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濟南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其家人領取遺屬撫恤金應該怎麼辦理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人社〔2009〕57號
各市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不斷提高,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已明顯偏低,為解決遺屬的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360元、320元、280元(企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確定,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三、調整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已納入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員從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適用於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發放標准,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定期救濟費供養1人的,按計發基數的20%發給;供養2人的,按計發基數的30%發給;供養3人及以上的,按計發基數的40%發給。一次性救濟費供養1人的,計發基數乘6;供養2人的,計發基數乘9;供養3人及以上的,計發基數乘12。具體金額,就需要你去當地民政局詳細咨詢了,因為每個地區的都不一樣的。
Ⅱ 濟南市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准 急 急 急
山東農村復戶口為24萬,制居民為44萬。
這個賠償需要先確定責任,確定好責任後,家屬可以起訴三方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醫院費用、火化費用、子女的撫養金、老人養老金等級。一般來說,起訴時附帶的費用都要是死亡賠償金的三倍左右。至於給不給,可以等法院判。這個就象買蘿卜討價還價一樣,先要錢,等法院砍,是多少是多少;若是要都沒要,如何來砍?
Ⅲ 已故國有企業職工撫恤金條例是什麼(濟南)
一、關於國有資產處置
(一)企業國有資產處置
1、改制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規章制度進行操作。
2、企業改制必須先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清產核資要全面清查企業各類資產、負債,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在此基礎上,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在省國資委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分別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企業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不改變用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資產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經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初審後,報省國資委核准。
國有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用途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委託具備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械對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企業土地使用權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等有關規定處置後,歸屬企業的土地權益,納入企業國有資產統一處置。
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2004〕16號)確定。列入省國資委首批履行出資入職責的省屬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為省國資委。未列入的省屬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為現行管理該企業的省直廳局、行管辦、集團公司(總公司)。
3、改制企業申報核銷的不良資產,按省國資委、省財政廳《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暫行辦法》(湘國資〔2005〕19號)規定的程序辦理。對不良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由省國資委審批;不良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由省國資委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其中,不良資產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省國資委審批核銷改制企業的國有權益,要抄送省財政廳,其中審批處理的資產損失涉及企業損益的,要事先徵求省財政廳的意見。
企業在收到准予核銷不良資產的批復後30個工作日內,應辦理核銷不良資產的剝離和移交手續。一級獨立法人企業和國有資本整體退出的二級以下獨立法人企業,根據批復核銷的不良資產金額與省國資委所屬資產經營公司簽訂移交協議,將批准核銷的不良資產的所有權移交資產經營公司,由資產經營公司進行管理、追索和處置;其他二級以下獨立法人企業,根據批復核銷的不良資產金額與上一級獨立法人企業簽訂移交協議,將批准核銷的不良資產的所有權移交上一級獨立法人企業,由上一級獨立法人企業進行管理、追索和處置。
4、改制企業必須切實做好債權清收工作。要按照省國資委、省國企改革辦、省監察廳、省財政廳《關於加強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中債權清收管理的通知》(湘國資[2005]18號)要求,成立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內部催收債權的責任。同時,應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採取多種形式的清收獎懲措施。對企業內部部門往來借款,以及母子公司間形成的債權不得確認為壞賬損失,應全額收回。對於企業內部員工借款要制定還款計劃,在改制期內全部還清。企業改制解除員工勞動關系的,員工欠款應從計發給員工個人的經濟補償金中抵扣。對債權清收不力的單位和企業,如按政策需申請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的,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不予審批撥付或相應扣減改革專項資金。對於債權人沒有追索並喪失訴訟時效的逾期債權,應單列說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5、企業改制應當與債權金融機構充分協商,爭取金融機構的支持,落實債務承擔的主體和形式,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金融機構依法減免的債務形成的凈資產應當作為改制企業安置職工等改革費用的來源。金融機構折價轉讓國有企業債權(股權)的,應當與企業協商,並按照金融機構實際收取的轉讓價款折算為買受人在國有企業的債權(股權)。
6、企業改制涉及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度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制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產權轉讓金額(指評估價,下同)5000萬元以下的,由省國資委審批;產權轉讓金額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由省國資委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7、除有規定的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進入省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改變用途的土地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及僅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的轉讓,由省國土資源指定在有關土地交易市場交易。
企業國有產權進入產權交易所交易前,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准。
收購(兼並)國有企業,收購(兼並)方承諾安置職工就業的,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安置就業的職工數量,與被安置的職工簽訂就業合同,未知數簽訂就業合同和安排上崗的,不得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收購(兼並)合同中約定設置安置職工就業他項權利的,土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在辦理企業土地、房屋產權過戶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辦理安置職工就業他項權利證書,發給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設定安置職工就業他項權利的土地和房屋不得抵押、轉讓、出租。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或中方向外方轉讓股權,外商以人民幣資金收購的,需提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人民幣來源證明。
8、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批准後,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方式,但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有效足額的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自首期付款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到省產權交易所辦理交易鑒證手續。產權轉讓價款收入(指產權轉讓全部收入,下同)原則上由受讓方全額繳入省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
