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4年退休人員補貼標准表
1、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3、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4、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法律依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三個方案的通知》 序言 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是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重要內容,是落實基本工資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優化工資結構的具體措施,有利於調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切實把好事辦好;要嚴格執行實施方案,把各項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統籌考慮相關群體尤其是困難群體生活保障,妥善處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按納入額度相應降低規范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標准,防止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的情況;嚴格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加強輿論引導,避免引發誤讀和炒作,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順利進行。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㈡ 工會特困職工幫扶退休之前的補助給發嗎一月
答:鑒於職工退休後減少收入較多,生活有一定困難,經研究決定發給退休職工困難補助。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給困難補助范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退休職工,以及部隊移交地方管理並執行國務院國發〔1978〕101號文件的退休人員,退休費低於退休前標准工資的,發給困難補助。上述退休職工受聘再工作並有收入的,不發給困難補助;停止受聘工作後,從停止受聘的下一個月起發給困難補助。
二、困難補助的標准:
1、建國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職工(不含享受本人標准工資100%退休費待遇的職工),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費和困難補助之和達不到本人退休前標准工資95%的,可補足到本人標准工資的95%。
2、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30年的,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費和困難補助之和達不到本人退休前標准工資90%的,可補足到本人標准工資的90%;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10元。
3、1953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10元;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8元。
三、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困難補助之和不足38元的,按38元發給。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困難補助之和不足48元的,按48元發給。
四、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含因有特殊貢獻而增發的退休費)和困難補助之和,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的標准工資。
五、退休職工的困難補助,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每月隨同退休費一並發放。
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困難補助在「離、退人員費用」項下列支,需要增加的開支,由各單位從年度經費預算中調劑解決。
企業單位退休職工的困難補助列入統籌項目,在「統籌退休基金」中列支。為此,需相應調整統籌退休基金提取比例,市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將另行通知。由此而增加的費用,由企業消化,不得沖減生產目標責任制承包合同中核定的上繳利稅指標。
㈢ 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有何規定
遺屬補助政策相關規定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准可視情適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後,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後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後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後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遺屬補助標准執行。
14、2004年1月1日執行新標准後,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
(3)離退休職工困難補助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的補助對象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㈣ 70歲退休老人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70歲以上的老人都沒有領取高齡補貼,因為這項措施實施多年,很多人都沒有真正去申請過,即便在網上看到有相關的補貼,老人們也是不想麻煩子女。但高齡補貼是70歲以上老人可以領取的一項補助,大家還是不要錯過了。當然,因為各地實施的補貼標准和領取年齡不同也會存在差異,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只要年齡越大補貼的標准就會越高,80歲以上的每月領取80-120元的補貼,90歲以上的老人每月在200-250元。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㈤ 職工困難補助標准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困難職工補助標准,《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於適當提高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1988年6月1日勞字(1988)51號)進行了相應的解釋說明,但實際補助標准還需以各地政策為准。
法律依據:《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於適當提高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為了保障城鎮低收入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可以適當提高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對家庭人均生活費收入低於困難補助標準的職工給予補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困難補助的標准,各地可以在現行困難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參考本地區職工家計調查和職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費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費用水平,加以確定。鑒於當前財政困難,補助標准要從嚴掌握,不宜提高過多。原則上提高後的困難補助標准,特大城市大體上人均生活費收入每月不超過50元者(不包括國發〔1988〕23號文件規定的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下同),大中城市大體上不超過45元者,小城市和縣鎮大體上不超過40元者可予以補助。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各地區提高困難補助標準的辦法要在本地區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實行以後,再公布實施。
三、提高困難補助標准所增加的經費,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由福利費開支;離退休人員的由原渠道開支。企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由職工福利基金解決,福利基金不足由企業其它自有資金解決,自有資金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可由營業外列支;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由原渠道開支。微利企業、政策性虧損企業自有資金負擔確有困難的,同級財政部門可酌情予以補助。企業不能因此調整承包基數。
四、因提高職工困難補助標准影響財政收支的,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
五、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對低收入職工進行困難補助時,應由本人申請,領導批准,注意走群眾路線,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參照上述精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
㈥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是什麼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些企業 退休 人員因病或自然死亡,那隨之而來的他的家人自然而然的也就成為了遺屬,假如生活困難的話理應受到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那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是什麼呢?就來為你們進行相關解答。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是什麼?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 撫養 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子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二、補償項目 1、 喪葬費 :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三、支付渠道 1、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2、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 社會保險 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 養老保險 基金中支付。 四、權利處理 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 交通事故 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養對象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 賠償標准 高於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若賠償標准低於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予以補差。 從上文來看,遺屬補助包括喪葬費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兩個方面,且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的內容請咨詢相關工作人員。
㈦ 退休職工死亡有困難補助費嗎
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有的地方政府給予直系供養親屬發給困難補助費,沒有生活補貼,由單位發給退休職工的家屬。
以下是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不知道是否會給你幫助,僅做參考。
《北京市職工死亡待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病故後,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 20個月的本人工資,但不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 (三)自 1995年1月1日起,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職工死亡後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即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屍、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項費用按 800元標准發給其家屬包干使用。
㈧ 離退休人員公用經費包括什麼
離退休人員公用經費包括用於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考察、文體活動、重大節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賀、喪事弔唁等方面的支出。比如《陝西提高離退休幹部公用經費標准》規定省級離休幹部(含提高享受省級單項待遇)公用經費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廳級離休幹部(含提高享受廳級單項待遇)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離休幹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行政事業單位省級退休幹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退休幹部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所需資金列入省級財政預算,由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掌握使用,主要用於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考察、文體活動、重大節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賀、喪事弔唁等方面。
離退休人員福利費主要用於開展對離退休教工集體福利體現和部分個人困難補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孤寡老人生活困難補助、因病致貧的離退休人員困難補助;
(2)看望傷病、高齡退休教職工等有關支出;
(3)離退協各分會開展老年人集體性慰問支出;
(4)特殊節日的全校性或針對性人員的慰問支出;
(5)各個涉老組織骨幹人員的電話費補貼;
(6)老年人文體活動公共設施的小額修建、維護費支出;
(7)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等。
此項費用由離退休工作處監督管理,經離退休工作處與各涉老組織協商使用。
㈨ 退休人員慰問費算員工困難補助嗎
不是
節日慰問金是單位所有人都可以有的,而年終困難補助金應該是申請了補助金的人員才會有的。
慰問金:集體或上級對困難人員給予幫助與照顧,或對過去有貢獻的人員進行撫慰和獎勵所發放的獎金。通常也指企業年終時對員工的額外獎賞,表示企業對員工家屬的關懷和對其本人的鼓勵。慰問金多指看望離退休職工或某一特定群體(弱勢、特殊貢獻)時,發放的錢財表示。如離退休慰問金、先天性心臟病患兒慰問金、雙擁慰問金等。
㈩ 退休職工住院工會補助
法律分析:職工及家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分別為: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本人每月220元;家居市區和城鎮的職工家屬每人每月165元,家居農村及外地城鎮的可按實際情況掌握,一般可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能超過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