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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離退休人員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12-25 22:35:40

『壹』 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我省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退職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范圍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集體企業、港澳台及外商投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離退休、退職人員。第三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第四條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第五條改革的指導思想是:要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兩個根本性轉變,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創造有利條件。改革要為絕大多數職工帶來實惠,使廣大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解除職工和企業的後顧之憂,充分調動廣大職工和企業參與、支持改革的積極性和主支性,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職工增加工資收入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第四二七條做好改革的宣傳工作。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意義深遠的工作,涉及企業和廣大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形式,做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宣傳工作。第八條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
從1996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比例平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5%;各地可在3年內逐步過渡到企業按全省平均比例繳費;過渡期內企業繳費不得低於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受益企業受益比例不宜過大,具體比例由各地酌情確定。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各地社會保險機構委託當地銀行按時代為扣繳,企業不得拒付。各級勞動部門要充分發揮勞動監察職能,強化基金的收繳工作。企業無故逾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少數企業確因經營虧損暫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審計部門依法審計核後,可與社會保險機構簽訂緩繳合同;對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可依法訴到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條依法宣布破產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於企業破產後應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的規定精神,必須優先向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留足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保險金。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
(四)職工調動轉入的基本養老金
(五)依照本辦法規定收取的滯納金和處罰金;
(六)財政補貼的部分。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第三章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第十四條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計入職工個人帳戶。職工離退休、退職時,按照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其計發養老金。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繳納費工資額12%的費率記入,改革起步時個人帳戶記載的內容包括:
(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3%繳納的部分;
(二)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9%劃轉記入的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為12%。今後在個人繳費比例逐步提高的同時,相應降低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
(三)上述儲存額的利息。

『貳』 甘肅省職工退休年齡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年齡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拓展資料:

工務員管理法對提前退休: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七條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4、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拓展資料:

工務員管理法對提前退休的規定: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叄』 甘肅省退休金調整辦法

法律分析:1、定額調整,企業(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掛鉤調整,(1)與繳費年限掛鉤。企業(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40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五七工家屬工月增加40元。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職)人員(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含12月份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75%;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以同類人員2020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75%。

3、傾斜調整,(1)2020年12月31日前,企業(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年滿70周歲至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至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2)企業(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按參保單位所在地確定的一至五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地區類別增加5元、6元、7元、13元和18元。(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本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970元的,調整到297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肆』 甘肅省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養老金定額調整標准

1、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城鎮企業退職人員生活費每人每月增加83元。

2、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養老金掛鉤調整

城鎮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全部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不滿1年按1年計算。

三、養老金傾斜調整

1、城鎮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3、企業退休、退職的軍隊轉業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168元的,調整後到2168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伍』 甘肅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調整如下:

1、定額調整為,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養老金。

2、掛鉤調整為,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1、6%增加。

12月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3、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特殊人群適當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3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法律依據:《2021年甘肅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全文

『陸』 甘肅省2021退休金調整辦法

法律分析:(一)定額調整企業(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二)掛鉤調整1.與繳費年限掛鉤。企業(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40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五七工家屬工月增加40元。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法律依據:《2021年甘肅養老金調整方案》規定:(一)定額調整企業(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二)掛鉤調整1.與繳費年限掛鉤。企業(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40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五七工家屬工月增加40元。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柒』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國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現國有企業職工離退休費用省級統籌,進一步提高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省級統籌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職工離退休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第三條省級統籌實行全省統一統籌項目、統一統籌比例、統一財會制度、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政策。第四條省級統籌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在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指導下,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經辦具體業務。第五條在蘭的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直接統籌。第二章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范圍、對象和項目第六條統籌的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國有企業、中央在甘企業(不含經國務院批准按系統統籌的鐵路、郵電、電力三系統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第七條統籌的人員對象是,參加統籌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混崗的集體職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以及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了離退休(職)手續的人員。第八條統籌的項目主要有:按國家和省上統一規定應支付的離休賽、退休費、按月支付退職生活費以及各種生活補貼、價格補貼等。離退休人員安家補助費、車船費、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一次性的撫恤費和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不實行省級統籌,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三章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支付第九條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積累率為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的3%。
省級統籌的徵集比例,按各地(市、州)離退休(職)人員費用總額占固定職工工資總額(按統計口徑)比例,加積累金、管理費和離退休(職)人員服務費確定,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一年核定一次,經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同意後執行。各地從省級統籌之月起至1994年6月底,暫按以前的徵集比例執行。從1994年7且開始,按上年度全省平均徵集比例進行調整,高於全省上年度平均徵集比例的,適當下調;低於全省上年度平均徵集比例的,適當上調。第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在未與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徵集比例之前,仍按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省政府《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四個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發〔1986〕206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單位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見的八個配套政策的通知》(省委辦發〔1992〕39號)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職工個人按月工資總額2%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統籌基金,統一使用。企業應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卡片,在實行新的退休辦法時,作為計發退休養老金的依據。第十二條職工在廠內退養期間,企業和個人都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從1994年開始,各地(州、市)社會勞動保險局將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包括積累金)的60%和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包括積累金)的40%,在每季最後15日內足額上解省社會勞動保險局。同時,各地對歷年累計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包括積累金),也應按上述比例於1994年底前上解。各有關銀行對各地上解的基金要及時匯入省社會勞動保險局「基金專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結余基金剩餘部分留存各地(州、市)代管,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統一調劑使用。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視同職工工資按月代為扣繳,各單位必須按時繳納,不得拒付。逾期欠繳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基金。滯鈉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企業弄虛作假,少繳、不繳、拒繳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機構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補繳。對逾期不繳的,社會保險機構可上訴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統籌的項目和標准,逐月核定,採取全額收繳全額撥付的辦法結算,按月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發放,有困難的暫由企業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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