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職工遺屬補助政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另外需要注意: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貳』 遺屬補助政策最新
職工遺屬補助的政策是,首先職工遺屬補助的對象為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的父母,或者是暫無勞動能力的子女、弟妹等親屬,補助的費用一般是以能夠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保證為基本原則,但具體的是根據地方上的具體政策。
遺屬補助政策標准:
遺屬補助的補助對象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遺屬補助政策調整說明: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部分組成;機關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部分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部分組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職務工資和津貼(活工資)兩部分組成。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般是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等規定
『叄』 遺屬補助標准
遺囑補助2022年的新標准包括退休老人去世後的遺囑補助以及因工去世的遺囑補助標准。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補助費用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或者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
2、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領取遺囑補助的對象包括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肆』 遺屬補助河北省
河北省2017遺屬補助是怎麼樣的?2017年河北省遺屬補助的標准還是按照原來的執行,請看下面。
河北省勞動廳 河北省財政廳 中共河北省委信訪局 河北省總工會冀勞險[1993]155號
關於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救濟問題的通知
各市、地勞動(勞動人事)局、財政局、信訪局、總工會(工會辦事處):
為利於做好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的善後工作,適當解決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經省政府批准,現對我省國有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救濟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工齡滿五年的正式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從死亡的下一個月起,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條件和人數,按月發給生活困難救濟費,直至失去供養條件時止。
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以企業勞資部門按規定填列的勞動保險(社會保險)卡片為准。
二、生活困難救濟費標准,參照民政部門現行社會救濟標准執行,即:居住在城鎮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農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
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生活困難救濟費總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的70%。
供養直系親屬是孤寡老人和孤兒的,每月救濟費可增發10-15元。
三、死者配偶有工資收入的,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全省國有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部分,應計為撫養子女的生活費,不足部分再由死者單位按第二條 的規定予以補齊;死者配偶是農民或有其它收入的.,也要合理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在確定救濟費數額時由企業的酌情扣減。
四、生活困難救濟費,在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制度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在職職工列入企業管理費用,離退休職工按離退休費開支渠道解決。
社會保險制度健全後,所需費用改由社會保險金中支付。
五、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在此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其供養直系親屬在職工死亡當時和現在均符合供養條件的,也可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本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困難救濟費。
生活困難救濟費標准隨社會救濟費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具體調整時間由省勞動廳、財政廳屆時通知。
請問,企業職工遺屬補助的發放對象和標準是多少?
答:《河北省勞動廳、河北省財政廳、中共河北省省委信訪局、河北省總工會關於企業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職工遺屬生活救濟問題的通知》冀勞險〔1993〕155號文件規定:
(1)工齡滿5年的正式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後從死亡的下一個月起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條件和人數按月發給生活困難救濟費。
(2)生活困難救濟費標准參照民政部門現行社會救濟標准執行。
城鎮每人每月45-50元,農村每人每月30-40元,救濟費總和不能超過死者生前月平均工資的70%。
遺屬是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可以每月增加10~15元。
(3)死者配偶有工資收入的,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全省國有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部分應計入撫養子女的生活費,不足部分再由單位按第2條的規定給予補足。
(4)生活困難救濟費隨社會救濟費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具體調整時間由省人社廳、財政廳屆時通知。
『伍』 河北省退休人員死亡補助標准
退休人員死亡補助標准包括: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退休的年齡是多少
退休年齡具體如下: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陸』 遺孀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柒』 退休人員遺屬補助政策最新是什麼
法律分析:遺屬補助的補助對象
1.父、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2.母、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3.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4.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遺屬補助政策調整說明: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部分組成關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獎金三部分組成通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部分組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職務工資和津貼兩部分組成。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般是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捌』 職工遺孀待遇國家規定
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撫恤金的計算標准
1、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
以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照參保人員相應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來確定發放月數。
2、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
以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撫恤金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法律依據
《人社部發〔2021〕18號文件》
第四條_喪葬補助金的標准,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第五條_撫恤金標准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