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
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
② 政府退休人員能在企業任職嗎
可以,但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公務員法規定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須有三年或兩年冷卻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③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職務後行為的相關規定有:
1、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2、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3、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4、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3)政府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擴展閱讀: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將高級幹部住房稱為「宿舍」,首次規定一戶高級幹部的宿舍使用面積一般不超過120平方米。
此規定中的「高級幹部」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正副職省部級幹部。
200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確定了各職級領導幹部的購房補貼標准(按建築面積計算)。
④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
公務員退休後,是不可以在相關體制內的崗位兼職的;更不可以在公司任法人。
相關政策如下:
一、在國企或國資參股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是公務員,男性六十歲退休,女性五十五歲退休。
個別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以堅持,經過組織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他們退休一般就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如果是私企,法定代表人在社保領取退休工資男性六十歲、女性從五十歲(當然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需滿15年,否則將延遲)。領取了社保的退休工資,並不一定從法定代表人的位置上退出。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⑤ 退休領導幹部兼職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領導幹部兼職主要規定如下:退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法律依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⑥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去企業打工掙錢養家嗎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完全可以去企業打工。
任何人退休後,都可以再工作掙錢,但很多人不需要掙這份錢養家糊口,尤其是機關事業退休人員,他們在職時工資收入高,退休後仍然拿著高的養老金,高的每月超萬元,中檔的每月七八千,低的每月五六千,也有拿低的只是少數。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他們的目的是把在上班時大吃大喝和長期座著,對身體 健康 造成的危害進行修復,多活一年就拿十幾萬。他們拿的退休金自己花不了,足夠養子孫後代,無需要去企業打工養家糊口。
企業退休人員,退休金較低(不排除也有少數行業退休金拿得高),他們退休後,拿的錢不夠養活自己,逼迫又去掙錢養活自己。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一般情況下他們都是幹部,有一定的影響力,如果到企業里某一個職位,那是很容易的。我是這么想,既然退休啦!企業事業單位的工資又那麼高,你就頤養天年吧!把那些好的工作崗位,給年輕人留著吧!讓他們也有奮斗一把的機會,不然的話,循環往復始終是老年人在弄事兒,年輕人沒有機會,這是不公平的。
回答: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他們退休後一般是不用靠再去打工掙錢養家的,因為他們的退休金是豐厚的,有的人辦理退休時還有另外一筆補貼。如果沒有其他因素影響,他(她)的退休養老金是足夠一家人的生活費用了,也說明他們無需再去打工掙錢養家了。
這些單位的退休人員如想再到企業單位打工,他們要上班的目的並非掙錢養家,而是自已覺得身體還好,在家閑著無聊,而再找份工作,生活上有規律,對身體有益,也可多收入(沒有人會嫌錢多)。
他們即使有人想到企業打工完全可以,但是因為他們從來沒有干過苦力活,只會找份輕松的工作。
但是,在機關事業單位上班的人退休後一般是少有到企業單位上班的。
要麼有的是專業人才,退休後再被原單位返聘,暫時還在原單位上班。
總結: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想去企業單位上班是可以的,但如說去打工是掙錢養家那是空話!
這只是本人的觀點。
可以,當然可以打工掙錢的呀。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只要身體條件許可,賦閑在家也沒什麼事,被企業部門聘請當顧問門崗之類的,發揮余熱,何樂而不為呢!
退休人員為原單位貢獻了三、四十年,已經養成上下班工作的習慣了,一旦到六十歲退休後,因為身體還健朗,不幹活反而有失落感。被聘請到企業單位更為光榮感!
雖然退休人員是有很多退休工資的,但一部分老同志是耐不住寂寞而去上班的,更有一些是因為家裡負擔重尤其有啃老族的子女,而被迫去掙錢養家的。
國家正在規劃制定建立健全的延遲退休養老制度,讓退休老人老有所樂,老有所養,老有所用。只要老人肯干願意干,並且打打閑工也是鍛煉身體的一種方式,為何不可呢!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再去企業工作的。而且這也是退休以後,實現自我價值和調節自身生活的重要方式,有時候不全是為了錢,當然以此賺錢去養家光明正大,心安理得。
1.前單位的門房大叔據說是局長我以前單位的門房大叔,就是某縣城的農業局局長,大家肯定覺得不可思議。這么大的官都退休了,怎麼會找這種工作,不僅得登記,還得給別人開門,總覺得有點掉范兒。說實話,我們剛開始也不信,你覺得在吹牛。但後來大叔用自己的見識和人生經驗折服了我們。
大叔就是想找份工作,有人聊聊天,說退休以後實在無聊,就找到了這份工作,每天下午只上半天。不得不說,大叔特別會聊天,見識廣,思想深,不管是談天說地,還是給人生建議,都讓我們一眾小青年特別崇拜。有空就往門房貓著,也就是從那以後,我深刻的認為體制內自有高人,絕對不是都在混日子。
2.退休的法定年齡言歸正傳,說說退休的事,先說說退休的法定年齡。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是男幹部、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對於從事井下、高溫等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 健康 工作的職工,規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規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
職場的競爭是緊張而激烈的,工作後獲得知識更多的時候需要自己的摸索。誰都知道,工作中找一個好師傅的重要性。但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有機會遇到一個合適的領路人的。
但是退休之後,昔日的競爭一下子變得沒有了意義。而寶貴的經驗和財富卻不會離自己而去。而且隨著時間的寬裕,心態的轉換,退休後的老人往往好教於人。你的寶貴經驗不在當做獨門秘笈,反而願意傳授給別人,讓自己發光發熱。
3.退休人員要利用好自己的職業經驗,可以做為專家顧問,要注意好自己的身體,賺錢是點綴,不能再為錢玩命退休人員可以利用好職業經驗,成為專家顧問。一方面可以讓自己繼續發光發熱,另一方面也不會太佔用個人時間,畢竟專家顧問不需要全身心的投入工作,可以有更多的時間來享受生活。但既然退休,那肯定是以自己的身體為重,過了再去拚命賺錢的年齡了。
