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買斷工齡後再就業50歲能否退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所說買斷工齡,就是指中國改革開放前期在我國一些國企在改革創新環節中安裝充裕工作人員的一種方法,即參考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工資待遇、崗位等因素,融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經企業及職工兩人共同商議,報相關部門准許,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為員工一定數額的貸幣,進而消除企業及充裕職工間的勞務關系,把職工引向社會發展的一種形式。依照如今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買斷工齡就相當於用人公司職工根據商議解除勞動關系,再按照在公司工作年限給與經濟補償金的形式。
總的來說,買斷工齡職工就業的,男士員工的法定退休年齡也是需要達到60歲才可以辦退休;假如買斷工齡以前具備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朋友可以在55歲辦退休;合乎病退條件的朋友可以在50歲辦退休;女士買斷工齡後下崗再就業的,只需企業繳費年限做到10年,累計繳費年限做到15年還可以在50歲辦退休。
Ⅱ 企業買斷工齡退休政策
買斷工齡即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為在原單位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但支付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依原單位工作年限來計算要給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買斷工齡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這是懲罰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Ⅲ 單位破產以後買斷工齡,那麼職工退休按照靈活就業還是退休工人算
我老公就是這種情況,屬於單位破產,按工齡買斷.大概是賠償了三萬元錢。因為他是企業改制下分流下崗.失業的工人,檔案轉交到了市社保專門管理下崗工人那一塊的檔案室里。所以.既使他以後嘗試了各種各樣的職業,所以他還算是企業職工,不算是靈活就業人員。所以他退休的時候,還是按照企業工人退休的政策辦理的。因為他是有害工種,所以提前五年退休,也就是五十五歲退的休。而靈活就業人員,是指的那些一直沒有工作,自謀職業的人群,他們的退休年齡和退休待遇應該也和企業職工一樣吧。
樓主您好,單位破產買斷以後。那麼職工退休按照靈活就業還是按照退休工人來計算呢。首先單位破產買斷以後,那麼你的這個基本養老保險就要看是一個什麼樣的交費方式,如果說你是按照靈活就業的身份繼續參保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那麼最終在辦理退休的時候,肯定是要按照靈活就業的形式來辦理退休。
但是在單位破產下崗買斷之後,你又找到新的工作單位,又通過新的工作單位繼續參保,你個人基本養老保險,那麼這種情況最後退休就要以企業在職職工的形式來辦理退休的不過不論你按照企業在職職工來辦理退休和按照靈活就業的形式來辦理退休,對於自己的退休金待遇的計算方式,是沒有任何區別的。
所以說靈活就業也好,企業在職也好,那麼退休金的待遇基本上都是完全一致的,只不過靈活就業人員在繳納社保費用的形式上,那麼所承擔的費用可能會更高一些,因為靈活就業人員是沒有企業單位給自己承擔相應的繳費比例的,都需要自主來承擔所有的繳費比例,那麼繳納的費用相對會更高一些,但是最終所享受到的養老金實際上和企業在職職工是完全一致的,是沒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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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國企改制下崗失業並按靈就人員身份繳納養老保險十餘年退休人員之一。這一類靈就人員與國企在崗人員沒有區別的地方是按同樣的養老金計算方式計發養老金,即按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作為計發養老金依據和繳納養老保險的數額,養老金與」工齡」(含視同繳費+實際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數額成正比,沒有在崗和下崗的區分。
國企改制下崗(破產倒閉正規辦過手續)的靈就人員與在崗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區別是,在崗的由單位勞資科幫你辦手續,靈就人員是自己到勞動局檔案代管處(改制企業會將員工檔案移給勞動局代管)提檔辦理退休,憑個人檔案審核退休年齡和視同繳費年限以及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資料。
目前,只有個別省區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作了嚴格控制(如企業改制五年以上的特殊工種不能提前退或者由勞動鑒定委評定喪失一定程度勞動能力才能提前退),大部分省區仍然按原來政策辦理特殊工種崗位達到年限的可以提前退,下崗失業人員以靈就人員身份繳納養老保險的女工仍然是50歲辦理退休(但在國企繳費不足十年的各地政策可能有異)。
政府對國企靈就人員在政策上的優惠也還體現在幾點,4050人員有社保補貼,持【失業證】的可以優先安排公益崗位和零就業崗位,靈就人員繳費可分檔次任選(曾一度有過40%那檔),但計發養老金時對這部分靈就人員的基數養老金系數又有照顧.不能低於0.8(這就是有人抱怨繳100%那檔與繳費60%那檔的養老金差異不是40%的原因)。
所以說,因為在崗和下崗參保繳費的是同一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計發公式一樣。有差異的因素是各省區的社平工資基數不同,再就是年限和繳費數額與養老金的高低成正比。
單位破產後買斷工齡,那麼職工退休按照靈活就業還是退休工人退休?