轉讓價款收入全額繳入省產權交易所的,30%部分從省產權交易所轉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分期付款的,按實際到賬額同比例轉賬。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特殊情況經省國資委批准後,產權轉讓價款收入的30%部分也可由受讓方一次性直接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款收入的70%,按規定報批後,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省國資委批准後,從省產權交易所轉入改制後的新公司,納入省國資委企業國有資本預算中專戶儲存,統籌安排,用於增加企業國有資本金或國有股本;特殊情況經省國資委批准後,也可由受讓方直接轉入改制後的新公司,作為企業國有資本金或國有股本。(2)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參股或非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非國有企業)的,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核準的職工安置費用金額和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要求,經省國企改革辦批准,省產權交易所分批將收入轉入改制前原企業,專項用於改制前原國有企業職工安置等;安置職工後的剩餘資金,在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間內部調劑,用於國有企業職工安置;再有剩餘資金,從省產權交易所轉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
9、國有企業改制後剩餘經營性資產(含出讓土地,下同),屬一級獨立法人企業的,劃轉省國資委所屬的資產經營公司通過出售、租賃、入股等方式處置;屬二級以下獨立法人企業的,由上一級獨立法人企業收回。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企業剩餘經營性資產按原國家經貿委等8部門《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等相關規定處置。
省屬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未納入企業改制范圍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報省人民政府收回。
10、未納入國有企業改制范圍的非經營性資產,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負責編制處置方案,報省國企改革辦批准後處置,處置收入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
(二)礦業權(采礦權和探礦權,下同)處置
11、凡未依法繳納礦業權價款的國有礦山企業,在改制或破產時,均應按照以下規定對礦業權進行處置:
(1)國有礦山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應繳納的礦業權價款,經逐級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准,可採用協議方式確定轉增國家資本金。
(2)國有礦山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其礦業權可採用協議方式出讓或作價入股,應繳納的礦業權價款,經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批准,75%可用於原企業作為改製成本,25%繳入湖南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作為國有股投入改制後的企業,國有股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委託省土地資本經營公司持有。經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批准,繳入省財政的礦業權價款可用於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本調劑。
(3)國有礦山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其礦業權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應繳納的礦業權價款,全額繳入湖南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經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批准,75%可返回用於改制前原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等。
(4)省屬國有礦山企業關閉破產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礦山閉坑和采礦權注銷手續,其資源保有量可繼續開采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收回,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方式有償出讓,應繳納的礦業權價款的75%經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批准後,可返回用於原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等。25%繳入湖南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5)為保護國家礦產資源,在礦業權處置中,必須對受讓方進行資質審查,符合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才可受讓。
(三)土地資產處置
12、國有企業實施破產,其劃撥土地使用權被有效抵押的,依法拍賣後,應當將不低於拍賣成交價40%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用於企業職工安置等。繳納出讓金的具體數額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土地用途、區位條件等因素確定。列入國家兼並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該劃撥土地處置收入全部用於企業職工安置等。
13、國有企業土地因城市規劃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公益事業用地控制,屬於劃撥土地的,依據原批准用途按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納入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統一處置,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使用;屬於出讓土地的,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出讓年限、已使用年限以及區位條件等因素評估作價納入改制企業資產統一處置。
14、國有企業轉讓已經是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的經營性用地,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交易。
15、國有企業出讓土地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應經城市規劃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自行開發建設的,按照改變用途後的市場地價減去原土地用途及剩餘出讓年期的評估地價之差補交土地出讓金,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轉讓給他人開發建設的,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交易,其收入減去對原土地使用者的補償費後,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對原土地使用者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餘出讓年期的評估地價加地上建築物評估價給予補償。
16、出讓土地開發程度未達到轉讓條件的不得直接抵債,可由省國土資源廳委託省土地資本經營公司按照企業獲得土地費用及土地開發成本價格收購。企業以收購價款繳清應繳稅費後清償債務。省國土資源廳將收購的土地出讓後,其收入減去收購、開發、出讓成本後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
(四)工會資產處置
17、改制企業工會資產按照《湖南省總工會關於國有企業改制中工會資產處置的意見》(湘工發〔2004〕17號)處置。工會資產處置方案,按現有的工會組織隸屬關系,報改制企業上一級工會(指改制企業的上一級地方工會、省直工會或省產業工會)審批。
對於房屋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等工會資產,可由改制企業的上一級工會委託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處置,但處置收益交上一級工會。
二、關於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
(一)職工勞動關系處理
18、外省、市國有企業並購省屬國有企業的,應參照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有關規定,分流安置職工和接續社保關系手續等。
19、改制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符合下列條款之一的職工,在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改制企業應與職工簽訂或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①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②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在原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③初次分配到原企業工作的復員、轉業軍人及按計劃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與原企業已簽訂了有期限勞動合同而未到期的。