退休老人有著豐富的人生經歷和專業知識,這是多少年積累下來的寶貴財富。絕對不是時間可以彌補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成長環境,會學會不同的技能,會保持不同的經驗。三人行必有我師焉。更何況是一個鑽研某一方向上終身的技能達人。
4.每個單位都有一個掃地僧退休後,找一份看大門的工作。胸中卻藏著錦綉,時不時迸發出的余熱,都會讓周圍的小年輕受益匪淺。不知不覺的過程中,就會收攏一大批粉絲。而指導別人的同時,自己能獲得巨大的滿足感。這種被 社會 所需要的感覺,恰恰是退休老年人,最為珍視的。
而自己的本職工作,只是2000塊錢一個月的看大門。這種職業差距更能激發出老人自己的表現欲,也能激發出小青年的崇拜感。這點別人不是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這就更可以隨心所欲的發揮。願意指點時,說兩句。不願意指點時,你是誰都沒有用。怪老頭又怪老頭的快樂,這應該是很多職業達人退休後的理想生活。「怪」,可以使自己的被需求感體現得淋漓至盡。
人不能過得太安逸,出去聊聊天活動活動,不只能增加人的精氣神,還能激活整個人的狀態。
興致來了,可以指導指導別人。將客觀的神奇的經驗公之於眾,那在單位就會變成掃地僧一樣的存在,何樂而不為呢?每一個單位都需要一個掃地僧!
可以的。
《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
1.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2.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6)政府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擴展閱讀:
《意見》要求,要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意見》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范管理。
《意見》強調,要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
事業單位黨員退休幹部退休後想到企業單位去工作是可以的,這個是 反聘, 屬於 打工性質。 但前提是企業單位有聘人意願,你也願意去應聘,雙方簽訂勞務協議,聘人單位付於應聘人一定的勞務費。所以這里的關鍵是企業工作的需要與否!
我沒聽說事業單位退休的在外打工,比企業退休多好幾倍,根本不需要!
他們不需要去打工了,他們在職的時候已經把子孫後代的事都辦好了,房子票子已經足夠後代化了,跟企業職工比養老金高了幾倍,到企業去打工除了利用在職時候的一些人脈和權利能為企業做點事,其他什麼都幹不了(但也有有能力的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人當中,有幾位沒有幾間店面房和幾套住房的?把這些職位讓給年輕有能力的人去謀職,退休後還是去 旅遊 ,做些公益事情,為 社會 作點貢獻,退休了是國家讓你們休息了,不是讓你們去跟年輕人爭職位的。
當然可以。不管是企業的還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在身體允許的情況下出去打工,這不是什麼壞事。從小的方面看,可以補貼家用,讓經濟寬鬆些;還能讓退休後的生活更充實。從大的方面看,這部分人員,有多年工作經驗,可以發揮余熱,為國家 社會 做出貢獻。所以,退休人員重新出來打工,對個人企業國家都有利。如果說有弊端,那就是這部分人員有可能會佔用了工作崗位,使一些年輕人的就業機會受到沖擊。總的來看還是利大於弊。
⑦ 退休幹部可以在企業兼職嗎
法律分析:1、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2、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3、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即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兩頭占」,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
⑧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有什麼規定
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做出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8)政府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擴展閱讀:
我們黨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
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印發之前,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黨紀法規已有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主要包括:
一、要從嚴掌握。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二、確因工作需要兼職(任職)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三、經批准兼職的,不得取酬。
從總體上看,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確也存在少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違規兼職(任職)的問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退休領導幹部甚至中管幹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獲取高薪,有的還在多家公司兼職,幹部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
「特別是領導幹部到自己原來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更容易引發廣大群眾的不滿。」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說。
⑨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此,中組部和中紀委在2016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問題的意見》也有細化的要求,核心要義有三點:
第一,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離退休的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從嚴審批。這是標准。
第二, 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或退休,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地的企業任職或兼職,從事經營性的業務活動。這是底線。第三,即便三年後要到原任職務地的企業任職或兼職,也必須向原單位報告,提供說明材料,由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才能兼職或任職。這是原則。
如果不按上述規定到企業違規兼職或任職的,一經舉報發現查實後,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個人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並責令接收單位清退,情節嚴重的,還將對接收單位進行罰款,罰金是違法所得的一到五倍。
⑩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不
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一般只能到民營企業或是鄉鎮企業等企業任職,是不能到國有企業兼職或是任職的。
這是一個大的前提條件,大的原則是鼓勵,並不會完全禁止或是限制。在這個大原則的前提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對於公務員兼職的情況作了具體的要求, 其中特別強調了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也就是規定了一個三年和兩年的限制期,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限制期是三年,其他公務員限制期是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