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工人返聘有病假工資嗎
法律分析:工資標准具體看與用人單位協議如何簽訂。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❷ 退休返聘的人員,可以請病假嗎可以請多少天
返聘的資歷也有、資格也老,怎麼可能請不了假。 至少假期要比後進們的要多啊。
❸ 退休返聘人員有年休假嗎
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退休返聘後與單位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簽訂的是聘用協議,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而退休返聘人員是否享受年休假等待遇主要看與用人單位是否商議並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有哪些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如下: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❹ 離休人員返聘年假怎麼算
退休人員返聘的,一般不享受年假待遇。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處理。而享受年假待遇的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在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勞動者。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❺ 退休返聘有沒有帶薪休假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於上述兩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二、但單位可以作為福利待遇,可以給年休假。依據目前法律規定,退休返聘職工並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以彌補退休返聘職工與普通職工在這方面的差別。公司一般會讓退休返聘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和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退休返聘員工所做的工作和一般員工沒有區別,且員工退休後得到返聘往往說明單位對其能力比較看重。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對於國家未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如醫療保險等內容,應作明確的約定。發生糾紛時,方可以合同約定作為依據來處理。
❻ 退休返聘人員有年休假嗎
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以彌補退休返聘職工與普通職工在這方面的差別。公司一般會讓退休返聘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和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退休返聘員工所做的工作和一般員工沒有區別,且員工退休後得到返聘往往說明單位對其能力比較看重。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對於國家未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如醫療保險等內容,應作明確的約定。發生糾紛時,方可以合同約定作為依據來處理。
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關系。
法定帶薪年休假屬於勞動法中的福利待遇,不適用退休返聘人員。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1》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一、年休假與其他休假的關系,年休假可以分開休嗎
目前,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及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❼ 關於退休後返聘的規定
退休專家是醫院的寶貴財富,自實行退休專家返聘制度以來,較好地發揮了他們的作用,為充分調動老專家的積極性,根據本院實際,特製定以下返聘管理規定。
一、返聘條件
(一)工作需要,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及相應的執業資格,正高男70歲以下、女68歲以下,副高男67歲以下、女65歲以下。
(三)退休一年內未申請返聘或不接受醫院返聘者,今後不再返聘。
二、返聘專家的職責
(一)返聘專家在門診部、醫務科或科室的領導下開展醫療、教學、科研工作,主要接診掛專家門診號的患者,如專家願意,也可以接診掛普通號患者,普通門診的危重和急性疑難病症需要專家會診時,不得要求患者另行掛號。
(二)服從醫院安排,每周至少半天參與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或教學督導工作。
(三)根據科室邀請或醫院安排,按時參加科室查房、會診等,以解決疑難病例的診治工作。
(四) 對三次門診未確診的患者,應及時請相關科室醫師會診或收入住院。
(五)主持科技計劃項目者,繼續完成科研工作,原則上不安排新的科技計劃項目,也不推薦在學術團體中任職。
三、返聘專家的待遇
(一)返聘專家執行退休工資,每天補助每位專家返聘津貼10元,按考勤計發。
(二)返聘專家按下列工作量計算獎金,每人次掛號費正高職稱補助6元,副高職稱補助4元,普通門診補助1.5元,每收一位住院患者補助50元,由專家獨立操作完成的門診診療費補助診療費的10%(必須有相應憑證),不另行享受醫院獎金。
(三)因工作需要安排 其他 工作,按每半天30元(不含返聘津貼10元在內)
作為獎金和津貼。
(四)專家參加教學工作,按現行課時酬金標准全部發放給專家。
四、返聘專家的管理
(一)要求返聘的退休專家本人申請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黨委會研究決定,原則上每年討論一次。
(二)返聘專家與醫院簽訂協議,由醫務科安排工作。
(三)返聘專家請假等日常行政事務由門診部負責。
(四)未經院方同意嚴禁返聘專家在城區內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
(五)返聘專家門診開診時間同醫院正常作息時間;嚴格按照專家排班表准時開診,不得隨便開診或停診,不得無故遲到、早退、脫崗,特殊情況(如搶救患者,突發事件等),需告知門診部辦公室,經允許後方可離開。因故不能坐診,必須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向門診部辦公室請假,由門診部通知掛號處停號。凡遲到、早退或脫崗1次扣專家補助費20元,無故缺席1次扣專家補助費50元並進行質控通報。
(六)認真遵守值班制度、首診負責制、門診病歷和處方書寫的有關規定及診療常規,醫院每月對專家門診重點質量指標進行考核(考核指標附後),其考核質量與經濟掛鉤:葯品收入占業務收入比例或抗生素占葯品收入比例每超過規定指標1%扣專家補助費50元,引發患者書面投訴1例扣專家補助費100元並進行質控通報。
(七)返聘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有權解聘。
1.在醫療活動中收取紅包、回扣等。
2.未經院方同意在城區內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者。
3.拒絕參與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或教學督導工作者。
4.責任心不強,發生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或返聘以來發生患者書面投訴並經有關部門核實有責任年度累計3次以上者。
5.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事假一個月以上。
五、附則
本規定從2017年9月1日起執行,院字﹝2004﹞33號文件同時廢止。
關於 退休後返聘的規定 [篇2]
退休返聘相關規定: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7]88號) 《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法律鏈接】
【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❽ 退休人員返聘2022最新規定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 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