國企改制時無論是破產改制、整體改制還是部分改制,職工離退休時間超過五年的,且不滿30年工齡者,都被以買斷工齡安置後成為下崗職工。目前買斷下崗職工已退休者最多有29年在企業工作年限。其中有最多19 23年在崗工作而沒繳費的視同年限,以及6 10年的在崗實繳年限和最多21年的靈活就業年限。
而靈活就業人員從1995年起有關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養老保險文件下達後,即養老金改革建立個人帳戶之日起至退休,目前退休的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最多繳費年限26年,從工作年限分析下崗職工下崗後雖然與靈活就業人員一樣從事靈活就業工作,但下崗前有一半或者一多半工齡在企業上班,而靈活就業人員是沒有工作單位的。因此 單位破產後買斷工齡,那麼職工退休肯定是按照退休工人辦法退休計算養老金,在崗繳費辦法同企業在崗中人相同,下崗之後的繳費辦法與靈活就業人員相同。 具體的繳費辦法與養老金計算方法請參見本人同日發表的文章 《買斷人員靈活就業與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金計算方法、結果有何差異?》
樓主你好,單位破產以後買斷工齡,那麼職工還是按照這個。正常的職工養老保險去辦理退休。
靈活就業人員實際上參保的也是職工養老保險,他和企業在職職工是沒有本質區別的,唯一的一個區別就是在女性的一個退休年齡上有著一定的區別,我們國家因為出台了已經相關的文件政策,主要是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女性規定的是55歲才能辦理退休,但實際上法律規定的女性退休年齡是50周歲,所以說在這方面是有一定的政策差異。
但是如果是針對下崗職工,然後轉成靈活就業人員的這種情況,依然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50歲直接去辦理退休,但是要滿足一個累計繳費年限15年要求就可以了。
所以除了這個退休年齡上的不同,實際上他的繳費年限包括繳費基數,包括等等各方面計算養老金退休金的方式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即使轉成靈活就業之後,只要你正常的進行每一年度參保,那麼是不會影響到自己的退休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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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論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還是企業職工身份退休,養老金是完全一致的。就如同你分期向銀行零存整取,定期存款,不論存款是你是用一毛錢湊成的十塊,還是只存了一張十塊,等存款到期,核算本息的時候,你拿到手的存款是一樣的。
第二,從你題意中看出,您過往應屬於國企或大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因某種原因買斷。您如果在下崗買斷後沒有再繳納過城鎮職工 社會 保險,一定要注意您買斷前的 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納年限是否低於15年 ,這是一定要看清的。否則,如果低於15年,那麼到退休的時候,您是是無法享受養老金的。
第三,注意您所在地對退休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年限要求。不同的省份或地區,對繳納城鎮職工 社會 保險的人員,在退休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要求是不同的。例如,北京要求男性繳納了25年醫療保險,退休時方可享受;女性只要繳納20年即可。而如果換為黑龍江,那麼則男同志則繳納30年,女同志繳納25年方可。
第四,如果您下崗後繳納過保險,一定要看清是繳納的城鎮職工 社會 保險還是城鄉居民 社會 保險,這兩者是不一樣的。如果繳納過兩類不同的 社會 保險,那麼退休時城鄉居民 社會 保險的年限是不能等同於城鎮職工 社會 保險年限的,反之則可以。
實施企業改革改制和關閉破產,必然涉及參保員工勞動關系的重新調整與組合。因此,參保員工與所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不可避免,是正常現象。但參保員工解除了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盡管順理成章,但不能夠、不允許解除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以個人養老金帳戶為重要標志的養老保險關系,是客觀存在的既定事實,是受法律法規所嚴格保護的。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關閉破產企業的參保員工,若被其它單位招用,必須在接續好個人養老保險關系的基礎上,應由新的用人單位和參保員工,繼續履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若未實現再就業的,則應由參保員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形式繼續參保繳費。也就是說,參保員工只要繼續履行了養老保險的法定繳費職責與義務,那麼他們將來退休後的養老保險權益,就一定能夠得到政策與法律的切實保障。
至於關閉破產企業員工,在依法依規接續好養老保險關系,繼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後,他們將來到站退休是按靈活就業人員,還是按企業退休工人辦理?這個問題已無關緊要,也與正常辦理手續,依法依規享受法定的養老保險待遇,不發生任何沖突,沒有任何關系。總之一句話,以什麼身份辦理退休手續與否沒有意義,壓根不會影響他們既定養老待遇的取得與享有!