改制企業與原企業職工經協商一致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後,應在30日內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20、國有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以後,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原則上按其退休前長期所在崗位確定,在管理(幹部)崗位的為55周歲,在生產(工人)崗位的為50周歲。
21、對脫產學習和外借的職工,應回到原企業參加改制。
22、對傷病殘職工,應根據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區別因工(公)傷殘和因病情況,依照國家在關政策調整勞動關系,由原企業按本意見相關標准提留費用後,移交改制企業或社區管理服務機構負責管理,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23、企業改制時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不能解除勞動關系,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如職工本人申請,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4、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分配製度或分配辦法,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企業在崗職工工資計算。
拖欠工資是指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按勞動合同約定或企業規定的工資標准應發而未發的工資部分。
25、企業改制時,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償還拖欠職工的工資或生活費、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職工及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集資款、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離休幹部的有關費用和被挪用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等,並經相關部門審核後才能進入改製程序。
(二)職工分流安置
26、對改制為國有及國有控股的企業,原則上要求安置原企業的所有職工就業;對轉制搞活的企業,原則上要求安置原企業80%以上的職工就業;對整體購買破產企業資產設立的新企業或破產重組設立的企業,原則上要求安置原企業50%以上的職工就業。對被安置就業職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27、對改制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含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實行內部退養,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發給內退生活費,按本意見相關標准提留費用。原已辦理內部退養成手續的人員按本意見執行。內部退養人員由改制企業或移交社區管理服務相關機構負責管理。
28、改制企業有凈資產並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10年(含10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在下列安置辦法中任選一種:①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②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可與改制企業簽訂協保協議,不計發經濟補償金,由改制企業負責管理,按協議代繳社會保險費。協保人員在協保期間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等規定的,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職工家庭,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企業凈資產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不實行協保。
(三)社會保險關系接續
29、應參加養老保險但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處理方式。
(1)全民固定製職工按屬地原則,在企業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從當地統帳結合制度實施時起,單位和個人按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勞動合同制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單位和個人按企業所在地規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3)原已退休人員個人不補繳,其退休費也不補發。
30、未參加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的,不享受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社會保險待遇。參加的自參加之日起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31、符合國務院令第271號、省政府令第167號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職工家庭,按屬地原則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關於費用的提留與管理
(一)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有關費用提留與管理
32、離休幹部的費用提留。離休幹部移交屬地管理的預提費用項目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預提留項目的具體標准,按接收管理機構所在市州的相關經費標准制定。
測算因社會經濟發展及不可預計因素發生的費用,應根據離休幹部本人年度基本離休費總額×全省2003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增長比例×5年的標准計提。實際發生的不足部分在離休幹部自然減員的經費中調節使用。
33、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經組織批准退職由企業發放生活補助費的幹部,根據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委老乾局湘老乾〔2004〕4號文件規定,生活補助費按第一次、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325元/人.月,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300元/人.月,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280元/人.月的標准,計提10年,一次性發放。並由企業負責落實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參照省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辦公室湘離干函〔2003〕3號文件規定,以企業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企業負責一次性繳足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34、退休人員醫療費提留。改制後仍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不予提留,企業按規定統一組織參加所在地醫療保險;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按企業所在市州企業改革的相關政策執行。
35、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人員費用提留按《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執行。
36、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費用提留。企業改制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未滿的,其工資發放至醫療期滿(醫療期最多不超過24個月)。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其中,經市州級以下醫院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非因工緻殘、癌症、精神病、嚴重腎衰、癱瘓等病殘人員,按不低於4萬元/人的標准提取醫療補助費。
37、因工死亡撫恤金的提留。因工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提留標准為:配偶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撫恤對象每人30%,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配偶、父母年齡計算到社會平均壽命,超過社會平均壽命的,再按5年提留;子女、孫子女、弟妹從現年齡計算到18周歲。一次性提留。
38、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提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湘勞社政字〔2004〕34號文件規定執行。
39、喪葬補助費提留。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離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1500元;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個月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其喪葬補助費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不再提取。
40、1962年精簡下放回鄉並仍在企業領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有關規定標准范圍內按企業現行標准計算10年,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補助費。
