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聘用已退休人員,應注意哪些事項
據2019年真人力數據顯示,餐飲業、服務業用工年齡范圍呈現兩極分化:20歲-25歲和45歲-55歲,這兩個年齡段成為了勞動密集型企業用工主力軍。在45-55歲范圍中,則以女性居多,超30%為已退休人員。企業用工人員年齡的分化,側面反映出企業在管理方面的難度有所增加,由於不同年齡的認知、行為、形態、意識等各不不同,對於不同年齡人群在招聘、用工、管理等環節,企業應如何運用相關法規政策?本篇文章帶來企業聘用退休人員時的一些注意事項。
在聘用退休人員時,
退休人員如何認定?
城鎮: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
3.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農民:
滿足上述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的條件,根據各地農村社會養老體系開始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基於我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尚沒有普及和完善,此項標准以各地實際情況為准)。
在聘用退休人員時,
招聘環節應注意哪些?
1.招聘時需確定聘用人員是否具備上述關於退休人員的規定。
2.充分了解退休人員養老金領取的狀況,以核實退休人員是否已經享受國家退休人員相關福利。
3.安排或者要求具體退休人員參加體檢或者提供近半年內本人的體檢報告。
4.根據崗位需求,進行上崗前的崗位匹配度、智力、價值觀等方面的測評、測試。
在聘用退休人員時,
用人環節應注意哪些?
1.簽署勞務協議時,可以對醫療、身體傷害、報酬、工作內容、勞保待遇等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2.從防範企業用工風險的角度來說,企業一定需要給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由於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所以建議用人單位為其購買商業保險,以減低企業用工方面的風險。
在聘用退休人員時,
管人環節應注意哪些?
1.在退休人員勞動過程中,可對其勞動的時間、工作內容、具體工作、報酬結算發放形式等方面設立更加靈活的工作分配和管理制度。
2.考勤方式、績效考核認定、制度遵守、報酬發放備注等等方面不能以傳統勞動用工模式進行評定和管理,否則,可能存在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
3.如解聘退休人員,退休人員不享有經濟補償的權利。
4.雙方在進行勞務合同解除時,除合同約定外,雙方可在任意時間內協商解除聘用合同,無需提前告知和准備。
5.退休人員可不繳納社保,企業也不違反勞動法。按照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不再屬於勞動法所調整的狹義勞動者的范疇,不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受社保局及《勞動法》管轄。
Ⅱ 退休後如何進行返聘返聘合同應該註明什麼
我們都知道,我們國家對於退休人員的年齡是有限制的,如果超過一定的年紀或達到一定的年齡,就可以滿足相關的退休。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但是很多退休人員因為在家覺得生活比較枯燥,而同時用人單位也希望老員工可以繼續留在這里,為他們服務,這個時候就涉及到一個返聘,那麼在返聘合同中應該注意什麼?
一、明確好雙方法律關系對於一家企業而言,老員工不僅擁有非常豐富的工作經驗,而且有著過硬的技術能力,同時老員工可能也因為在單位待的時間非常長,對於企業的文化認同度也很高。對企業非常熟悉,所以如果可以把老員工繼續留在單位上班也可以為用人單位帶來很多的利益。
因為如果一旦勞動者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那麼他們以前簽訂的那個勞動合同就就此終止了,所以在沒有明確企業和返聘員工之間法律關系的情況下,不利於人民法院對於用工爭議的處理,也不利於勞動者保護自己的基本權益。
Ⅲ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Ⅳ 退休返聘人員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及法律依據
【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已享受 養老保險待遇 的 離退休人員 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 權利和義務 。【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 住房公積金 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三】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 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四】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Ⅳ 企業管理退休返聘人員有什麼注意的
雖然勞動者在了法定的年齡之後就可以申請 退休 ,然後符合 養老保險 條件的,自然就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待遇,每個月領取到 養老金 。但有些人退休之後還被企業返聘了,此時對於企業而言就要加強對退休返聘人員的管理才行,其中也會涉及到一些注意的地方。那麼企業管理退休返聘人員有什麼注意的?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退休未辦手續怎麼辦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在職員工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並依法辦理了退休手續,開始領取 退休金 以後,便喪失了作為一名適格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此時,雙方的身份關系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 勞動關系 ,變為了退休返聘關系。 二、企業管理退休返聘人員有什麼注意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按 勞務關系 處理。據此,針對退休返聘員工,不受 勞動法 律 法規 約束和調整,而是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例如《民法通則》、《 合同法 》、《 侵權責任法 》等。 據此,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的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應當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雙方無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相關條款或者行業習慣,若還無法確定的,才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可見,勞務關系相比較勞動關系,受到法律的約束力更小了,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無協議約定,將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清,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貴公司目前需要跟該員工補簽一份勞務協議。 2、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原則上適用有關 人身損害賠償 的法律法規,但有個別地方認為這屬於 工傷 ,例如 上海 。對此,貴公司需根據所在地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為了避免有關風險,建議為該員工購買一份商業保險。 3、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 ,法律不幹涉,完全根據雙方約定來,雙方對此無特別約定的,則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持員工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 需要明白一點,因為此時他們已經退休了,其實就不算是具有合格勞動者主體資格的,因此雙方之間建立的就不是勞動關系,而應該是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
Ⅵ 退休返聘人員合同如何簽訂
法律分析:
退休後再返聘的,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在合同期間,受聘人應服從聘用單位的領導,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完成工作任務。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在勞務合同中,僱主處於支配地位,雇員則處於被支配的從屬地位。雖然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僱主與雇員之間的主體身份是不平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昏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衍生問題: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存在著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存在經濟關系,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3)僱主的義務不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上述內容。(4)調整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調整,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應當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除仲裁終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
Ⅶ 聘用退休員工注意事項有哪些
聘用退休員工,注意事項有:不需要給其申報繳納社保,工資需要按工資薪金申報個人所得稅。
單位聘用退休員工,計提工資的時候賬務處理是,
借:管理費用等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實際發放工資的時候,賬務處理是,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Ⅷ 退休人員返聘簽訂什麼合同
退休人員返聘簽訂勞務合同。退休人員退休後就不能再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了,返聘類似於兼職,屬於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四點,分別如下:
1、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成立的是勞動關系,而勞務合同可以是個人主體之間成立的,成立的是勞務關系;
2、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權利,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有限;
3、報酬的性質不同。成立勞動合同獲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績效等,而勞務合同的報酬單純屬於勞務所得;
4、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用人單位對於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負有更多的義務,而對於勞務合同則一般是按照合同約定負有相關義務;
5、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而勞務合同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