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降級撤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幾個月
警告為六個月,記過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為十八個月,降級,撤職為二十四個月,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政務處分。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1)已退休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如何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關於立案依據。
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除引述《監察法》有關條款外,還可以一並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還應當引述《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②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什麼給予政務處分但是什麼對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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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③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退休人員規定
對退休公職人員無論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涉及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其政務立案適用《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如果不屬於職務違法行為,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也應立案。黨紀、政務案件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分級管理。
法律依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④ 對退休人員的處分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五條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⑤ 已經退休了還能給予處分么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了還能給予處分。政務處分的影響和後果主要體現在職務、職級、級別以及工資待遇等方面。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已經退休的,由於其已經不在工作崗位履行公職,不適宜給予其政務處分,但其仍應承擔從事違法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七條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⑥ 退休的官員違法違紀
對於已退休公職人員,無論其違法行為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發生的,監察機關等都可以對其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如果是應當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的,則不再給予政務處分或處分,如果是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則應按規定調整其享有的待遇。同時,對於已退休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應當被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依法上繳國庫等。
⑦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工作,促進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職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在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出台前,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第三條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及《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
第四條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六條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期間、政務處分適用規則,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等情況,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
第七條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嚴重違反黨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由黨組織先做出黨紀處分決定,並由檢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後,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非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先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先依法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監察機關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八條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嚴重違犯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開除公職。
第九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國有企業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或者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的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
2、依據本規定第三條有關法規採取警示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
對前款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下列監察建議:
1、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
2、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罷免。
上述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十條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作出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處分解除後,受處分的公職人員不再受原處分影響。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處分解除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一條對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作出決定。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履行有關手續:
1、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2、對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政協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免去其職務後,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3、對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給予政務處分,應當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通報。
4、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給予責令辭職等處理的,由縣級監察機關向其所在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及上級管理單位(機構)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監察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職人員在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監察機關應當在立案決定書中寫明上述要求,並告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審理,決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職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職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2、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後,作出對該公職人員給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決定;
3、印發政務處分決定;
4、將政務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和所在單位,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5、對於受到降級以上政務處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
6、將政務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公職人員的檔案。
政務處分決定的內容和生效日期,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給予開除以外政務處分的,應當在處分決定中寫明處分期間。
第十四條監察機關對本級黨委管理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後,除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送達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執行外,還應當根據受處分人的具體身份函告相應的機關或者群團組織等單位。
受處分人系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同時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以及相應的民主黨派機關或者相關單位。
第十五條公職人員受到開除處分後,其本人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遞管理。
第十六條對公職人員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復審、復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辦理。變更、撤銷政務處分的情形和法律後果,根據受處分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或者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對公職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據或者參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規定;
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通報批評、誡勉、停職檢查、責令辭職等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降職、免職等問責建議。
第十八條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監察機關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辭去公職或者死亡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的財物,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處理。
第十九條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的,任免機關、單位可以履行主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規定,對公職人員給予處分。
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給予政務處分的,任免機關、單位不再給予處分;任免機關、單位已經給予處分的,監察機關不再給予政務處分。
