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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關閉退休員工移交安置

發布時間:2022-12-21 04:55:24

A. 我想知道國家對破產企業職工是怎麼安置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對員工的安置如下:

1、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准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3、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4、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

5、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6、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7、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8、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1)企業關閉退休員工移交安置擴展閱讀:

1、員工安置的范圍:

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內存在多種類型的人員,主要包括企業在編的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及臨時工等。

此外,企業出於節省成本的需要還向社會上的中介機構招聘了一部分輔助人員,如保安員、清潔工、服務員等,各種類型的人員在各自所在的崗位上均發揮過積極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特別將破產企業結欠非正式職工(含短期勞務工)的勞動報酬列入清償第一順序。

因此,本文所述的職工,特指企業在編的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及臨時工。這部分職工,作為企業構成的主要部分,理所當然的應當列入安置的范疇。

對於從中介機構聘請而來的諸如保安員、服務員等輔助人員,由於破產企業一般與此部分輔助人員的主管單位簽訂了服務合同,其與破產企業之間並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而屬於一般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此部分輔助人員的去向問題應由其單位自行解決。

2、國有企業破產清算員工安置中的工資法律問題

(一)工資的含義

要想釐清工資問題,首先要對工資的范圍進行界定,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二)處理工資時應注意的問題

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工資位列第一清償順序,但這里也需要注意時效問題。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雖然法律規定工資爭議適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限制、勞動關系終止一年」的特別時效,但由於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憑證最低保存期限為兩年,對超過兩年未支付的工資,即使未過仲裁時效,勞動者也會因為舉證困難而難以主張。

