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工資是當月領嗎
退休工資一般不是當月可領,而是從退休的次月開始領取的。並且領取退休工資的個人必須累計繳費滿十五年;如果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則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或者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B. 退休工資是當月發還是次月發
次月。達到最低15年的繳費年限和到達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但是養老金的發放並不是到了年齡或者達到條件就會自動發放的,是需要去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辦理退休手續,並經過審批同意後才可以辦理退休手續的。
在辦理完退休手續後,第二個月起 才會開始正常發放退休金。也就是說,你出生日的下個月,就是你領取退休金的起始日,以後每月發的退休金都是當月的,直到死亡。
辦理流程: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養老保險最低交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會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或職工檔案代理機構提出書面退休申請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丶戶口本、社保卡、近期1寸免冠照片等相關材料。當單位或職工檔案代理機構接到退休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會首先對職工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進行審核,並對檔案材料裝訂成冊,然後報送到當地社保部門。社保部門收到材料後,會馬上辦理一個養老保險停繳,然後按程序審核職工檔案、計算養老金待遇、填寫退休證等。如果一切順利,可以在7個工作日內,即職工生日之前辦理好所有退休手續。
職工生日當月正常繳納養老保險等費用,並按原渠道領取工資。從次月開始正式領取退休後第一個月的基本養老金,正式加入退休大年。
對於已經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來說,退休金肯定是當月發放的。由於養老保險是以省為單位統籌的,所以退休金的發放時間各地都不統一。有的地方在每個月的10號發放養老金,有的地區是每個月15號發放養老金,有的地方是每個月的20號發放養老金。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除了遇上春節等特殊情況,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都是當月發放的,不會拖欠。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C. 如果當月辦好了退休證,那當月可以領退休金嗎
拿到退休證,退休金也就同時發放到位了。其實不是這樣的,辦理了退休,拿到退休證,要等到下月當地社保部門集中統一發放,一般是每月的上半月(節假日除外),所在地社保部門就能將退休金打到退休人員的社保卡上。
而發放退休金卻需要社保的一整套的審批手續,先要核准當事人所有的個人材料,並根據公式計算個人應得養老金的具體數額,有時還要等待上年度的社平工資基數出來,最終才由發放科錄入微機,相對受理時間要長得多。
總之,很顯然當月辦好退休證,當月能否領到養老金問題,這種與現行辦理法定退休手續,並在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社保經辦部門撥付、發放基本養老金,是風馬牛不相及的。退一步講,如果辦理退休審批手續,與辦理退休證是當月同步完成的,那就會從批准退休審批手續的次月起,也就是從辦理退休證的次月起,由社保經辦部門撥付、發放基本養老金的。
D. 深圳市企業退休員工當月發工資嗎
退休當月工資,一般由公司企業發放。次月開始,才由人社局發給基本生活費。當人社局核查核實退休人員的工齡、繳費情況、視同繳費年限……等各方面數據後,再計算出退休人員的應發養老金數額(大約三到五個月),才會正式發放養老金,並補發退休幾個月來的差額。
E. 退休工資是開當月的嗎
法律分析:退休金的發放都是發的當月的,不存在壓月發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