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買斷工齡退休政策
買斷工齡即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為在原單位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但支付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依原單位工作年限來計算要給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買斷工齡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這是懲罰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貳』 國企職工買斷工齡退休年齡是多少
買斷工齡國營企業職工決定退休年齡一般退休年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男六十,女工人五十,女幹部五十五。 法定退休年齡 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 全民所有制企業 、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