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員工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退休 員工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一般情況下, 勞動合同法 定自動延期應當理解為 勞動合同期限 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通過雙方再續簽 勞動合同 予以確認。自動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在原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5)款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第41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 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可見,即使企業按照第41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對於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企業也不得與其 解除勞動關系 。 同時,第45條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勞動者退休。 例外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退休員工的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一定的期限限制,自己單方面 解除合同 ,需要提請有關的企業部門,經過審批通過後才可以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國家的有關部門在此類問題上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所以有關的 當事人在解決的過程中要多加註意。
B. 離退休五年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
法律分析:離退休不足5年的賠償,除非勞動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C. 到退休年齡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勞動補償金嗎
大家都知道在與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時,勞動者可以獲得由勞動單位支付的 勞動補償金 ,那麼在勞動者達到 退休年齡 時,與用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獲得勞動補償金呢,現在的法律規定,達到退休年齡 合同終止 ,而合同終止時要支付勞動補償金的。 一、即《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條的只有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而沒有第二項。 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也不存在「額外支付一個月 工資 」。更不存在經濟補償。 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 退休 、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 工齡 或工作年限滿10年。(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的職工。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用關於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對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補償了。 所以由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到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獲得勞動補償金的。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間接的的出這一個結論,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還有上面含有最新的法定退休年齡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大家。
D. 退休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賠償金嗎
不需要賠償金。到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存在賠償的,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如合同到期,屬於正常的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如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話,根據勞動法是需要賠償的,一般為工作不滿6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1.如合同到期,屬於正常的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賠償;
2.如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話,根據勞動法是需要賠償的,一般為工作不滿6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賠償1個月工資;比如工作8年的,則賠償8個月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4、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准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退休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一)人事處提供本單位的經過工會討論並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規章制度,尤其是據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以及規章制度;
(二)人事處提供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證據;
(三)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四)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五)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後,財務處應當結算並給付勞動者薪資;
(六)勞動合同解除:在薪資結算完畢後,勞動合同解除;
(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八)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九)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 員工退休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F.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員工到了退休年齡,企業應當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退休手續。如需繼續聘用,可以另外簽訂勞務合同。
G.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為什麼呢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法定退休年齡是這樣規定,女職工退休年50歲,女幹部退休年齡55歲。女職工是指從事公司基礎工作,我們就拿工廠來說,車間女職工,年齡到了50歲,即使勞動合同時間沒有到。單位會主動找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這件事告訴我們,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我們合同沒有到期,公司也不可以直接讓我們辦理退休。退休有條件限制,遇到公司不合理要求,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對於男性來說,退休年齡是60歲,到了60歲,公司會主動找我們,談退休事情。協商一致情況下,我們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合同沒有到期,退休年齡到,我們是雙向選擇,只要單位給我們交夠15年社保,我們辦理退休手續,可以拿到屬於自己養老金。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公司再聘用退休人員,就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我們需要接受事實,到了退休年齡,去享受我們晚年生活。
H.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的,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將自動終止,雙方不再有聘用關系,一般用人單位會直接跟員工說明情況,雙方和平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這個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賠償的,不算開除員工給予N+1的補償,這點要注意。
解除勞動合同以後雙方就沒有任何的交集了么?錯誤的這個是,雖然員工已經過了退休年齡,但是仍然可以為公司效力,但是這里要說清楚,這叫退休返聘。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已經退休,退休後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所以說很多公司跟已經退休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跟員工簽署新的聘用合同,那麼雙方就繼續存在聘用關系,不過是有缺點的,根據相關規定,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如果再就業,就不屬於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再工作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所構成的關系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雙方可以簽訂勞務合同,也就是說雙方存在的只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點完全是不一樣的,一定要要注意。最大的差別就是簽訂的如果是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都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但是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在勞務關系之下,單位就不需要為其繼續繳納社保,區別就在這里,其他的福利待遇工資待遇這是雙方另行簽訂的內容,勞動法管不著了就。
別問我為什麼知道這些,公司的一些老員工就有退休的,自己的父母也都退休了,見的多了自然對這些就知道的多了。
I. 退休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怎麼寫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寫明解除原因、希望獲得批準的意思表示,以及寫明本人的姓名和日期。退休人員可以與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來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