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西國企退休職工去世撫恤金申領條件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企業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補助費,職工在火葬區域內死亡的應實行火葬,對堅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發給喪葬補助費。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從死亡的下一個月起,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供養城鎮戶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發給,每增加1人者增發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0%發給,戶口在農村的按城鎮戶口供養人標準的80%發給。
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014年9月29日,民政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准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
2020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
Ⅱ 退休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2022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根據職工死亡是核定的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數額,其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標准為: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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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2022年廣西羅城退休工人病逝後及配偶以後生活怎麼辦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家屬享受待遇有兩項:第一項是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數額發給;第二項是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發放標准以退休人員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20個月發
Ⅳ 2022年廣西去社保局辦撫恤金需要什麼材料
直系親屬領取撫恤金申報表、登記表、身份證件。辦理企業職工遺屬撫恤金需提供以下材料《XX市企業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領取撫恤金申報表》《XX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領取撫恤金登記卡》新增遺屬人員身份證件。撫恤金國家通過發放金錢向優撫對象提供生活保障的優撫形式,包括傷殘撫恤和死亡撫恤兩種。
Ⅳ 廣西退休職工死亡後有哪些待遇
法律分析: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Ⅵ 廣西退休公務員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
法律分析: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職工死亡喪葬費一般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關於傷葬費的具體賠償數額,每年都會產生一些變化。這就需要當事人關注你所在地區的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Ⅶ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維護和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軍隊建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自治區境內入伍或駐本自治區境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以及在本自治區境內居住的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含在鄉的紅軍失散人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第四條在本自治區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第五條自治區民政廳主管本自治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地、市、縣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對在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死亡撫恤第六條現役軍人死亡,按照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其確定條件和批准機關按照國務院和民政部的規定執行。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由其持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證明書的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根據現役軍人的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是:
(一)革命烈士的,為其四十個月工資;
(二)因公犧牲軍人的,為其二十個月工資;
(三)病故軍人的,為其十個月工資。
現役軍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軍官為職務薪金、軍銜薪金和軍齡(含工齡)薪金三項之和;軍隊文職幹部為職務工資和軍齡(含工齡)工資兩項之和;未參加工資改革的軍隊離休幹部為職務薪金、行政級別薪金、和軍齡(含工齡)薪金和生活補貼四項之和;參加工資改革和授予軍銜的軍隊離休幹部,按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準的志願兵(包括專業軍士、軍士長)以及取得軍籍的軍隊院校學員死亡時,按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的職務薪金(第二檔次)和軍銜薪金兩項之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第八條《革命烈士證明書》、《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規定發給: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證明書的發給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成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一次性撫恤金各發半數;
(四)沒有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證明書按先子女後兄弟姐妹的順序發給,一次性撫恤金發給子女;
(五)沒有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及子女的,一次性撫恤金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弟妹;
(六)無上述親屬的,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不發。第九條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增發比例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榮立多等或多次功勛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勛的增發比例計算,不累計折算提高功勛等次。
軍人在服役期間,所在單位榮立集體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軍人死亡後,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軍人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後死亡的,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第十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其戶口所在地的縣、市民政部門批准,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達不到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十八周歲,或雖滿十八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弟妹未滿十八周歲,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上述家屬中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五周歲的孤老和未滿十八周歲的孤兒,其定期撫恤金增發百分之二十。第十一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中,已享受原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救濟或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的,其救濟費或退休、退職金低於定期撫恤金標準的,補足差額部分的定期撫恤金。
Ⅷ 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
1、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2、國家機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的補貼標准:一次性撫恤金,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和孤兒40%,孩子應給到18周歲為止。
去世後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