道理其實也很簡單明了:實行依法依規參保繳費制度後,參保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應當享受的法定養老待遇計發給付水平,完全採用與個人參保繳費情況相掛鉤的機制辦法。因此,參保人員退休之後能否獲得享受養老金的資格與條件,是看你實際參保繳費基數的高低多少,與你總體的繳費年限長短緊密關聯,而不是以你辦理退休是什麼身份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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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破產以後買斷工齡,那麼職工退休按照靈活就業還是退休工人算?
這個問題,你原單位破產後,個人買斷了工齡。基本和原單位沒有關系了,到了退休辦理養老金的時候一律按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單位破產後買斷工齡,職工退休按照靈活就業,還是退休工人算?
要分兩種情況討論, 如果職工重新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是以城鎮職工的身份退休;如果職工沒有工作單位,一直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繳納社保,應該以靈活就業的方式退休。
以城鎮職工的身份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繳納社保會有所不同:1.繳費費用及比例不同。
有工作單位, 以城鎮職工的身份繳納社保,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自己繳納8%進入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費用完全由自己承擔,只有8%進入個人賬戶。
2.保險種類不同。
有工作單位,以城鎮職工的身份繳納社保,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而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自己繳納社保,只能繳納養老和醫療兩項保險。
3.醫保報銷額度不同。
在用人單位參保,勞動者可以享受完整的醫療待遇;如果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個人繳納醫療保險,繳費比例較低,醫保待遇會大打折扣。
不論是,以城鎮職工的身份還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繳納社保,退休待遇都是一樣的。因為養老金的計算公式是統一的,只要在同一個城市、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都相同,退休後所領取的養老金是相同的。
本人認為這個問題可從幾方面去分析理解。一是當原單位破產以後,你採取買斷工齡的辦法從而拿到幾萬或十幾萬的補償錢,但根據買斷工齡前後時間段,你不等於沒有工齡和社保繳費年限。
換言之,要看你買斷工齡是社保金制度改革前還是改革後的時間,況且你在買斷工齡後,利用自身的專業技術特長而不間斷馬上又找到另一家企業並連續繳納社保,那麼到齡退休不但滿足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按正常企業人員退休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是當你與原破產企業買斷工齡後,你因為自身有某方面手藝,採取靈活就業的辦法自繳20%的社保金,然後滿足繳費15年年限,又符合女55周歲,男60周歲的退休年齡規定,那麼退休也就很自然。
三是你與原破產企業買斷工齡後,既沒繼續找工作又沒實際干靈活就業的工作,而是躺平在家,但以靈活就業的"方式"繼續繳費社保,並符合到齡退休,那麼也就按靈活就業的方式而退休。以上個人見解。
Ⅳ 單位破產以後買斷了職工工齡,那職工退休按照靈活就業還是退休工人算
我有個朋友就是這種情況,屬於單位破產,按工齡買斷,大概是賠償了三萬元錢。因為他是企業改制下分流下崗.失業的工人,檔案轉交到了市社保專門管理下崗工人那一塊的檔案室里。所以,即使他以後嘗試了各種各樣的職業,所以他還算是企業職工,不算是靈活就業人員。所以他退休的時候,還是按照企業工人退休的政策辦理的。因為他是有害工種,所以提前五年退休,也就是五十五歲退的休。而靈活就業人員,是指的那些一直沒有工作,自謀職業的人群,他們的退休年齡和退休待遇應該也和企業職工一樣吧。
從就業的角度出發,也可以考慮學一門實用的技術,其實計算機專業就是很好的, 比如ui設計、4G移動開發、互聯網編程、大數據、雲計算、VR等等就業前景都挺好。 看自己的興趣和未來的發展方向, 然後選擇就行。
Ⅳ 企業買斷工齡後,職工到退休年齡如何退休,工齡從何時算起
買斷工齡後對辦理退休可能會有所影響,可以參考我國企業職工辦理退休的相關事宜。
要按月領到社保退休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個人的累計參保繳費年限一般要達到15年(對於老職工,如果過去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相應年限可以視同為已繳費。另外,按規定,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要求為10年)。
二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幹部55周歲,工人50周歲)。
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分兩種情況,一是有用人單位的職工由單位在達到退休條件當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二是社會失業人員在達到退休條件前三個月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區的退管機構申請、辦理。
拓展資料:
買斷工齡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准: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
Ⅵ 單位買斷後特殊工種怎樣辦理退休手續
法律分析:買斷工齡與特殊工種退休沒有沖突。買斷工齡只是職工與單位間的事,與退休無關。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