而在一些省市,明確規定勞動者主張超過兩年的加班費不支持。因此,企業員工在主張工資方面的權益時,對時效問題應當加以注意。

3、國有企業破產清算員工安置中的醫療、傷殘補助及撫恤費用法律問題

出於對企業員工特殊保護的目的,此處的醫療、傷殘補助及撫恤金應該是指涉及企業員工工傷、工亡方面的情形。

B. 請問企業破產後,企業的員工有幾種辦法安置呢

你看一下,是否有幫助我就不知道了。 實際操作過程中,關於破產企業職工應得工資的計算方式、工資標准、工齡長短、下崗待崗、勞動關系是否存續等問題千頭萬緒,下面我們通過在審理某廠破產過程中安置職工的幾個現實的案例分別進行說明。該廠是一集體所有制企業,於2002年1月被宣告破產。在該廠申請破產過程中,我們共安置在職、離休、退休人員1400多人,各類型職工的安置方案均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勞動合同尚在存續期間內的安置辦法。在該廠破產過程中,有近400名職工與破產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尚在存續期間,這些合同的期限或長或短,期限最長的勞動合同為期10年。以該廠職工張某為例,張某於1994年1月進入該廠工作,當月與該廠簽訂為期10年的勞動合同。在企業破產安置過程中,張某選擇與該廠解除勞動合同並自謀職業的安置方向。在此情況下,職工張某可以取得的補償除工資及保險費用外,還應包括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的計算方式,《北京市國有企業破產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提取應依據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而確定,但人均最高不超過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在發給職工個人自謀職業安置費時,可考慮職工工齡長短確定發放標准。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為,破產企業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的變現收入確定職工安置費數額,但不能超過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6萬元左右)。該廠土地使用權變現收入數額為4000萬元,由1400名職工平均分配每名職工可得安置費2.8萬元。即張某可以取得2.8萬元的破產安置費。這里需要說明一點:土地變現所得作為安置費發放,可由清算組區別各職工工作年限、職務職級等具體情況分別確定發放數額。同時,張某與工廠的勞動合同終止執行。為了加快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對三個月內分流安置的職工給予鼓勵。根據《北京市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職工自行調出給予一次性獎勵,自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3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2000元、6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500元、9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000元。如果破產企業沒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現用於發放職工安置費,則該職工張某可以自企業取得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補償金計算方式為按照該工廠在破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准,乘以張某工齡年數。張某工齡為8年,如該廠前12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為1000元,則張某可以領取8000元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額外說明一個問題,職工安置費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所適用的范圍不同。職工安置費的產生是依據國務院1997年國發10號文件,其適用范圍為全國兼並破產協調小組批準的計劃內破產項目企業的職工;而給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依據是《勞動法》,其適用於非計劃內破產企業的職工。對於計劃內破產項目企業的職工,安置費與經濟補償金不得同時領取。北京市政府基於穩定的需要,制訂了《北京市國有企業破產工作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提出以國有劃撥土地出讓所得、且參照計劃內破產項目的標准安置國有破產企業的職工。這樣就出現一個問題,《暫行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六條的關系如何予以把握?首先應當肯定的是,政府部門、企業上級單位、股東等處於多重考慮,以其所有財產安置職工,符合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要求,法院引導剛予以支持。在此前提下,法院應要求清算組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安置方案和安置工作。其中按照最高院規定應列入破產第一清償順序的補償金部分,應列入破產第一清償順序。按照《暫行規定》安置職工不足 的部分,由政府或上級單位從劃撥土地出讓所得以及其他救濟渠道解決。無劃撥土地和其他安置費來源的,則只能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第一清償順序的,先支付拖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仍不足支付的,按比例支付。 2、下崗、待崗人員的安置辦法。下崗是一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現象。特徵為下崗人員自其所屬企業領取一定數額的生活費,而不實際參與企業的生產活動,在兩年的期限內,如下崗人員不能實現再就業則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2000年,北京市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已經發布文件,不允許企業對其職工做下崗安排。但在實際情況中,企業使其職工下崗、變相下崗的現象比比皆是,待崗就是一種典型的情形。按照目前的有關規定,企業下崗、待崗人員只要尚未與所屬企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手續,均應視為企業在職人員,在企業破產中享受與在職人員等同的安置待遇。但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即企業所屬職工在下崗期滿後沒有重新上崗、也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企業破產時如何安置的問題。在審理某廠破產一案中,該廠職工李某不服安置方案,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安置方案作出裁定。經審查,發現李某在1998年1月與該廠簽訂協議,約定李某下崗兩年,在下崗期間李某每月自工廠領取300元生活費。在2000年1月下崗期滿後,李某書面請求工廠安置工作崗位,工廠以沒有工作崗位為由沒有對李某作出上崗安置,但也沒有與李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並自2000年1月起停發李某生活費。我們在處理李某的申請時,感覺應當把握住兩個基本點,一是有法律規定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二是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盡量採取有利於職工的方案處理。李某的問題可以分成兩段,一段是下崗協議期內的問題;另一段是下崗期滿到企業破產的之間的問題。在下崗期內,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即李某雖然與工廠簽訂了下崗協議,但並未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仍然是工廠的職工。在這種情況下,工廠與李某簽訂的每月發放300元生活費的協議條款就有所不當,工廠雖不必發放李某全額工資,但至少應當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發給李某社會最低工資,因此我們在安置李某時首先要求工廠補發李某下崗期間所得生活費與社會最低工資標准之間的差額。在李某下崗期滿時,要求工廠安排工作崗位,此時,工廠有兩種選擇:或安排李某重新上崗,或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而工廠既不安排李某上崗、又不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且停發李某工資與生活費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只要勞動合同沒有正式解除,均應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存續。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無論是否安排給勞動者工作崗位,均應至少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向職工發放最低工資。因此法院按照上述思路,給李某補發了下崗期間內生活費與社會最低工資的差額以及下崗期滿後至企業破產期間的社會最低工資、同期應辦保險,另確定李某與其他職工同樣有權享有領取安置費。 3、職工檔案自破產企業調出的安置辦法。職工陳某等人原在該破產企業工作。在2000年1月,陳某等14人經與工廠協商,由工廠出面將陳某等14人的檔案集體存入人才交流中心,但當時陳某等人未與工廠簽訂書面協議。現陳某等與工廠對於檔案調出原因各執一詞,工廠認為陳某等人是解除勞動合同另謀職業,陳某等認為是工廠安排自己下崗。在計劃經濟體制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一般不簽訂勞動合同,檔案是勞動關系存續的標志,勞動者的檔案在某個單位,則認為該勞動者與那個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入,檔案的作用已經日漸次要,用人單位不直接保留勞動者的檔案、檔案與人員相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因此,某勞動者檔案留存在一個單位並不一定說明該勞動者與留

