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返聘人員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退休 人員不再屬於 勞動法 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不能 簽訂勞動合同 。 即使返聘時簽訂了「 勞動合同 」,一旦發生爭議,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一般也只能按照 勞務關系 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 養老保險 待遇或領取 退休金 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貳』 退休後被企業返聘,要簽定什麼樣的合同呢
退休人員返聘到企業單位如何用工呢?其實退休人員返聘到企業單位的案例非常多,當然很多企業單位可能也會返聘退休人員,實際上這樣的員工對於企業單位用工是有很大的好處的。尤其是自己原工作單位退休下來的人員,那麼再返聘到原工作單位,實際上對於工作單位來講是非常歡迎的。
而且很多人選擇返聘的主要原因,還有另外一個方面就是自己突然間無法適應退休的生活,因為自己忙碌了一輩子,突然無法適應大量的空閑時光,所以說它要求返聘的工作單位,在工作幾年再發揮一下自己的娛樂,當然這種情況也是存在的,所以說一切還是要按照自己的實際情形出發,到底是選擇返聘或者是不返聘。
『叄』 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的效力
退休人員返聘 簽勞務合同 , 合同的內容 需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肆』 退休返聘人員簽合同還是協議
現實生活中,有一些人員即使達到退休年齡,還有能力繼續工作,公司也會繼續留用。很多人不清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否還可以建立,保護雙方的權益和義務。那麼返聘退休人員,退休後需要勞動合同嗎?現在有些退休了的人員,還有能力繼續工作的,有些企業也會繼續錄用。不過,對於已經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能依法跟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但是還想繼續獲得勞動者的權益,首先得確定還能不能依法簽勞動合同。法律上規定,公司使用退休人員的,其實不用再簽訂勞動合同。說到底,退休人員已經超出法定就業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范圍,得適用民法規范調整范圍。在實踐中,退休人員可以就相關勞動報酬問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協議,注意,這里簽訂的協議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合同。
因為沒簽勞動合同,其實退休人員享受不到勞動者的一些權益,但在工作中要是有權益受損的情況的,還是可以依法維權的。一般是可以及時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去法院起訴維權。
去法院起訴的話,需要按照下面步驟來:
1、你需要就在公司里受到什麼權益損害先寫一個起訴狀,然後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審核材料受理後,就會給發應訴通知書。
2、需要准備帶去的材料有,起訴書、本人的身份材料、證據。
3、還有一些費用,即受理費用為50元。
其實如果你們之間的糾紛事實證據充分,那你就很容易勝訴。在拿到判決書後15天內,如果被告不履行判決,那你可以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退休返聘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需要與退休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伍』 退休人員返聘簽訂什麼合同
退休人員返聘簽訂勞務合同。退休人員退休後就不能再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了,返聘類似於兼職,屬於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四點,分別如下:
1、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成立的是勞動關系,而勞務合同可以是個人主體之間成立的,成立的是勞務關系;
2、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權利,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有限;
3、報酬的性質不同。成立勞動合同獲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績效等,而勞務合同的報酬單純屬於勞務所得;
4、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用人單位對於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負有更多的義務,而對於勞務合同則一般是按照合同約定負有相關義務;
5、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而勞務合同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陸』 退休返聘人員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無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而退休人員並不屬於勞動者,所以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但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簽訂書面協議。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柒』 退休職工返聘簽訂勞動合同
退休職工返聘能簽合同,但是應當簽訂勞務合同等合同,而不能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之間的關系,應當按照勞務關系來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捌』 退休職工返聘後是否再簽勞動合同
與 退休 人員簽訂的 勞動合同 是無效的,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 勞動關系 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 勞務合同 ,建立一種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已享受 養老保險 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玖』 返聘協議是什麼意思
退休返聘協議是指用人單位中的職工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繼續工作的協議。返聘退休人員的返聘勞務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和兼職合同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兼職中沒有這個要求;
2、法律規范不同。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兼職如果是非全日制勞動可能適用勞動合同法,否則只能適用其他法律,比如合同法、民法通則。
3、解決爭議的辦法不同。勞動爭議必須提起仲裁,兼職爭議不用。
4、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時勞動關系,兼職協議可能是勞務關系,或者是委託關系,不一定。
二、返聘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價款或者報酬;
3、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4、違約責任;
5、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三、退休返聘不簽勞務協議,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也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