41、內部退養人員費用。內部退養人員需提留至內部退養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內退生活費。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的確定辦法為:按企業改制時當地前3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的平均遞增比例遞增3年,以第3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經審核凈資產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時的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的標准原則上由企業的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最高不超過按所在市州計算正常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辦公核定的數額。
42、協保人員費用。協保人員提留的費用為:至協保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的確定辦法為:按企業改制時當地前3年社會平均工資的平均遞增比例遞增5年,以第5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經審核凈資產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時的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43、計劃生育獎勵費用。改制企業的職工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的保健費可在《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規定標準的范圍內按企業現行標准計提到獨生子女滿14周歲,一次性發放。
44、離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發放的標准,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6]32號文件的規定計提15年,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各負擔50%;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全額負擔。
45、檔案管理、職工黨團關系和離退休人員屬地管理等費用,按企業所在市州對市州屬企業同類辦法執行。需保留的已故人員檔案一並提留費用和移交。
46、企業生產、生活用水、用電進行分離的,其分離費用按企業所在市州企業改制政策規定的相應標准提留。
47、國有控股的多元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有關改革成本由各國有股東按股比協商分攤。
48、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依次用評估後的凈資產、土地等支付改製成本。以上資產不足以支付改製成本的,可按規定申請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補助。
(二)破產企業的費用提留與管理
49、列入全國關閉破產工作計劃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關閉破產的省屬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辦法及有關費用提留與管理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不詳細的提留項目及標准,按本意見中改制企業的相應提留項目及標准執行。具體包括:離休幹部的費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費用、因工傷殘人民費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費用、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1962年精簡下放回鄉並仍在企業領取生活補助費人員的生活補助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症和絕症病人的醫療補助費、獨生子女保健費、離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社會化管理和水電分離費用。
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醫療費提留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即按企業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6%計算10年,10年後如有缺口,統籌研究解決。
未列入全國破產工作計劃或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實施關閉破產的,經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授權經營單位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實施破產。
四、關於主輔分離改制分流
50、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總體上按照原國家經貿委等8部門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原省經貿委第9部門湘經貿企業〔2003〕264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51、企業要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其他具體情況,合理劃分主業和輔業。實施改制分流的輔業資產主要是與主體企業主營業務關系不密切、有一定生存發展潛力的業務單位和相應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裝配、運輸、設計、科研院所等單位。對處於主體企業供應、生產、銷售鏈條上,對主體企業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生產單位,不應列入輔業改制范圍。
52、輔業改制原則上實行國有資本不控股、少參股,積極引入社會資本特別是戰略投資者,不提倡全員持股和平均持股。原主體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其直系親屬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輔業企業的股份。
原主體企業是指改制前輔業單位的上級企業。輔業單位為非獨立法人、屬於分立改制的,改制後存續的國有企業為原主體企業。
53、原主體企業要規范與輔業改制企業的關聯交易,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原主體企業與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的輔業改制企業之間不允許相互拆借資金,無償佔用資金。
54、對分流到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制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以後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當將職工在原主體企業的工作年限與改制企業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分段補償。對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重新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55、輔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預留有關費用,由此造成賬面國有資產的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
Ⅳ 濟南市關於離休幹部死亡後發放撫恤金的標准
根據組通字[2014]33號文件,以下內容供參考:
一、企業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病故回一次性撫恤金計發標准,答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確定。
二、企業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病故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現行渠道解決。
三、上述規定執行時間從2011年8月1日起。
Ⅳ 濟南工傷死亡賠償問題~具體賠償
因工復死亡賠償職工制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010年7月9日,國家安監總局召開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在會議中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准,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新標准實行後,在生產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提高近兩倍。
2009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計算,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34.6萬元。再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一次性獲得的補償,平均水平在50萬至60萬元之間。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滿意請您採納,舉手之勞,將會讓我們繼續解決更多網友的提問
Ⅵ 2016年濟南死亡賠償金標准
死亡賠償標准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如下規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濟南市2016年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2015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
Ⅶ 山東省濟南市車禍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回護理費、交通答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