C. 國有企業退出如何安置職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
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
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一月七日 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的若干意見國家經貿委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黨中央、國務院對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問題非常重視,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有關政策,對維護廣大職工群眾切身利益,保持企業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國有企業改革與結構調整正處在攻堅階段,部分國有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生活仍然比較困難。對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繼續落實和完善現有的各項政策,通過多種渠道,切實解決困難職工群眾基本生活問題。為進一步做好這方面的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繼續扎實做好「兩個確保」工作,鞏固「三條保障線」。要進一步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加大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對按照《研究遼寧部分有色金屬和煤炭企業關閉破產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9〕3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0〕11號)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養老保險金,中央財政按政策規定補助後如仍有缺口,納入中央財政對地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范圍統籌解決。要繼續按照「三三制」原則,落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時足額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並代繳社會保險費。對企業和社會籌集資金不足部分,各級財政要切實予以保證。對協議期滿暫時無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要繼續運用現有各類渠道籌措的資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對國有企業新裁減人員和已出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要按照規定及時提供失業保險,符合條件的納入低保范圍。對解除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要按照規定做好各項社會保險接續工作。 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睏難企業職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為完善現有政策,進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後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職職工,無論其是在崗職工還是下崗職工,如因所在企業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的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經當地勞動保障和經貿部門認定並出具證明後,可據實核算本人實際收入,符合低保標準的納入低保范圍,確保其基本生活。對惡意拖欠職工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企業,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各地要合理確定低保標准和保障對象補助水平,認真做好低保申請人員的收入調查核實工作,嚴格按政策規定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並及時掌握其收入變化情況。要將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職工全部納入低保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三、進一步完善關閉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有關政策措施。對按照國閱〔1999〕33號文件和中辦發〔2000〕11號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中央財政在核定企業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時,按照企業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6%計算10年進行核定,不再折半。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應及時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給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將上述企業離退休人員納入當地醫療保險體系統一管理。 各地政府在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的同時,要盡快通過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對暫時無力繳費、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職工,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 四、切實關心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子女就學問題。各級教育、民政、財政等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這類企業職工子女上學的資助力度。各地要認真做好企業自辦中小學校分離移交工作。要首先將困難企業所辦的普通中小學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保證其職工子女完成義務教育。要認真落實資助經濟困難大學生的各項政策,及時為特困職工子女上大學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在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前提下,加大國有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工作力度,讓那些已不具備市場生存條件的企業盡快退出市場。對擬列入政策性關閉破產范圍的企業,有關部門和債權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的要求抓緊審核,提高辦事效率。為了解決企業破產清算經費不足問題,將目前計算破產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等有關費用的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實施關閉破產時由此所增加的費用,由中央財政解決。六、妥善解決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拖欠職工個人費用問題。對執行國閱〔1999〕33號文件規定,母公司整體關閉破產或子公司關閉破產且母公司虧損嚴重的,關閉破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由中央財政給予補貼。對執行國閱〔1999〕33號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拖欠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地方政府從中央財政繼續撥付的虧損補貼和留給地方的盈利企業所得稅中解決。對執行國閱〔1999〕33號文件和中辦發〔2000〕11號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挪用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售房時相應抵扣;企業已經售房的,對欠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地方政府可以從中央財政繼續撥付的虧損補貼和留給地方的盈利企業所得稅中解決。七、加快社區建設,完善社會保障平台。社區管理機構要將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包括有償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破產企業職工、退休人員等納入管理范圍,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這部分人員的社會保障和再就業服務等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區職能,保證社區居民委員會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經費。獨立工礦區的社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由地方政府實行統一管理。企業破產終結後組建的管理機構應及時移交當地政府,避免出現管理盲區。對按照國閱〔1999〕33號文件實施關閉破產且地處偏遠地區的企業,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或社區管理機構要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發放,對財政確有困難地區的社區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中央財政在核定企業破產費用時予以適當補助。

D. 企業退休人員如何移交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 手續有哪些

企業、街道、社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簽訂移交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企業退休人員要填報《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卡》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信息表》。《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卡》記載本人的基本情況,存放社區,滿足社區日常管理服務需要。《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信息表》記錄退休人員本人的情況和家庭主要成員情況,以滿足生存認定等工作的需要。
已經辦理退休人員辦理移交社區有以下手續:
1.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組織採集退休人員基本信息,按退休人員現居住的街道、社區進行分類匯總。
2.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卡》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信息表》移交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後。再由其移交到退休人員所在的街道、社區。
3.社區負責核實接收的退休人員檔案卡基本情況。完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信息表,及時匯總並逐級反饋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 退休人員移交6個步驟

1.企業整理退休人員檔案,填寫各種基礎性表格,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審核驗收。
2.街道對企業移交的檔案、各種表格進行審核驗收,和企業簽訂《社會化管理服務協議書》、《檔案移交清單》。
3.企業應按簽訂的《協議書》,及時將退管經費轉到各街道所在區就業保障服務中心開設的賬戶,由中心開具行政事業性收據憑證。
4.街道接收後將《信息表》、《花名冊》、《協議書》、《移交清單》,送交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退管服務科留存。《花名冊》還須以電子表格的形式用磁碟報送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機房,電子表格需在「姓名」前增加「個人編碼」一欄,以便將退休人員從原企業戶名下劃轉到街道戶名下進行社會化管理,同時報一份給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備份。
5.街道檔案專管員對所接收的退休人員檔案進行整理清點,按照規定做好檔案管理。
6、街道根據企業退休人員基本情況信息表,建立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庫。
退休提檔案要什麼手續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4、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會通知辦卡,按手印。手續都辦好以後,次月領取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條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解決企業辦社會問題的重要措施。

F. 企業倒閉職工怎麼辦理退休手續

法律分析:破產企業職工退休手續的辦理分兩種情況:

1、凡已按國家和有關規定參保的企業職工下崗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由支付其失業保險金的部門聯系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社會無固定職業的,由其檔案代管單位出具證明並由本人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申辦退休手續。

2、企業職工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經批准破產的企業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後,並以個人身份繼續參保的,其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予以保留。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G. 企業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改制時是否需要安置

當然。安置與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應給補償而不給我們,這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請教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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