第二十條下級監察機關根據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定管轄決定,對不屬於本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對象立案調查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交有處分權的監察機關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違法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還;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1、強化對公職人員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於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務處分法,有利於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
在監察法提出政務處分概念之前,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為「處分」,其依據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在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的同時,「處分」卻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懲戒的對象上還留有空白地帶。比如,對於存在違法行為的非黨員村委會組成人員,由於其既不是黨員,也不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其「微腐敗」等違法行為無法給予處分,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於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
2、規范政務處分活動,提高監察工作法治水平
政務處分法的出台,是不斷總結實踐經驗、解決具體問題,精準立法的結果。
監察法對政務處分制度作了原則規定,沒有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以及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監察法施行後,為解決工作急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作為實施政務處分的過渡性規范,為起草政務處分法探索經驗。
應運而生的政務處分法,一個突出特點是著眼於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整合完善與黨紀處分相對應的政務處分制度。比如,在明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各自職責的同時,統一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和適用規則,保證處分適用上的統一規范。
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薄弱、處分程序不規范、處分決定畸輕畸重、對國有企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公職人員處分缺乏法律依據等,是監督懲戒中的突出問題。
對此,政務處分法堅持問題導向,在將散見於不同法律法規中的處分依據統一起來的同時,結合現有公務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處分制度等,充實完善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處分幅度、適用規則和程序,補齊制度短板。
以細化違法情形為例,草案二審稿第三章已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作了明確規定,為進一步明確應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草案三審稿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增加「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
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的規定,並將「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納入處分情形。這些已成為法律條文的新增規定,體現出鮮明的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
注重紀法協同、法法銜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點。記者注意到,政務處分法在處分情形、處分許可權和程序、處分後果上與公務員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銜接,保證法律之間的和諧統一。同時,注重與黨紀的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比如,對政務處分作出相關規定的同時,明確政務處分與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處分」並行,通過法法銜接織密監督網路。
再如,在「從重給予政務處分」和「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相關規定中,既體現黨紀處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又銜接黨規國法中對從重從輕減輕情節的規定,更加精準地體現寬嚴相濟。
「政務處分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關系公職人員切身利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應該嚴格依法規范進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制定政務處分法,明確實施政務處分的主體,應當堅持的法律原則,處分事由、許可權和程序,被處分人員維護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等,有利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監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3、完善監察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專門部署,明確提出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
政務處分法是首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也是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對於完善監察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從立法目的看,制定政務處分法是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強化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消除死角和盲區,確保權力規范運行。
這是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背景下取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完善監察制度的成功實踐,是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的重要一環。
從立法內容看,通過與黨紀的銜接,發揮協調效應,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於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
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對處分情形、處分後果等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開列「負面清單」,在紀法貫通中體現嚴管厚愛,有利於提升監督效果,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從立法過程看,政務處分法起草工作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嚴格依法啟動立法工作程序,經過廣泛徵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最終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政務處分法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監察制度,規范政務處分活動,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其制度規范是可行的,現在出台是必要的、適時的。
⑧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有違法行為的會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則:「曾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能夠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免職、開除的,應當依照規則相應調整其享用的待遇,對其違法獲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自己財物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則處置。」
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職人員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等。關於已退休公職人員違法獲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自己財物,要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則處置,包括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依法退復原一切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上繳國庫等。
⑨ 已經退休的人被開除公職,退休金沒有了
很多人都非常羨慕就職於事業單位、公務員等部門的朋友,因為這些人的工作被稱之為「鐵飯碗」,周末雙休,福利待遇齊全,並且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也比較高,那麼如果有的公職人員退休前犯錯了,退休後被開除公職,那麼退休金還會繼續發放嗎?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被免除公職後,是否還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要根據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公職人員達到了退休年齡後,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就會自動解除,這種情況相應崗位或者編制就會空出,相關單位有職務空缺的時候才會招聘新的公職人員,對於這種情況,並不屬於免除公職,所以不影響養老金待遇,另外還有部分人員在退休前就因年齡的問題為退居二線,這種情況也不是免除公職,所以依然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
但是如果是因為犯錯受到處分,那麼對養老金就會有影響,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中規定,對於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如果在任職期間或者是在退休後有發生違法違紀行為,那麼監察機關可以對其立案調查,根據問題情節,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其養老金待遇,或者是取消享受養老金待遇。
如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在職期間因為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那麼所有的公職待遇都會全部被取消,包括工作期間的工齡待遇也會被取消。
不過這一情況在2014年發生了改變,因為之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跟公職掛鉤,而在2014年實行養老保險並軌制度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和企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採用統一的計算公式,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再與公職掛鉤,所以就不存在被開除公職後降低級別待遇的說法。所有隻要社保繳費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後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了,退休金並不會因為犯錯而影響到養老金待遇。
但是如果退休後因為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被刑事拘留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那麼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就會立即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