 山東省政府關於發布《山東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凡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不分企業隸屬關系(中央部屬企業國家規定不參加地方統籌的除外),均應參加所在地退休費用統籌。
職工退休費用以市、縣(市)為單位實行社會統籌,並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全省統籌。
國營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基金的統籌,按省政府魯政發[1986]127號文件規定辦理。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制工人,按有關規定執行,均不作為統籌對象。第二條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項目暫定為:
(一)職工的離休費、退休費和長期支付的退職生活費;
(二)上述人員按規定應發放的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以及生活補貼費;
(三)其他需要列入統籌的項目。
暫未列入統籌的,仍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待條件具備時,再逐步增加統籌項目。第三條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的籌集,本著「以支定籌、略有結余」的原則,根據統籌項目需要,以統籌范圍內所有企業的全部固定職工工資總額加離、退休費總額或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一定比例提取。
統籌基金提取比例可一年一定,也可一定幾年。統籌基金提取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當地勞動、財政部門研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條統籌基金由企業按月繳納,實行先存後用。企業應按本辦法預交一個月的統籌基金,作為周轉金。第五條企業按照規定比例提取的統籌基金,應於每月十日前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部分5%的滯納金。
統籌基金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不繳納各種稅金、基金和附加費。第六條統籌基金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使用。統籌基金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以「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劃轉。存入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在銀行開立的「職工退休費用統籌基金」帳戶,專款專用。
存入銀行的統籌基金按國家規定計息。所得利息連同滯納金一並轉入退休費用統籌基金專戶。第七條統籌的職工退休費用,由企業按月發放。企業應於發放退休費五日前,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花名冊及應領取的退休費金額報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審核後,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通知開戶銀行撥付。第八條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由各級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負責。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也可建立相應職能部門或設專職人員負責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
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因統籌退休費用工作所需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由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編造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從統籌基金中列支。第九條各級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應建立並嚴格執行統籌基金的收繳、存儲、管理、支付等項制度,加強財務管理。第十條各級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受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並接受上級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的業務指導。
各級勞動、財政、審計、銀行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統籌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統籌單位發生破產、合並、分立等情況時,原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統籌基金和其他費用,應由新接受單位負責。沒有接受單位的,原則上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主管部門負擔確有困難的,經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核准,從統籌基金中解決。第十二條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試行辦法執行。第十三條本試行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8. 員工離職 解聘 退休管理制度
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第一條 員工離職類別
1. 1 辭職:職員辭職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按到職日期結算工資,不結算福
利;特種崗位(例如:財務崗位)需提前兩個月申請;
1. 2自動離職:凡無故擅自曠工三天以上者,均作自動離職處理,不予結算任何工資、福
利;
1. 3解僱:工作期內,員工因工作表現、工作能力等因素不符合本公司要求,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有權解僱,屆時結算工資及福利;
1. 4開除:員工因觸犯法律,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嚴重過失者,即予革職開除,計
薪到革職日止;
1. 5試用期內:員工及公司雙方均有權提出辭職或解僱,而不負擔任何補償。離職前與公司結清各項手續;
第二條 離職程序
2. 1離職員工需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與手續交接清單》,部門經理根據情況給出審批意見後,交由人力資源部申報總經理處,經總經理確認無疑義後由人力資源部留存;
2. 2總經理同意離職後,員工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及時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 3 根據公司薪酬管理辦法,員工當月工資統一次月結算,當月離職員工在次月30日以後到人力資源行政部要求出具《離職手續確認單》後,方可到財務部出納處結算工資;
2. 4《離職手續確認單》必須有離職員工原部門經理、財務部經理、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總經理簽字確認後方可生效;
2. 5《離職手續確認單》需一式兩份,一份由財務部留存,一份由人力資源部留存;
2. 6 工裝預收款退還程序和工資結算一並完成;
2. 7 公司可出具離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條 離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3. 1公司的各種電子及文本資料;
3. 2使用、掌握公司的專有資料;
3. 3公司辦公用品,如工作證、名片、考勤卡、鑰匙等;
3. 4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
3. 5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四條 工資福利結算
4. 1 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結算工資;
未付的獎金、傭金;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 2 離職員工須扣除款項: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4. 3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第五條 附則
5. 1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5. 2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在3個月內不受理辭職者提出的復職要求;
5. 3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准頒行。
第六條 附表
6. 1《員工離職申請與手續交接清單》
6. 2《員工離職手續確認單》
9.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規定現在還在用嗎
還沒有失效。
制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是為了做好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9)企業員工退休管理辦法是本著擴展閱讀
國務院於一九七九年六月二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辦理了退休、退職,從而使企業的勞動力得到了更新。
許多退休、退職工人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和其他義務工作,發揚了工人階級的優良傳統,受到各方面的贊揚;有的到街道或農村社隊企業作技術、業務指導和幫助待業青年舉辦各種集體所有制的生產服務事業,為四化建設作出了新的貢獻。
但是,也發生了一些嚴重問題。主要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由於沒有嚴格執行《暫行辦法》規定,隨便放寬退休、退職的條件,任意擴大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的范圍,致使一些不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工人辦了退休、退職,不合招工條件的工人子女進了工廠、機關、學校;而一些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則沒有退休、退職。
上述情況很不利於生產和企業管理。有的單位還聘用了不合條件而退休、退職的工人,並給他們高工資、高福利,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穩定,也不利於待業青年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